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收到信用证后,制作各单据的顺序

收到信用证后,各单据的制作顺序是怎么样的麻烦依次写一下
黄盛润 来自: 移动端 2021-10-0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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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7 11:02最佳答案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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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07 11:17 赵颖贤 客户经理

    首先审核信用证,看看跟合同或约定的内容是不是一致,装运期,交单期能不能做到,条款是不是合理,能不能做到。如有问题,要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
    如信用证没问题,则准备货物,装运,报关,出运,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交单,结汇。
  • 2021-10-07 11:14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审证、备货、装运、制单、结汇。
    具体你把下面这三本书你好好学了,就知道怎么操作了:
    一个单证员的成长(5份信用证6套单据串讲起来的故事式信用证操作教材):

    信用证英语(37个国家与地区的37份信用证,全部有中文对照翻译):

    国际贸易制单实务(最贴近实务的高职外贸单证教材,以一份SWIFT信用证串讲):
  • 2021-10-07 11:11 黄益江 客户经理

    1)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 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转递或通知出口方;

    4) 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 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出口商;

    6) 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 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付,可以拒付;

    8) 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 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进口人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

    11) 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12) 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 2021-10-07 11:08 辛培剐 客户经理

    签订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 市场可行性调查
    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 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
    • 例如: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
    • 又如:许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货。
    • 进口国政府管制情况
    •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货物需经联合国颁发许可
    • 例如:向正在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
    • 市场饱和及竞争程度
    • 交易成本估算
    • 例如:向中东或南美某些国家出口货物,光使馆认证有时就需要数千元
    以上这些项目属于商业范畴,大家对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讲。
    2 、客户资信调查
    • “眼见”不一定“为实”
    • 例如: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我处进行调查发现: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
    • “名头大”不一定“实力强”
    •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体制千差万别,不要被对方的“名头”所迷惑,例如:在美国,注册一个带“国际”字头的公司并不比注册一家杂货店更麻烦。
    • 另外,在有些国家,注册资金 1000 万跟注册资金 1 万元区别不大,无须全部认缴到位,注册时也不一定交纳很多的注册费。
    • 还有,实力弱的子公司以实力较强的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但发生纠纷却无法追究母公司责任。
    • “打草”未必“惊蛇”
    • 有些当事人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过调查会使对方有所警觉,因此不愿意先调查后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但实际上,正规的调查机构的调查一方面不会透露委托人是谁,更不透露调查目的;另一方面,调查员更多的是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调查得到信息并汇总后出具报告的,不会引起被调查公司的注意。
    • “都说好才是真的好”
    •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只从一个渠道了解对手的资信状况,往往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通过对手故意透露给你的渠道。而通过正规的资信调查,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例如:某国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过一份“在某银行有 7 位数美元存款”的资信证明,中方与该银行查核结果也确实如此。但经我处通过综合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其银行证明是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我们的调查渠道一般有: 公司注册部门,法院诉讼记录,银行间往来记录,房产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其主要客户,当地律师,电话登记部门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
    • 我会在这方面的业务
    • 国际经贸信息咨询
    • 我会与世界各国的商会有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政策情况;
    • 企业资信调查主要内容
    • 企业概况
    • 历史背景
    • 股东及出资情况
    • 管理人员情况
    • 财务状况
    • 银行往来
    • 经营及客户情况
    • 实地考察情况
    • 其他重要信息
    • 总体评述
    3 )调查类型:
    • 与新客户交易前对其进行调查
    • 交易后对客户进行当前情况调查
    • 在决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进行调查
    •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 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
    • 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
    • 传真 / 电子邮件签署合同
    • 定单 / 报价单 + 形式发票 / 确认函等
    • 口头协议
    • 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
    • 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
    • 合同存档管理
    • 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
    • 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
    • 重要单据复印留卷
    • 注意合同正面与背面的关系
    • 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许多单位仍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正面一般为商务条款,背面为一般条款,我们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条款一般对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法律适用等条款。但在传真签署合同时,许多业务员出于费用和时间上的考虑,往往只传正面不传反面,造成我方很难利用背面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 处理方式:
    • 签署正本合同
    • 两面都传真并要求签字回传
    • 明确“其他条款见背面”
    • 改成单面合同
    • 合同条款
    • 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
    • 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
    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
    • 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
    否则,出现仲裁或诉讼时,不能送达文件,影响程序。
    • 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
    • 规格、数量要写明,以免发生争议
    • 交易前寄小样的,也尽量依规格成交,避免依样品成交。
    • 若必须依样品成交的,则应封样留存,以备检验;
    • 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术语作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
    常用术语: FOB CIF CFR
    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应承担责任。例如:中国某公司装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船已开航,后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买方遭受损失
    CI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CIF 也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转移
    • CIF 目的港要明确,以确定运费成本,否则会造成麻烦或者增加费用,例如:某中国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约定价格条款为“ CIF 玛瑙斯”,但办理运输时才发现玛瑙斯并非海港,而是巴西内陆河港,最终中方不得不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并运到该河港,增加了大量费用。再如,美国有两个“波特兰港”,一个在东海岸,一个在西海岸,运费相差悬殊,在国际上类似情况很多。
    • 慎重确定运输方式和装运期限
    • 运输方式除与交易成本有关外,还与收汇风险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空运方式对收汇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货款两空,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往往无须赎单后再提货。
    • 装运期限一旦确定,应当严格遵守;若实在无法办到,则应与买方协商更改装船日期。
    • 采取有保障的收汇方式
    • 预付 对卖方最保险,但买方难以接受
    • 银行信用证
    • 银行信誉,比较保险
    • 但是,信用证欺诈也是比较常见情形,涉及问题也较多,如果需要,将来可专门就信用证做专题讲座。
    • 银行托收
    • 属于一种商业信誉,无论是国内托收行,还是国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 要注意防止国外代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情形。我们就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客户指定代收行, D/P 即期付款条件,卖方通过中行把单据寄给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客户提货。根据法律关系,中方与代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国外银行主张权利;中方与国内银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内银行也没有过错,其可以免责,因此,给对方客户以借机讨价还价的机会。
    • 检验条款
    • CIQ 检验
    • 生产商自行检验
    • 国外公正检验机构检验
    • 买方检验(客检条款)
    • 这涉及到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约定 CIQ 检验作为最终确定货物质量依据,则一方拿出商检证后,其证据效力非常强。
    • 尽量避免货到检验和买方检验条款,这样会给对方以质量瑕疵为借口拒付的机会。
    • 仲裁条款
    •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尽量写在正面
    • 异议索赔条款
    • 索赔受理范围: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范围的索赔不予受理。
    • 索赔依据:经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
    • 索赔期限:货到目的港后 30 日内
    • 索赔方式:书面索赔
    • 法律适用、文本及其他条款
    •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 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
    • 祛除“软条款”,如客检证明
    • 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
    •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 备货、包装
    • 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
    例如: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
    • 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
    我们处理的国外质量索赔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情况是国内供货商的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而且装货时外贸公司业务员并不亲自到工厂监督装货,更不用说监督生产了。这样货物发出去后,引起外商索赔,不但造成损失,而且会丢失客户。因此,外贸公司一定要把好国内供货商这一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国内。
    • 注意包装
    在我们处理的质量索赔争议中,大概有 60% 是因为包装问题引起的,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限制在进口国销售(主要是食品类);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使货物受损。因此,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均要高度注意产品包装问题。
    • 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
    • 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
    • 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
    • 船公司无单放货后,卖方向谁主张权利
    • 向船公司索赔
    • 向买方索赔
    • 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 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
    • 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
    • 免责条款。
    • 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 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
    • 不要轻易承诺和答复
    例如:本来合同中订立买方索赔需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但买方收到货物后来函提出有质量问题,并说明正由 XX 机构检验。业务员马上回函说: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研究。这样等于双方协商变更了检验条款,在将来的仲裁中非常被动。
    • 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不敢拒绝
    • 按照异议索赔条款逐项对照外方索赔
    不轻易答复并不是不及时答复,对于外方的索赔,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项对照。
    • 应及时咨询律师,尽早介入
    • 如何应对买方拖欠货款
    •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拒提货物,并提出无理要求
    • 买方未结上批货物款,又要求继续发货的
    • 以货物积压、质量瑕疵、交货迟延、资金不足、市场变动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的
    • 给予对方宽限时要签订备忘录或者书面协议,并且在还款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条款。如违约罚金条款,直接仲裁条款,担保条款等。
    •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
    • 注意有关法律时效
    • 买方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 合同规定
    • 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 提单规定
    • 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 保单规定
    • 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 年
    • 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 90 天
    •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 4 年
    •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 2 年
    •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另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2011年
  • 2021-10-07 11:05 龙展航 客户经理

    1. 收到信用证后首先审证,看看收到的信用证是否和之前草单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生产,然后订舱,安排运输,准备单证,提交银行,坐等收款。

    2. 对于信用证来说,单证是最核心部分。一定要在制作单据时候保证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3. 下面这三本书好好学了,就知道信用证的具体操作了:
      一个单证员的成长(5份信用证6套单据串讲起来的故事式信用证操作教材):

  • 2021-10-07 10:59 连俊勤 客户经理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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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07 10:56 赵颖轶 客户经理

    国际贸易中各个单据的签发顺序及时间: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4、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8、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扩展资料

    外贸单证制作要求:

    1、正确/准确(CORRECTNESS)。正确是所有单证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单据应首先满足单单、单证一致,其次各种单据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各国/行业法律和规则的要求,第三单据还应与所代表的货物无出入。

    2、完整(COMPLETENESS)。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指一笔业务所涉及全部单据的完整性。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内容完整;第二、份数上完整;第三、种类的完整。

    凭单据买卖的合同/信用证都会明确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单据、提交几份、有无正副本要求、需否背书及应在单据上标明的内容,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满足。

    3、及时(INTIME;PUNCTUALITY)指单据制作不迟延。具体可以这样理解:及时制单、及时审单、及时交单、及时收汇。制作单据是个复杂的工程,多数单据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审核应齐抓共管,这样就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全部合格单据向有关方面提交,及时交单肯定意味着能及时收汇,及时收汇意味着又一个良性业务环节的开始。

    4、简明(CONCISENESS)指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UCP500规定,“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的细节内容”,有关专家也指出,单据中不应出现与单据本身无关的内容。

    5、整洁(TIDINESS)指单据应清楚、干净、美观、大方,单据的格式设计合理、内容排列主次分明、重点内容醒目突出。不应出现涂抹现象,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加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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