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赵驻军 来自: 移动端 2021-09-1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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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12:21最佳答案

内容来自用户:溜溜球

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工伤的界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4.2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第5.4.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6 12:24 齐晓威 客户经理

    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逐步细化落实的安责险市场应用-工保网

    早在2017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取消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9年12月12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发布《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印发,首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制度从“高危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实施有着重要意义。文件提出的多项意见要点,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安责险市场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为建筑施工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形成有效风险保障。

    1、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细化安责险实施应用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投资较多、周期较长、风险较高的行业特点。尤其在目前建筑市场环境与各类市场活动主体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的背景下,如低价中标、违法分包转包、带资垫资、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设置不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对建筑施工安全造成严重的风险威胁。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已成为建筑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在建筑施工领域建立的一项重要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是目前国家在安全生产保险保障领域大力推动的安全生产险种。相较其他安全生产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无论在保险保障范围还是保险保障功能方面,都更加全面完善,有着显著的保险保障优势。

    1

    扩大目标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可以覆盖建筑施工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劳务工人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保险赔偿包括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2

    收窄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剔除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

    3

    拓展保险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别与其他安全生产险种,除基础性的保险理赔服务,还拓展出有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通过依靠自身或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保前、保后风险管理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为建筑施工人员形成有效的保险保障作用,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于相应人员、家庭造成巨大打击;另一方面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能够将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根源上着力解决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的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际推进情况来看,各省政策文件的主要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这就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国建筑市场的投保应用与险种发展存在一定局限性。

    1

    投保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全新的安全生产险种,在险种功能、服务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但在市场推广与应用方面,则不可避免的受到市场发展时间、市场认知度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由于险种发展时间较早,占据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主要市场份额,许多建设单位甚至将两大险种作为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强制条件。在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下,安全生产责任保的投保应用陷入缓慢发展,迫切需要政策力量更进一步的专项推动。

    2

    险种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亮点之一即在于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但一方面受限于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较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另一方面,无论投保企业还是承保机构,对于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都缺乏一定的主动性与规范性,既不利于险种优势的发挥,也不利于险种自身的发展。

    综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与发展,迫切需要各地政府出台专项政策加以推动。此次《实施方案》的发布,是继2020年4月17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内的又一重大进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专项领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实施方案》意见要点

    《实施方案》提出多项意见要点,包括不限于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等,有效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实施应用。

    保险性质

    《实施方案》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费率。从这里来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同时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投保特点。

    保障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在概念释义中,《实施方案》指出意外伤害部分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应覆盖建筑施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

    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包含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提出,建筑施工安全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即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情形,相应伤亡人员在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险赔偿。

    重复投保

    此次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投保涉及已开工项目的险种更换与衔接问题,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项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里即涉及已开工项目投保同类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问题。

    《实施方案》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意见指导,但参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已投保“同属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应按照《实施意见》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属性责任保险,即是指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即是指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应调整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增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除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实施方案》还对承保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提出承保机构可“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但整体上来看,事故预防服务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实施方案》并未对其业务开展、业务监管作出进一步具体指导。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在国内多个省市地区推广应用,但政策推进的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陕西省《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专项领域的应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 2021-09-16 12:18 黄睿多 客户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 2021-09-16 12:15 齐晓峰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杨永兆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4.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 2021-09-16 12:12 齐景国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管理资源吧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人事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如发生事故,
  • 2021-09-16 12:09 辛培剐 客户经理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在册合同制员工。
    缴费申报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2005年定为 %,并按有关规定上下浮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口径统计,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按上年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每月5日前由综合部统计汇总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工伤报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二级单位20小时内必须速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24小时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综合部和安全清洁生产部及所在二级单位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好核查、建档、医疗救治工作。
    职工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二级单位或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报综合部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综合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一般需附带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事故登记表;
    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职工当日的考勤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提交县以上机关的结论性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复发的诊断证明;
    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或伤残稳定后,本人申请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如所在二级单位或职工本人未在规定时限(30日)内通过公司综合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公司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申请时效(1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予进行工伤认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二级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5)报安全清洁生产部,由安全清洁生产部提交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研究确定,并通知工伤职工和二级单位。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二级单位应当提前向综合部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申请,综合部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上、下肢及有关辅助器具的由职工本人向安全清洁生产部提出申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由综合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到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配置,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该公司不能配置的辅助器具(如假眼、假耳、假牙等),经申请可到其他医疗机构配置(首批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见附件7)。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单位(厂区外的交通事故由本人负担)负担,二级单位负担有困难的报公司研究解决。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
    住院治疗的,享受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亲属同意,也可以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需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未在规定时限内(30日)申报,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被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发生伤害之日到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费用,属于职工本人责任的本人自负(主要指厂区外发生的工伤);属于二级单位责任的,可与二级单位协商解决,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安全工作责任。
    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以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社平工资六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因工致残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8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按月支付90%——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发给社平工资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止缴纳,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1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70%——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70%,六级60%。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38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16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8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4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的医疗、伤残费用,由职工或二级单位将有关凭证提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填报《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和《石家庄市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本办法所计发的伤残津贴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矿区最低工资标准。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并按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本办法所称社平工资是指上年度石家庄市矿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首批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
  • 2021-09-16 12:06 黄盛杨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lichong364

    编号:
    版本:
    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号
    关于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广大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先将该制度下发。
    特此通知。
    ××××年××月××日
    主题词:报送:抄送:共打印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在岗员工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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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6 12:03 齐晓强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工伤认定
    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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