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会不会因为赔偿而发生改变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会不会因为赔偿而发生改变
连丽英 来自: 移动端 2021-09-1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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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14:20最佳答案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就是发生事故后根据你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所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5万元是最低的一档。
可参看以下说明: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
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
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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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2 14:29 齐景娥 客户经理

    赔偿限额和保费都不变的
  • 2021-09-12 14:26 黄登盛 客户经理

    第三者责任险共分6档,一年有效,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1000万元。目前投保最多的是5万元,10万元两档。以人保公司的家用6座以内汽车的“三责险”为例,车主花费分别为855元和1037元。保险条款规定第二年、第三年续保可优惠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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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2 14:23 黄真敏 客户经理

    赔偿限额是不变的,比如限额是20万,那么最高你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就是20万,但是具体赔偿金额是不确定的,比如在北京,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可能赔付在50万,如果你限额是20万,那么保险公司最多赔到20万,剩下30万你自理,但是在偏远山村,可能只需要赔10万,这时候这10万因为没有超过限额,那么全部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 2021-09-12 14:17 赵风茹 客户经理

    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依保监发[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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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2 14:14 龚家逵 客户经理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发生这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首先要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交强险项下有三项费用,但是根据所负事故的责任不同而有区别的,我给你列出来:
    1、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有责)100元(无责)
    2、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有责)1000元(无责)
    3、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有责)11000元(无责)
    其中交强险中所说的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裣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超出的交强险各费用限额的部分才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当然也从来没有什么“第三者责任险只对伤残等级1——7级的赔,8——10级的不赔”的说法,最多是想表达8-10级因为赔偿金额比较小应该在交强险内全部赔偿,而1-7级赔偿金额比较高,多半会超出交强险,才会在商业险中赔付。
    我从事车险理赔已经有十来年了,我个人建议,象你遇到的这起交通事故治疗时间已经这么久了,肯定也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等,一般在交通调解时通常想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赔偿协议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就算你和伤者调解成功了,但是保险公司未必会全部赔偿的,因为保险公司在赔偿的时候很多都是要审核的,讲白了,假设你付了3万元医疗费,保险公司按医保审核后可能只有2万元,还有其它的什么护理费啊、误工费啊、营养费、交通费等这些常见费用调解起来也是比较费事的,与其这样,不如让伤者诉讼至法院,让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这些费用,你的损失也会少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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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2 14:11 齐春影 客户经理

    2011-12-23浏览数:标签: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解读第三者责任险重要性第三者责任险”,听起来就有些云里雾里的味道。您看了下面的故事就知道第三者险的重要了。1.孙先生对自己的一时糊涂后悔万分。两周前,由于夜晚疲劳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将一位骑车男子撞倒在地,他想逃避责任,便一踏油门逃走了。但终究难逃法网,日前他作为肇事逃逸司机被公安局拘捕,同时将面对伤者巨额的医疗费。这时孙先生想到了三责险———他还能得到保险理赔吗?肇事逃逸绝对是遭人唾弃的行为。按规定,保险公司对有肇事逃逸行为的投保人不会有任何赔偿。除了被拘捕,这也是肇事逃逸必须付出的代价。2.李小姐拿到驾照后就很少开车,但有时工作需要又不得不自己开车出行,由于驾驶技术生疏,短短两个月内先后两次出事故,需承担巨额赔偿。第一次让保险公司理赔,她感到心安理得,第二次出事后便觉得心里没有底:这次还能理赔吗?李小姐的担心是多余的。按照保险合同,只要在有效的保险期内,发生理赔过程中金额不超过其限额,都能得到全额赔偿。但保险只能给她带来经济上的补偿,出行安全还得靠自己当心。3.黄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觉得即实惠又实用,可最近出了一桩事故却使他很烦恼:由于原车主并没有为这辆车办理保险,因而他也就无法得到理赔。车辆在易手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保险合同也要随之更改。黄先生不知是不懂还是疏忽,没有为二手车变更保险,只好自己吃“哑巴亏”了。4.许科长是个大忙人,最近发生了一次车祸后,他几次想去保险公司办理赔手续,但应接不暇的工作、会议使他分身乏术,只好一拖再拖。到他终于想到去保险公司时,已隔了很长时间,担心保险公司不会接受。结果,他顺利拿到了赔款,一颗心才石头落地。发生事故后,应该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投案,然后按照其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明,在确定赔偿金额后,2年内都可以拿回这笔赔款。试想,没有人会在2年内一直对这笔赔款熟视无睹吧。故事就讲到这里。为了更好地保障大家的利益,最后让保险专家给你几点小提示:1.购买车辆保险时,需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赔部分的内容一定要看清,不懂要搞清。2.遇到事故时,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样可以为之后的理赔作更充分的准备。3.按照事故的不同情况,在向保险公司提交证明时,先打个电话询问,在确认了所需证件已经齐全的情况下再前去索赔,以免事倍功半。4.车辆过户时,保险合同一定要重新办理,否则无效。这点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注意。5.注意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尽早办理下一年的合同,不要产生真空期。6.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赔款,且续保期限仍为一年时,在下一年的费率上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安全行驶,会让你得到真正的实惠。■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进行确定和计算。《机动汽车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保险费用分别为800元、1040元、1250元、1500元、1650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这一条款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方法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方法分两类: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x(1-免赔率)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x(1-免赔率)对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进行计算时,被保险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己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失赔偿费等保险人不予承担。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事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一次性赔偿原则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保险的连续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免赔率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一、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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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2 14:08 龙巧仙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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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50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3款的规定。第2款是有关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请求权的规定。第2款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保险赔偿请求权,一方面保险人可以应被保险人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前提下,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第3款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为前提。另一个含义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出示已经向第三者赔付的证明,如赔付收据等。
    本条第4款是关于责任保险的概念。所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具有两种承保方式:独立的责任险、附加的或基本的责任险。前者指保险人出立专门的独立保单的责任保险,一般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后者与特定的物质财产保险有密切联系,可分作为一般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和作为一般财产保险的基本险承保:作为附加险的,如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等;作为基本险的,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根据投保方式、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等因素确定;而在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当然,保险人在决定赔偿金额时要受到责任限额的约束。
    本条第2款充分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体现了立法者对第三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也是其目的所在。责任保险之目的本来在于保护被保险人,但近来其保护重心渐移于受被保险人侵犯之第三人,亦即受害人。这也正是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根本原因所在。
    对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英国《1930年第三方法案》规定:当被保险人无力还债时,第三人有权向他们的责任保险人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家公司,破产了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安排,或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公司,已接到结业的命令或已通过一项自愿结业的决议或任命了一个接受人、管理人,根据任何有关的责任保险合同,他对保险人的权利都转给第三人;任何保险合同所含条件改变了这些法律权利,将被宣布无效。根据这一法案的规定,索赔人对于承保人享有的直接诉因,由于破产,被保险人的诉因被剥夺,并转移给了第三方。此后,英国1972年《道路交通法》第149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有效的责任保险单,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受害人取得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判决后,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在美国,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请求履行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始终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保险合同几乎没有多少限制。瑞士1958年《联邦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有直接请求权。此外,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发生保有者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向保险人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额。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都肯定了保险赔偿金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此举在于能够迅速填补第三人的损害,提高赔付效率,避免了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保险金后却不向第三人支付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为进一步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奠定了基础。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17条第2款规定:“在预先通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得直接向受损失的第三人支付其应得的补偿,并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承担直接给付的义务。”《韩国商法典》第724条规定:“保险人在通知被保险人或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可以直接对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
    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第三人,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而且方便第三人索赔与减少诉讼成本。传统的责任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为基本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保险为纯粹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成为被保险人分散其赔偿责任之风险的一种方法,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若其未向受害人提供实际的损害赔偿,则被保险人无损失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随着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责任保险正在日益弱化其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发展的结果使得责任保险具有并强调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随着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拓宽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深入,责任保险成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个社会利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就成为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松动奠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合同具有相对性,为合同法的一项古老的原则。合同的相对性认为,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他方提起诉讼而强制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项合同不得赋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合同上的权利,亦不得使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但是,随着合同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演变,正在更深的层次上反映着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需求,对合同相对性提出挑战最为彻底的合同类型为保险合同。英国的法律改革先后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权利法》、《道路交通法》等立法,明文肯定了第三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或权益,极大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在美国,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请求履行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始终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保险合同几乎没有多少限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在保险合同领域,对合同的相对性采取了类似的立场。由此可见,合同法理论发展到今天,其相对性原则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奠定了理论基础。另外,保险人对第三人抗辩与和解的控制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现实基础。在保险实务中,为了获得控制和对抗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做了特别的约定,约定保留保险人参加第三人索赔的权利。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取得了被保险人在第三人索赔程序中的地位,从而得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参加第三人索赔争议的解决和诉讼。例如,美国的责任保险契约一般订有如下条款:若第三人因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被保险人起诉请求赔偿的,保险公司有对抗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和解阶段,美国责任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于获得保险人同意前,不得承认其责任、与被害人和解或干预保险人进行和解。我国台湾地区的汽车保险单也规定:“因使用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责任,被保险人如被控诉或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为进行和解。”由此可见,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已经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直接参与到第三人的索赔中来,并实际控制着被保险人同第三人的和解,替代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进行着抗辩。可以说,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阶段,实际上就已经直接面对着保险人,第三人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已经逐步演变成第三人向保险人的索赔。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由于保险人对第三人抗辩与和解的控制,早已有了它的现实基础。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有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赋予请求权,但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第三人。但由于原保险法却并未明确规定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许多保险案件中,第三人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对本来就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人无异于是雪上加霜。因此,新法修改顺应各国保险法的发展趋势,明确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实现了对第三人的充分保护。
    第3款含义是“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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