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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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57最佳答案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下面的一段文字应当能解释你的问题: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另外,关于抵押合同,即便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如上述第一点所举的例子。但是合同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因为抵押权的生效是物权法范畴的概念,而抵押合同的订立则是由债权法来规制的(在此具体是合同法),
当抵押权登记不成功是因为一方违反了抵押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这样的抵押合同被认为是没有存在的意义,那么一方的权利被侵犯,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是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三、……;四、……;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陈某与刘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正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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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47 黄益民 客户经理
1.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该效力表现为:未经通知,转训:抵押房屋行为无效,正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讣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讣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房屋;因转讣: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抵押人应当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仍应由债务人清偿。
2.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各国立法都允许在同一房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我国法律亦如此。《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条当然适用房屋抵押合同,因为我国房屋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过关于登记时间问题似乎语焉不详,建议以登记申请时间为判断依据。该法第35条第2款又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可见,该条不反对对同一房屋设定多个抵押权,只不过就房屋余额部分才允许再行设定。就此而言,这对于发挥房屋的交换价值是有害的,只要当事人自愿担当风险,法律就没有过多干预的必要。
3.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依通常情形,房屋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其优先受偿权须在破产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破产人所欠国家税费等支付后方能行使。
4.房屋抵押权对房屋承租权的效力。《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见,已经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将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过,抵押人是否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与处理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也并无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可以删除。《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租赁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归于终止。
5.房屋抵押权对侵权行为的效力。在第三人为侵害抵押房屋行为时,抵押权人有选择权保护自身利益,既可寻求债权保护方法,也可选择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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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2 赖鹏博 客户经理
房屋的抵押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开始生效。办理抵押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附 -
2021-12-23 14:24 龚孝雄 客户经理
抵押权的效力么就是抵押权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债权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么就是有很多债权人,而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就可以比其他债权人优先的到清偿。比如你欠了蜡笔,军医和道道3个人各1万块,其中你把你的手表作为抵押物和道道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当还款时你没有足够的钱可以还给3个人的时候,手表的拍卖所得就由道道优先受偿,多出来的再按比例偿还给蜡笔和军医2人。另外,抵押权的顺序也决定了谁更优先,先有抵押权的先受偿,后有抵押权的后受偿。反担保措施的生效条件无非就是签订合同之后生效咯。有抵押物的,登记后生效。 -
2021-12-23 14:11 黄盛润 客户经理
简单来说,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
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因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公示方式就为登记,在物权法原理上,登记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随之产生。
希望能帮到你。 -
2021-12-23 13:59 黄睿刚 客户经理
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
2021-12-23 13:51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下面的一段文字应当能解释你的问题: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另外,关于抵押合同,即便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如上述第一点所举的例子。但是合同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因为抵押权的生效是物权法范畴的概念,而抵押合同的订立则是由债权法来规制的(在此具体是合同法),当抵押权登记不成功是因为一方违反了抵押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这样的抵押合同被认为是没有存在的意义,那么一方的权利被侵犯,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
2021-12-23 13:38 龚富贵 客户经理
一、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1、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二是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二、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动产抵押一般是不需要转移动产的占有,这点与质押的要求不同。而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当事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毕竟之后办理登记手续也需要用到这样的材料。那是不是动产抵押合同在当事人签字了之后就会生效呢?并不是这样,动产抵押合同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件之后才能生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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