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在农村征收土地的赔偿...

我是广西农村的听说高速公路要路过我的家乡而且还经过我家的一片果树林所以我想问问那赔偿的标准越详细越好
齐星星 来自: 网页 2021-09-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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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10:41最佳答案

国家修建公路需要占用农民土地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征收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村民可以根据政府的公告或本地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了解补偿标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7 10:57 黄百煜 客户经理

    各地补偿办法都不一样,具体可在当地咨询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下面附山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21-09-07 10:54 粱俊芳 客户经理

    1.我想问下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修建是不是走的一条线?就是说两条路都会经过我家?
    不是
    2.我想知道具体的赔偿!我们修房子用了约20万,国家是怎么赔偿的,修房子支出的钱能拿回多少?需要什么凭证、证据吗?我们房子面积270-280个 平方!
  • 2021-09-07 10:51 车小霞 客户经理

    如果这条道路的修建对于该农民来说是必须的,那就是通行权,是可以不经过他人同意直接修建的,但是要注意修建按照最合理、最省地、对他人影响最小的原则进行。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扩展资料: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9-07 10:51 齐敦禹 客户经理

    公路分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等,一般国道、省道、县道的权属为国有,修建时使用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实行先征后拨的方式,征收土地时,一般适用该地的年产值标准。若是修建乡村道路、通村通组公路,其所占用的土地由受益村组调剂解决,无统一的解决标准和方式。
  • 2021-09-07 10:48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具体确定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2021-09-07 10:45 齐新洲 客户经理

    (一) 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 2021-09-07 10:42 齐明柱 客户经理

    按占地面积.面积内种植物过去3年内平均年生产值.再按国家对土地十二等级.及相应的赔偿1至30的倍数来算.例.1等良田2亩.赔偿数30倍.每亩年均产值5千元.结果就是.(5000元*2亩)*30倍=300000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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