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按投保金额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说要按...

就是例如车新买的时候价值三十万,但投保时保险公司让投了二十万的保,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二十万的投保金额来折旧陪付,这样合理么?新保险法有这方面规定么?...就是例如车新买的时候价值三十万,但投保时保险公司让投了二十万的保,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二十万的投保金额来折旧陪付,这样合理么?新保险法有这方面规定么?展开
齐智富 来自: 移动端 2021-09-01 10:27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9-01 10:33最佳答案

你好,一般是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但是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总是会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少赔,当事人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1 10:45 齐斯琴 客户经理

    《新保险法》规定: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是你所述的情况视为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损失时要按照比例赔付,或按你投保时车价赔付,及保险合同里车损险是按多少保就赔多少。
  • 2021-09-01 10:45 连会有 客户经理

    你的问题涉及到以下2个问题:
    一、车辆全损后的赔偿金额
    二、施救费得赔偿金额
    根据保险条款解释如下:
    一、车辆全损后的赔偿: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二、施救费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所以,此事故的赔偿金额=全损金额+施救费金额。
    此事故主要你涉及酒后驾车或其它责任免除内容,如果你起诉肯定会胜诉的。
    上面所说的前提是,你的车辆足额承保了车辆损失险。
  • 2021-09-01 10:42 齐晓姝 客户经理

    不可以首先需要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其次提交材料到待报废车辆投保保险公司。 第一、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持身份证(如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则需携带组织代码机构证与代办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经达到了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报废的车辆,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三)车辆所有人或代办人持《汽车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资质合格的回收汽车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四)车辆所有人或代办人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按照规定要上报审批,办理车辆报废登记。 第二、提交材料到待报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准备的材料有: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如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则需携带组织代码机构证与代办人身份证)、车辆牌照、事故车辆证明材料、汽车报废通知单。 持上述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报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均有一套相应完整的理赔系统进行处理,按照国家法定的赔损率计算理赔的金额。车损险保额的年陆%折旧来计算的,而折旧年限则根据待报废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来算。 举例: 即确定投保金额后 按每个月0.陆%的折旧算: 基本公式=投保金额-(投保金额*车辆登记起至报废时的使用年限(月份数)*0.陆%) 保险公司收取齐全报废车辆理赔所需的所有材料并通过审核之后,将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指定账户。至此,报废车理赔手续处理结束
  • 2021-09-01 10:39 车巧怡 客户经理

    车辆被盗应按实际价值赔偿是符合保险原理的,但如何让社会及司法部门认同,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保险法》实施已多年,但其影响力却似乎只在保险界,普及全民的保险意识,使《保险法》得到更广泛、更深入的应用要比多办一些保单、多收一些保费更重要。车辆保险为什么要按重置价承保,赔偿时按实际价值赔付,这是由保险的特性决定的,免赔额的规定,也是有道理的。保险人只有熟知这些知识,才能让被保险人信服。
    一、案例简介
    XX年11月10日,某律师事务所将其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23万元。次年元月23日,车辆被盗,被保险人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理索赔申请后,认为该车应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进行赔偿,同意赔付被保险人12.8万元。律师事务所则认为保险金额是23万元并据此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23万元。双方就此案的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律师事务所遂领走保险公司同意的12.8万元赔款,并在领款收据上注明“暂领此款,余款通过诉讼解决”。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
    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偿金10.2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合理合法,而实际价值是要扣除折旧的,同时,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该案应实行20%的绝对免赔,原告再次索赔没有道理。法院认为,有关条款对按保险金额赔偿还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具有选择性,导致了本案分歧的产生,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免赔20%,再赔偿原告5.6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监管机关有关文件,认为已经履行的赔偿是正确的,以何种方式计算赔偿是合同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律师事务所无权选择。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内部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作为附件列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是逐年折旧的,却按首次投保时的购买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商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保险公司不能在收取了较高的保险费后,一旦发生事故却履行较低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所列举的保险监管机关的文件不具有普遍和广泛的约束力,作为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应该是明示的,而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单方面以对方不知晓的规定来作出利己的解释,这是有悖公平的;同时,法庭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律师事务所对车辆被盗负有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无权享有20%的绝对免赔。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要再赔偿律师事务所10.2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7100元。
    三、对本案的分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车险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车辆出险后应按实际价值还是按保险金额赔偿;二是保险公司能否实行绝对免赔。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保险法》又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就车辆的保险价值作出特别约定,其保险价值即为被盗时的实际价值,当然应按新车价值扣除折旧来计算。本案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当然对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公司的赔偿将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使其因为车辆被盗而获得额外收益,有违保险的本意。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是逐年折旧的,却按首次投保时的购买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这显然是有过错的。”问题是保险金额并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的,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作为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务所,难道就不知道车辆是要逐年折旧的,它为什么要按购买价值投保呢?因而,对于保险金额过高的事实,并不只是保险公司的过错,而是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的过错,为什么保险公司有过错就要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而律师事务所有过错却反而获得了不当得利呢?
    其实,案情是非常清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但应返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使被保险人的旧车因为被盗而换得了新车的价值,造成了其不当得利,显然是不恰当的。
    再来看免赔的问题。机动车辆盗窃保险中20%的绝对免赔是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确表示了同意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只要出现车辆被盗的事故,就要实行20%的绝对免赔,并不需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车辆的被盗负有过错,这样约定的目的在于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共担,以促进被保险人对车辆的安全防护。同时,保险人在厘订保险费率的时候也已考虑了绝对免赔的因素,否则,该保险的费率还会更高。因而,判决以没有证据表明律师事务所对车辆被盗负有过错为由,认定保险公司无权享有20%的绝对免赔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按照条款约定,如果有证据表明被保险方对车辆被盗负有过错,就应该在20%绝对免赔的基础上再增加免赔,而不是仅仅实行20%的绝对免赔了。
    四、案后评析
    本案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但其判决依据是不少法官常犯的同一个错误,而保险公司行为的不当,正是造成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首先,保险人素质太低,主要表现在对自己制定的合同条款都不会解释和适用,怎么能不败诉呢?有一点保险常识的人都知道,车辆保险实行的是重置保险价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如果按旧车投保,当发生损坏时,被保险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只能得到旧车零部件的经济补偿,所以,投保时,保险人一般要求按新车重置价投保,而当车辆发生全损或盗窃时则按实际价值赔偿,两种方法的交替使用,一方面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故意将要报废的车投重置价。这是保险科学的特殊规则,是其他民事活动中根本不存在的。
    其次,保险公司有理有据自己不知晓,还觉得对车辆承保金额过高是造成案件纠纷的根源。这种人认为出于多收保险费的目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往往不能严格限定保险金额,超额保险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做法对保险公司弊端甚多,尽管从理论上讲,保险金额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但人们(包括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认为保险金额过高是保险公司的过错,认为既然按这个金额收保险费,就应按这个金额赔偿。这样做既可能加大赔偿责任,也容易引发人为事故。哪怕不按保险金额赔偿,多收的保险费也要返还。保险公司既不能有效地多收保费,又要冒超额赔偿的风险,还往往在纠纷过程中被认为不讲信用,真是得不偿失。这显然是一种不懂保险原理,不知道合同就是当事人的法律。
    第三,保险公司习惯于依赖监管机关的文件作为保险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实际上他们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保险监管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只能算是行政法规,而这种法规是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的。其理由正如判决所指出的,“作为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应该是明示的,而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单方面以对方不知晓的规定来作出利己的解释,这是有悖公平的”。其实,本案保险公司只要严格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就有充分的理由支持自己的做法,但却偏偏弃《保险法》的规定不用,而以保险监管机关的文件来做抗辩依据,必然导致最后的败诉。保险监管机关的文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这是值得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关高度重视的。
    第四,保险人不懂20%的免赔额是合同约定,不知道这是防范道德风险,为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却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厘订还没有一个真正的规范,无法有力地证明保险费率厘订考虑了免赔的因素,往往给人以按100%的金额收费,却按80%的金额赔偿的感觉,造成显失公平的表象,以致尽管保险公司在签约时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投保人也签字表示同意,但真正到了赔偿的时候,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规定往往还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 2021-09-01 10:39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如果你投保的是新车价,那么你赔付也会按照新车赔付,虽然现在保险公司都按照折旧赔付,但已经有案例按照投保金额赔付。如果起诉成功几率较大。建议你先咨询律师询问细节。
  • 2021-09-01 10:36 管爱娟 客户经理

    《新保险法》规定: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补充:《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你在投保时是否与保险公司确认过保险金额,投保单上你是否有签字?如果你同意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并签字确认过的话,对你来说就不利了,反之,你可以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金额,如果协商不了可以上诉。
  • 2021-09-01 10:30 齐晓峰 客户经理

    交通事故后保险处理理赔流程: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二、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1.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百科精选

  • 健康保险基...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