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管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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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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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7最佳答案
工程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辩?-工保网
对于同一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第三人也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补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或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下简称“示范条例”)由此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额度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下文将对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分析,并对该权利行使提供建议。
1、工程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基础
关于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争议历来聚焦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学界仍未就此达成统一声音,但业界已有多重声音支持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从司法实践上看,早在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便于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从保险实务看,无论是各地试点文件(如厦门市《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还是银保监会同意大地财险经营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以及中保协示范条款,都支持工程保证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本文也将在中保协示范条款的框架下探讨工程保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是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本质上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取得方式符合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并不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由被保险人将其对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此示范条例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转让方式包括签具“权益转让书”等,具体需依据保单规定。这也属于示范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中的“必要的文件”。
为确保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示范条款明令禁止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限制
代位求偿权是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而创设的权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险人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首先限定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内:由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可能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因此保险人依据示范条款在赔偿后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的,后续保险人仅能对保证金不足清偿赔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另外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其次还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代位追偿中的体现,以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而产生不当得利。
因此,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为赔偿金额-保证金额-被保险人已从代位求偿对象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4、代位求偿对象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由于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面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对象对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但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只能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不仅可以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且可以主张其对保险人的抗辩。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此外其代位求偿权还包含对保险人超范围赔付之抗辩:若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或是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与真实损失不符,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则投保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向投保人行使该权利也符合工程保证保险的设定目的。对于保险人而言,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范围内积极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充分发挥代位求偿权避免应负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免责、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作用。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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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1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2021-12-23 14:28 梅金莉 客户经理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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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7 齐敦禹 客户经理
1、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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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0 龚家贱 客户经理
代位追偿有
1、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 ,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法律的规定 ,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 ,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 ,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 ,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适用范围是: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
2021-12-23 14:08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您好,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二、代位追偿产生的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三、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只要满足损失是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内,第三方享有追求赔偿的权力以及保险人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三个条件,那么即可实行代为追偿。如果追偿无效,受害方应该行使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届时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保险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2021-12-23 14:05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一、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 ,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缺少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可见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 ,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选择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但此行为必将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 ,则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权利 ,对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 ,即使处分也将无效。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即规定 ,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 ,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 ,若第三者仅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时 ,应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 ,保险人此时应牺牲其代位求偿权 ,待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后 ,再向第三者索赔。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同看法。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 ,究其本质 ,也是一种赔偿请求权 ,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相同 ,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为何要保险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呢?此有悖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 ,较为可行的处理方法是 ,依照公平原则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分第三者的财产。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中断。
另一种意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仅向保险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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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57 樊振生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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