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程序
黄盛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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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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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10:10最佳答案
法规依据:
2017年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正式施行。新版《目录》亮点之一是将关联并购以外,不涉及外资限制性措施的外资并购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随后,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明确了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备案程序。
直接到市场监管局外资窗口申请登记,后续再通过网上向当地商务局申请备案即可。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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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10:31 符耀精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许家四
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一种,一般事项依据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处理,对中外合资企业作出特殊规定的依据相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及办法处理。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对土地的成片开发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禁止外商投资。我国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1、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3、8、四2 -
2021-08-31 10:28 黄盛沛 客户经理
问题回答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信息参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
2021-08-31 10:25 辛培勇 客户经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投资方情况、资金来源、土地取得情况、建设项目进度、出资计划及用途,相关承诺等内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表1)一式三份;商务部门关于项目设立(增资、并购、转股)的有关批复和批准证书;发改部门房地产项目核准文件;土地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招牌挂公告证明和成交公告证明(土地储备中心网站打印后盖章);外方投资者证明文件:经公证和认证的外方投资者开业证明,需证明最终控制人为境外著名大公司、境外上市企业或境外永久居民,关系复杂者提供股权结构图,且与其他中方股东无关联关系;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投资方年报,年度审计报告,上市募集资金证明书或自有资金资信证明,不能为境外借款;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按照出资计划,能够证明相应用途的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购买建材协议等,不能用于偿还借款;《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表2)由市商务局打印盖章;并购项目提交:外方和被并购企业履行相关规划和建设要求承诺函、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项目并购无异议函、被并购企业纳税证明;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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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10:22 黄生鹏 客户经理
(一)行业限制
外商投资进行资产并购、重组,无论是采取何种并购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中占主导地位。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我国对外投资项目分成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不列入限制和禁止类,或虽属限制类,但某些产品出口达70%以上,外汇能自求平衡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国家准予外商投资。1997年12月,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产业的规定作了较大改变和较为细致的规定。为中西部开发,进一步推动中西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2000年6月,有关部门又根据西部各省自身条件,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具体内容参见有关文件。
(二)最低投资额限制
合并或收购国内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登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5%的,该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功能一直由企业承担,因而企业的积累中包含了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因此,在国内企业重组的过程中,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现行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或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必须要经过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或出资的依据。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产、股权转让的,要报同级政府甚至上级政府批准。
(五)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六)限制外资进入本国上市公司。
为避免资本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中国政府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的,特别是涉及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变化的,审批机关非常慎重。一般要经过三重审批:省级政府、外经贸部以及中国证监会。
(七)二级市场买壳的禁止
为避免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A股市场尚不允许外资介入,因此外资不可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控制国内企业。但是外商可以通过其在境内的合资或投资性公司通过购买法人股来借壳上市。
(八)其他限制
①对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不允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购买拥有其股票。其经营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必须遵守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对外商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企业的并购,由于涉及到很多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法、会计法、劳动保障法等,企业并购可以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根据不同的并购方式,操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达成并购协议;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并购的决议,如果目标公司有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三)依上述协议和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四)国有资产经过评估并取得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如果是合并,还应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通知所有债权人,发布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由于上公司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如果是协议收购,程序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如果涉及要约收购,则必须:(1)向证监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收购报告书;(2)发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收购要约; -
2021-08-31 10:19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在行传媒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两篇
篇一: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
一、现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46号),20XX年2月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XX年修订)
2、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建住房〔20XX〕171号),20XX年7月11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XX]192号),20XX年8月14日发布
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XX〕47号),20XX年9月1日发布
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XX]第50号),20XX年05月23日发布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XX]130号),20XX年7月10日发布
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XX]23号,20XX年7月1日实施)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1773号,20XX年7月8日实施)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4)(1)所需资料:受理单位: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1(( -
2021-08-31 10:16 齐明柱 客户经理
您好,外资股权并购的审批程序包括:
1、申请
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股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者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11)涉及过度集中事项的报告:(1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
2、审查批准:未涉及过于集中事项审查昕证的,批准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办理股权并购的外汇登记于续: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出具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付到位的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4、变更登记设立
股权并购后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并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6)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9)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有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2021-08-31 10:13 龚宁静 客户经理
备案审核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为:(一)171号文(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11日)、(二)192号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三)50号文(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二、备案审核范围(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范围:1、正向列举:按照192号文,171号文中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将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列入限制类。2、反向列举:下述5类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列入备案范围: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和仓储企业。(二)审核内容包括的范围:下述5大类内容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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