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债务利息是多少?
黄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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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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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5最佳答案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那从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开始债务利息按此前债务利息的两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经过第三次修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未在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予以规定,而是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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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7 齐斯琴 客户经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2021-12-23 15:56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详解】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该利息的计算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利息的起算时间】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计算公式】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作用】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
2021-12-23 15:48 车少静 客户经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具备执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国家的强制为后盾,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落实,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
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和探讨的问题
(一)加倍支付利息的计算及问题
常见的判决文书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判决给付之日前,利息按照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给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算。而这样的计算方式很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多半约定的也是两倍到三倍。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中规定了一个给付期限,如果债务人为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此时支付的利息将会由期满前约定的四倍变成期满后法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债权人所得的利息反而减少,即此时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没有起到补偿和惩罚的作用。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法条本身的瑕疵
该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由此我们不难推断其立法本意,即该条款的诞生是以其程序性价值为基础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条内容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即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向另一方所为的金钱给付。笔者认为该法条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是其存在诸多问题的源头。
对法条进行深入剖析可知,因加倍支付产生了两份数额相同、作用相异的债务利息,一份用于弥补因债务人没有于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造成的债权人利息损失;另一份则是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惩罚措施。这两份利息最终归属于债权人会带来以下问题:
1.与“填补法益”的原则相悖
从实体角度分析,有损失才有补偿,法律仅仅是保护权利人权益受损的部分,达到填平亏损法益的作用,而该部分利息并非权利人实际损失,若在实体上将该利息给予权利人,则其应视为构成不当得利。
2.公权与私权的交叉矛盾
实体与程序的相互渗透又表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从程序角度来看,该条款具有惩罚性、法定性,体现的是公权力。针对惩罚性的这部分加倍利息,法院作为实施主体,其惩罚所得应上缴国库,而非权利人。
笔者认为,既然该条兼具实体和程序,不妨一分为二分别处理。即作为惩罚性的“一倍”的利息,可以在执行时将该部分上缴国库;对作为实体性补偿的一份利息,则可以依法执行给债权人。
(三)判决文书中是否可引用该条款
目前的实践操作,常将该条款直接写入判决中。该种做法的支持者认为《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适用于审判环节,这是“审执分离”的要求,可以防止执行权扩张。因为,执行的实体内容都须以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执行部门只能依照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目前,执行部门可以自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有罚款、拘留等,但这些仅仅是在执行过程中遇阻碍时,执行部门为保证执行程序有效进行而享有的权力,具有纯粹的程序性。而本条涉及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执行部门没有作出该类裁定的权力,故必须规定在判决文书中,使将来的执行有据可依。
但笔者认为,将该条款直接写入判决文书中,将会引起如下问题:
1.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
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充当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者,对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不应作出任何处理。因此,当权利人没有在起诉状中请求加倍支付延迟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法院若将其写入判决中,则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同时法院的该行为实际上是为权利人添附了额外权利,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从这点看,写入判决也有欠妥当。 -
2021-12-23 15:36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加倍迟延利息的规定,原《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条。新《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条。
计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钱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债务约定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2021-12-23 15:21 樊振生 客户经理
一、计息的时间: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起算日期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截止日期为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二、具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具体如何来计算:
就当事人胜诉利息计算的问题,不能与迟延履行利息混为一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后已写入裁判主文,胜诉利息就应单独计算。在执行中,应当将该部分胜诉利息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数额一并计算为执行标的,再以执行标的基础,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依你所述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胜诉时没有利息,只有本金5万,它就是执行标的。先还的3万,根据具体时间,实际上也是可以计算罚息的,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放弃;余下的2万,其罚息的计算从头开始,具体的计息时间、具体利息,根据前面一、二所述的执行。
第二种情况,本金7万5,判决时先明确按一分利计算的利息是多少,二个数字相加就是执行标的。至于执行过程中罚息的具体计算,也是根据前述一、二的方法执行。 -
2021-12-23 15:09 龙展航 客户经理
民事诉讼法的执行部分,具体如下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21-12-23 14:57 赵飞船 客户经理
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钱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债务约定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加倍迟延利息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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