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保险利益原则

谢谢大家了
龚富贵 来自: 网页 2021-09-0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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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2:16最佳答案

楼上的回答了书本上的解释。我来回答普通理解吧,呵呵。
1,所谓保险利益就是你必须要和你要保的人或者物有关系。比如,这个房子是你的,你就可以为这个房子投保,而你部能为我的房子投保(即使保险公司保了,出了事也不会赔)
2,最大诚信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询问你什么,你必须老实回答,你询问保险公司什么,保险公司也必须老实回答。如果日后发生理赔,发现其中一方就某个询问过的问题说谎或者实是不符,那就会导致不赔,或者合同不成立等等麻烦,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3,近因原则,理论上估计容易理解,实际上操作中是最难搞清楚的。比如一个人独自上山打猎,不小心摔倒了,导致心脏病发作,最后死了。他死亡的最直接,最起决定性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而不是意外摔倒。如果他买的是意外险,不是疾病险,他就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当然,如果买了疾病死亡,就可以得到赔偿。有点复杂,呵呵。
4,损失补偿原则。简单说就是你不能因为得到保险而发财。比如你的草房子烧了,保险公司只会在限额以内赔偿一个类似功能和装修的草房子给你,而不会赔你一个砖房子。又比如,有个人意外摔伤了,用了1万块医疗费,而他买的保医疗费的报销额度是2万,他最多也只能报1万,同时在一家报销了不能到第2家报销,除非第1家没赔完,可以到第2家接着赔。
我可是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啊,不是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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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9 12:38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必须有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对一个跟你毫不相干的人或物进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比如我为自己投人身保险,这有保险利益;我为我的孩子投人身保险,也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力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比如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清代石雕投保盗抢险。丁公司属于财产保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清代石雕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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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9 12:37 齐春敏 客户经理

    如果只是一般朋友的话,你当然是不能为他投保的。下面是我原引一段关于保险利益的解释希望可以帮你解答疑惑。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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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9 12:34 连丽红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2021-09-09 12:28 龚少英 客户经理

    ‍保险利益原则
    一、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二、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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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9 12:25 连书耀 客户经理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扩展阅读:

  • 2021-09-09 12:22 黄相森 客户经理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扩展阅读:

  • 2021-09-09 12:19 齐敦益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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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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