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地震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你们好。我父亲是四川省德阳市天池煤矿职工。在5.12大地震当天他原本是休假但单位通知开会而不幸遇难。我爷爷是该单位退休职工。爷爷婆婆健在。母亲无工作。我已成年在广东打工。在此我肯帮忙计算下父亲的工伤死亡赔偿金?
符耀精 来自: 网页 2021-08-27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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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2:25最佳答案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很多商业保险中地震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障性质,根据该条例在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现在的地震造成的工伤是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起才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76年的事不能适用,而且那个时候法律制度也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况且时间过去23年了,诉讼时效也过了,所以相关权益现在已经难以实现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27 12:43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因工死亡 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1-08-27 12:40 连丽红 客户经理

    第一,8级地震属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按照现行法律来说,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等,是没有任何人或者部门来负责的。走法律的话,是没有赔偿的(找谁赔?找地球还是老天爷?)
    第二,汶川地震属于灾难,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国家一定会出台相应政策并给与政策性拨款赔偿。
    有些人,全家都没有一个活着的,就算赔偿也没有人能领......
    这次地震赔偿,目前来看,是按照伤亡人数来计算的,就算是政府和下岗的人,按照国家标准赔偿是一样的。原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员工死亡的,单位不负担任何责任。不过可能单位会象征性给予一定补偿金。
    国家的部分是一人一份,标准待定。单位方面,可以找单位,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单位若不给,也没有办法。
  • 2021-08-27 12:37 齐景娥 客户经理

    关键是你要搞清楚,这个因工死亡的人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有,那社保局自然后按规定给付工伤死亡待遇,你可以参阅其他网友的回答,也可以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如果没有参加社保,则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就有可能要涉及仲裁和诉讼了。
  • 2021-08-27 12:34 窦连波 客户经理

    【伤残 死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 2021-08-27 12:31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如果工厂为你上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没有为你上工伤保险 则由企业按照上述待遇赔付。在第一种情形下 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了相应待遇后 你可以要求企业再给点补偿(这个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从人情上说你要是要求 他应该给点) 至于多少钱 由于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不同 待遇也不同 具体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或 律师
    下面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2021-08-27 12:29 黄盛木 客户经理

    我们把寿险和财险分开来看;
    首先看财险按照保监会保险规定家财险中没有地震责任,只有企业财产保险中才可以投保地震责任,另外在国内投保家财险的家庭少之又少,而地震后受灾最严重的就是普通居民的家庭财产(这里只讨论百分比),从这上来看家财险能通过保险责任渠道获得补偿的比例会非常少,机动车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包括外界物体倒塌造成出险,那么车辆会得到赔偿,如果驾驶员和乘客在车内出险并且该车辆已经投保了车上人员也能获得赔偿。
    寿险:这个地震灾难中死亡的能获得以死亡为目标的人寿赔偿,以伤残、失能为目标的人身意外赔偿
    然后我们说赔付的办法,都是赔付给法定继承人,如果直系内没有就从旁系找。
    银行存款部分属于死者法定遗产,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人,如果直系内没有就从旁系找。
  • 2021-08-27 12:28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可进行介入.
    你可以让你母亲和我联系,我处理过地震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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