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黄皖疆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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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23最佳答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4:11 黄相柏 客户经理

    社保转移手续办理:

    1.原单位停保后,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身份证复印件去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开具缴费凭证。

    2.这一步不需要个人再操作了,需要等待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3.本人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完整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扩展资料:

    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3:59 龚宇飞 客户经理

    步骤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扩展资料:

    社保转移手续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3:57 米国连 客户经理

    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方法是: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前,首先到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凭证是全国统一的。

    二、然后到新就业地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随单位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

    三、携带以下资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按规定调阅《人事档案》。

    四、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五、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后,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的时限及流程为参保人员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2021-12-23 13:48 齐春敏 客户经理

    找这几个文件看看
    总的来说,也不复杂 大体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拿身份证、社保编号(或证件) ,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在你离开前 到社保打印那个缴费凭证就行了 然后拿着这个回去到当地申请办理转移 离开前忘了打那个缴费凭证 也没关系 可以在当地申请时由当地社保跟他要

    至于电话 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网站查询 各科室的都有 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 就没准了 这种事最好还是亲自去一趟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 66号
    第八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这个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号 文的附件 网上一般没有 但各省人社厅都有发布自己的经办规程 内容跟人社部发的这个基本一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这个正文没什么内容 主要是附件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

    附件1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附件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第八条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条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第十四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六条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八条 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件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附件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附件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 养老保险 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 2021-12-23 13:37 龚崇权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1、须带材料: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个人帐户转移表》、个人缴费记录及《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专)户》转移申报表,转入单位须在《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专)户转移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2、办理程序:

    参保人须提供在外社保缴费清单,经业务管理员审核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参保人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办理《个人帐户转移表》及个人缴费记录带回;

    参保人填报《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专)户转移申报表》(转入单位须盖单位公章)连同《个人帐户转移表》及个人缴费记录交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情况表》;加盖业务章交还参保人留存。

    扩展资料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3:24 赵飞虹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的办理流程: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调入的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指标卡》,职工调动的《行政关系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办理。
    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应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
    审核无误的,报部门负责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签字后,交转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审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算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章;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由转移单领取人签字后,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领取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事宜。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3:09 米大丽 客户经理

    社保可否跨地区转在工作发生变动后,由原单位给员工办理保险迁移手续。员工到新的地区和单位由新的单位继续交纳保险,连续计算。 但跨地区转载仍然存在许多政策性的问题,比如:地区经济差异导致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的不同,如何衔接等,还需要你去咨询两边的社保机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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