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的错误认识是A.社会保险建...
齐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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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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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06:55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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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07:07 樊振清 客户经理
以缴税制取代缴费制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的目标模式,并非只是名称和形式的更换,其主要意义在于理论上必要、实践中必须而且可行。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集中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性问题——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问题,在深入分析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征税代替现行社会保险缴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对税制设计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和初步规划。按照“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这一行文思路,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社会保障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即什么是社会保障、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需要财政直接参与管理等问题,从而为后面的论述打下一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直接展开对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首先以例证方式列举了实行缴税制、缴费制和储蓄制三种不同筹资模式的各个代表国家的具体实践做法,以此为基础展开比较分析,并得出若干启示,这些启示对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选择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在国际比较分析之后,接着对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的改革历程及现状特点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总结。第三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的若干结论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分析了以缴税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从国际比较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费”改“税”是解决现实矛盾、建立社会保障新机制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等。第四部分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作出基本分析和初步规划。首先明确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此为指导,对税制设计中有关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积累模式、税率、税种归属等诸要素的选择及确定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最后提出若干配套措施建议。
一、关于社会保障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社会保障,英文是“SOCIAL,SECURITY”,直译为“社会安全”,该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为: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死亡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社会保障”的释义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以提高其福利……”,这一定义已把社会服务涵盖在内。我国学术界也有人把社会保障概括为: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上述几种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其实质性内涵是相同的。
从广义来说,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大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单位或社区、政府多方共同出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及补偿性等特征。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向无收入、无生活来源、也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者,或是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遇难者,提供的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财力物力资助。社会救助属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一般性税收,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援助等。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制度,它表现为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多种福利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举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相比,社会福利有“高层次社会保障措施”的美称,因为它的社会覆盖面广,待遇标准均等,更注重提高生活的质量。其资金来源除了社区服务中对个人所收的少量费用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社会优抚是国家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其经费全部来自政府预算拨款。
根据上述界定,可得出以下二点认识:-,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一种社会安全机制,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社会化消费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二,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上,社会保险一般遵循多方负担原则,突出个人义务,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都强调资金来源单向化,由政府负担绝大部分资金。因此,社会保障筹资问题实际上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保险的筹资问题。本论文中,“社会保障筹资”基本上也是指社会保险而言,其中主要涉及到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
(二)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
关于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西方诸多理论学说都有详尽的论述。例如,福利经济学从促进国民福利最大化角度,指出收入再分配是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要实现收入的均等化必须借助于累进税制,为社会救济和福利制度筹集资金。国家干预理论则从市场失灵的角度阐述了市场机制难以保护竞争中的劣势群体,政府必须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凯恩斯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生产过剩和失业是“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通过实施刺激需求的经济政策,可以达到充分就业。同时,他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制定最低工资法,限制工时等主张。战后,罗斯福新政吸收了凯恩斯的政策主张,加大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通过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大大缓解了因危机激化的社会矛盾。其它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思想还有福利主义国家理论、贝弗里奇计划等。
马克思主义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社会再生产以及分配再分配角度,深刻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首先,满足人的需要既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之一。人的需要分为生存、发展和享受三个层次,生存的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首先保证的是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社会主义全体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证的制度基础。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产品分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了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六项扣除”理论:“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上述“六项扣除”理论是马克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对于目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是重要的理论依据。最后,建立社会保障也是社会再生产特别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改革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指明了方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大支柱之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是我国体制转轨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经济矛盾的多发时期当前体制转轨能否顺利实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经济转轨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在正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充分估计到市场调节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虽然能够促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增进经济效率,但它自身也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弱点,市场经济不会自发地追求公平和保护因年老、伤残、患病和失业等原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而且可能加大劳动者的收入差别,诱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市场经济还具有周期性、风险性等特征,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周期振荡,从而对社会生产力造成损害。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政府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政策工具。社会保障以其固有的公平分配、“稳定器”、“减震器”等功能构成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的实践看,体制转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为关键的是深化微观领域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关系到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问题。现在国有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是富余人员多,离退休职工多,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成为影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制约因素。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企业改革和竞争创造良好的宏观外部环境。没有这一条作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将举步维艰,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难以形成,最终制约了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第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们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今后随着人口的骤增,给国家的宏观决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同时,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显得日益迫切。首先,从人日总量看, 1995年我国人口已突破 12亿,尽管人口自然增长率已降到 11%左右,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今后每年净增人口仍高达1400——1500万人。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亿左右,2030年有可能突破16亿。庞大的人口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给满足人民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以及就业、教育、医疗、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造成很大的压力。这就客观上要求今后中长期在加速经济总量增长的过程中,必须同步考虑作为社会发展重要内容的、与人民生存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只有这样,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才有可靠的基础。其次,伴随着人口总量的增长,人 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由1990年的5.6%上升到2000年的6.9%,2020年的10.6%,2040年达到最高峰时的17.4%,老龄化速度快,比例高(远高于世界平均趋势)。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加将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要求从现在开始就要从全社会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总量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积累和
储备,为今后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提供保障。再次,我国未来劳动力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劳动力适龄人口比重高,当前和今后的劳动力就业形势不容乐观。1997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l%,尚不包括63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未就业人员。农村虽然有1.25亿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但仍有相当大一部分潜在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中。从今后的趋势看,“九五”期间净增劳动年龄人口约4000万;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富余人员和破产企业人员等约还有2000万人;农村约有1.2亿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政府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也要大规模裁汰冗员。缓解就业压力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量,但建立社会保障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环节。还应该看到的是,未来15年是我国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居民收入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伴随着我国从低收入阶段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居民生活将从温
饱走向小康,生活质量将有较大提高,对养老、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诸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对应。总之,从今后的趋势分析,建立社会保障既是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社会保障与财政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同时也是政府手中的一项重要的调控经济与社会的工具,而财政是政府组织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既是政府财务分配的总管,又承担着主要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职能。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各国实践看,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都是其应有之举。
1、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应是财政的基本职责。
首先,社会保障分配和财政分配的主体一样,都是国家,二者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从资金来源形态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有多种渠道筹集而成,但从本质上说,它只能来源于国民收入,因此它与财政分配的客体也相同。我们知道,马克思的社会产品分配“六项扣除”理论是社会主义财政分配的
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而“六项扣除”中至少有五项扣除属于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的内容,其中有三项扣除又是社会保障分配的基本内容,因此,从广义上说,社会保障分配应属政府财政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管理社会保障收支正是马克思主义财政观的体现。
其次,从现实情况看,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它必须要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和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肩负着管理、调节和监督各项社会资金的使命,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一部分要来自财政直接拨款,另一部分作为一笔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收支流量大、冲击性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很大,直接冲击社会总供求的平衡,因此,对这部分资金要加强财务管理、调节与监督,引导资金流向,规范和约束资金的用途,这应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三,社会保障收支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巨大,既有现实的资金交叉关系,又有潜在的保障基金入不敷出风险的威胁关系,财政的总担保地位客观上要求它必须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除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收支流量需要财政予以调控外,由于社会保障收不抵支时还必须要由政府财政来兜底,因此,财政要想正常、健康运行,不参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强化保障资金的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变事后参与为事前参与,才能达到既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又促进财政自身良性运行的目的。
最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资金数额巨大,至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管理上尤其要求严格,以确保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可以建立起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从根本上避免一个部门既管政策又管资金、既管筹资又管支付的缺乏透明度的管理体制,从而将部门(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贯穿于资金收支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有机结合,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从各国社会保障实践看,财政始终是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
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制定各种宏观财政政策,
控制或影响社会保障资金缴与用的规模和结构等,二是参与日常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等具体财务管理活动。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不同,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程度和范围也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各国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形式有:
(1)税收优惠。各国政府一般都对履行社会保障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例如,许多国家规定所缴保险费准许从个人所得税基和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不少国家对雇主缴纳的职业年金及年金投资收入免征收入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等。
(2)收支管理。各国政府财政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社会保障收支管理。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的经费主要由财政承担,因而财政直接管理贯穿于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监督的全过程。财政对社会保险收支管理的方式一般取决于其筹资模式。凡是以税收方式或是相当于税收方式筹集资金的国家,财政都是直接参与社会保障收支管理的,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障收支成为财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如美国)。实行缴费制的国家,财政一般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收支管理,但大多参与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并提供财政补助(如德、日、法等国)。实行强制储蓄制的国家,财政虽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但基金的结余绝大部分要购买国债,而且一旦发生赤字,财政要提供最终经济担保,新加坡、智利等实行强制储蓄制的国家就是这样。
(3)预算管理。从各国实践看,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有三种类型:一是直接将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纳入政府预算。如美、英等国的社会保障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但在预算中保持相对独立性。二是社会保障收支纳入政府的专项预算管理,突出专款专用,尽量保持收支平衡(例如日本)。三是社会保险收支作为政府的预算外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如法国、意大利、荷兰和加拿大均把老年社会保险收支放在政府预算外管理。
(4)财政补助。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离不开政府财政定期或不定期的亏损补助,以弥补社会保障收入的不足。除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因没有专门的收入来源而必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来支撑外,社会保险多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补助。
(5)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就建立了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还专门颁布了“雇主财务报表中退休金会计”、“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等专门会计准则,对社会保障财务会计核算和分析作出专门规定。现在许多国家都已根据这两个准则建立或调整了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
(6)结余资金的管理。许多国家规定,社会保障资金结余只能购买
国债或到银行存款,而且规定了优惠利率,但也有一部分国家允许购买经政府权威部门认可的基金、股票或企业债券等保证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较高收益。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并在购买额度等方面加以限定,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并日益成为影响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财政是政府负责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主要部门,财政分配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所谓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就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虽然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的,但也并非仅仅是筹资问题,因为什么样的筹资模式,往往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支付方式,甚至决定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因此,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是构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问题。
(-)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社会保障筹资模式进行不同的分类。比较常用的有以下两种分类。
单纯按照资金筹措方式考察,可以把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筹资归结为三大类:缴税制、缴费制和储蓄制。缴税制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模式。从目前实行缴税制的各国情况看,征税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专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把社会保障税称作别的税名的(加薪给税),还有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如法国就将烟酒税、医药广告税的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保障税与别的税种的最大不同是,纳税与受益直接挂钩。缴费制是由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缴费制又分为个人自愿缴费和法定缴费,前者一般不存在强制性,但后者具有社会保障税的强制性特点。与缴税制相比较,缴费制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管理机构都比较分散。储蓄制也称预筹基金制或个人帐户制,即政府通过立法规定统一费率,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统一存入个人帐户,需要时从个人帐户中支取的一种筹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缴费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与缴费制有很大不同,它将社会保障金融化,强化了参与者的利益关系,个人帐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参与者个人。
另一种分类方法以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横向或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也可以把各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划分为三类: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近期横向平衡为原则的筹资模式,它要求当年或近几年内提缴的社会保障资金总额,在收付过程中基本保持平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按照需要可及时调整征收比率以保持收支平衡,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造成基金的贬值;缺点是缺乏长远规划,不留必要的积累,随着社会成员结构变化和需求水平的增长,提取比率会不断上升,容易加重各方负担,甚至出现支付危机。完全积累制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要求在劳动者整个就业或投保期间,或者在一个相当长的计划期内,采取储蓄方式积累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其优点是,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分散劳动风险,费率稳定,资金来源稳定;缺点是易受通货膨胀冲击,需要对社会保障费用开支进行准确预测和管理,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而且由于实施时间跨度太长,会面临物价、生活指数上升和基金贬值的矛盾。部分积累制又称混合制,这种方式综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原则,要求一部分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另一部分基金采取积累制以满足今后不断增长的开支需要。由于这种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现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两组类型并非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和兼容的,例如征税或缴费都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或是积累制形式。第二种分类方法实际上是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结合起来考虑的,因此严格说来并不仅仅指“筹资”方式,称为“社会保障模式”可能更为合适。本论文中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仅指按第一种方法的分类。 -
2021-08-28 07:04 黄盛洁 客户经理
不行.至少要买15年的养老保险后才能单买医疗保险
按成都的社保来看,你是可以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这个比较划算
如果你很担心活不到60岁,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相对而言,灵活性就大多了,而且商业的医疗险在年轻的时候,费率也不贵.
详情可以打 12333 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上班时间有人工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 (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 (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属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 (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别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 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 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五)除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对象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
第十条 (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 2月20目。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 2月3 1日。 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 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 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 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 000元。
第十三条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 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 O%;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 (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三)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第十五条 (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按第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5万元;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6万元;参保学生儿童为8万元。
第十七条 (门诊补助)
非学生儿童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 6元,门诊定额补助管理办法由l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生育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和结算时间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异地医疗)
参保人员因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风险储备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超支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城乡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四)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及经办部门的违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关系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 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本办法续保。
第三十三条 (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定额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曰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7]84号)、《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5]105号)同时废止。 -
2021-08-28 07:01 龚家逵 客户经理
社会保险同商业性保他们是互补的关系社会保险同商业性保险主要区别有五点:1.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性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和盈利性的,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4.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付给,支付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的支付是按照经济合同给付。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仅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属于企业行为。 -
2021-08-28 06:58 符耀精 客户经理
两层意思
第一,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诚信、盈利等基本的商业原则基础之上的,不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商业保险不是必须购买的,购买商业保险的人,都是自愿购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行要求别人购买商业保险。 -
2021-08-28 06:52 辛培刚 客户经理
D
本题考查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基本内涵的理解。社会保险的费用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故A项错误。社会保险是解决多数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保险项目,商业保险的保障项目广泛,形式多样,但保障范围的大小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故B项错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减少风险、防范后患、保障生活、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故C项错误。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行为,要讲自愿、平等 -
2021-08-28 06:49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
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扩展资料:
一、社保的制度与沿革
1、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
2、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
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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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06:46 赵颖轶 客户经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和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等。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的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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