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里的重大疾病险那种病才算重大疾病险?

保险公司里的重大疾病险那种病才算重大疾病险?
齐晓娇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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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2:45最佳答案

1、各家保险公司所包含的重大疾病的种类有所不同,像我们公司是包含3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终末期肺病、严重多发性硬化、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原发性心肌病、持续植物人状态、坏死性筋膜炎、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全身性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症、严重克隆病。】详细定义会在合同中体现。有些公司是22种、30种等 。2、不算的,如实告知投保时可以的,公司会要求体检,可能会加费承保。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话,如果过了两年的期限保险公司是要理赔的,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2:54 黄盈椿 客户经理

    保监会对高发的25种疾病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此外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还会进一步补充几十种重大疾病。
    购买重疾险前可以先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和疾病种类及赔付条件,清楚什么情况可以赔,什么情况无法申请理赔。一般产品前25种都是一样的,主要看25种疾病后面的疾病这类和理赔门槛。
    千万不要盲目追求疾病的数量,一定要注意一些比较高发的疾病是不是在保障范围内,疾病数量在多的产品,不包含高发疾病都是没有意义的。
  • 2021-12-23 12:44 赵骏凯 客户经理

    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松应对30大类(女性)/28大类(男性)重大疾病(其中癌症350种)。不需要提供发票,和医保社保不冲突: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27、严重的1型糖尿病 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女性)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女性) 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2021-12-23 12:38 符翩翩 客户经理

    重疾险按照保障期限划分为定期重疾险和长期重疾险;按照是否含有身故责任分为消费型重疾险和储蓄型重疾险。

    不同的重疾险产品疾病保障的范围不同,其中保监会对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是有规定的,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指定了25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具体范围如下所示:

    25种疾病种包括6种必保重大疾病,19种其他重大疾病。为了吸引消费者,保险公司会在25种疾病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疾病的保障。如下公式所示:

    平安重疾险疾病=6种必保疾病+保监会规定的19种其他疾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疾病。

  • 2021-12-23 12:36 齐春影 客户经理

    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全国使用的同一规则,是2007年由保险同业公会和中华医师学会制定,各家保险公司的所有重大疾病保险全部为一个规则,规则规定其中的三点为:
    1、所有被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销售的险种,必须包含前面六种;
    2、所有超过6种达到25种的重大疾病险,除必须有前6种外,其后的25种重大疾病必须是统一的病种,不得变更;
    3、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必须按保险同业公会和中华医师学会统一的标准,包括彩页、宣传用语、合同定义、病理解释等,都必须一字不差的按规定发布。
    所有超过25种以上的疾病由各公司自行拟定。
    25种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外周血象须符合一定条件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很多保险代理人总是说自己公司如何如何好。实际上都是鬼话。
    对你所说的病例,不在重大疾病范畴,但不知道你买的是什么保险,是否在保障范围内。所以赔不能赔要看保险合同才知道的。
    现在还有很多保险人,只为了自己能赚钱,保险公司也只为了公司能圈到更多的保费,总是不断的鼓动保险代理人去买分红保险,到客户出现理赔的时候,一分都没得赔,出了大事也只退回所交的保险费,而客户们在不出险以前,是一点也认识不到潜在的风险。真是悲哀!
  • 2021-12-23 12:34 赵馥洁 客户经理

    买重大疾病保险其实最重要是杠杆作用,就是最低的保费得到最高的保障,重大疾病的种类多少种其实意义不大,因为就一个恶性肿瘤就涵盖了不知多少,建议您也了解下友邦保险的重疾险,涵盖了意外,重疾,现代病,重疾后,男性女性特有肿瘤有额外50%保额,一共有十项全能保障,是业内设计特别周全的保险
  • 2021-12-23 12:30 连书耀 客户经理

    之后,刘女士不幸确诊为某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两家保险公司合同里规定的理赔病种,并且两家公司的合同里都明确说明:只要确诊,就可以获得理赔。刘女士想了解是否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重疾险理赔金?而医疗险又该如何索赔?解惑: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运作部主管曹敏表示,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为给付型,按照合同约定定额赔付,即使在不同公司投保,只要确诊患有保单注明的重大疾病,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重疾给付。但医疗险会有所不同,医疗险包括费用报销型及补贴型两种,如果投保的是费用报销型,这类保险赔付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数额,给付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如果投保的是补贴型保险,这类保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原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无论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什么病,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刘女士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均是费用型医疗保险,可在两家公司获得赔付,但是,赔付遵循补偿原则,两家公司合计总的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如果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不同的产品,一份是费用型,一份是补贴型,则两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进行理算和赔付,相互不受影响。如果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的都是补贴型保险,则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定额给付。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2:29 米大丽 客户经理

    按保险期限划分
    1、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2、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3、按给付形态划分: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4、、提前给付保险: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5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6、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7、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8、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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