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在线等

北京的退休人员,短时间在外地3个月左右,需要治疗。请问根据北京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门诊和急诊分别是什么政策?如果急诊,需要出示什么证件,履行什么手续,最后回京需要带什么凭证?谢谢专家。
齐晓怡 来自: 移动端 2021-08-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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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18:19最佳答案

申报程序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扩展资料:

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入院后三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住院医院名称、地址、科室、床号、联系电话、病情,不按规定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该参保人员的此次住院病种、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稽核方式。稽核方式有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委托异地定点医院稽核。

管理措施

1、同步推进三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在全国严格推行住院实名制,医院收治病人时严格核对个人身份证,减少冒名住院。

2、实行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制度。一般应要求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在二级甲等以上。等级高的医院规模大,内部运作均按程序化管理,加之实行了计算机系统管理,票据、药品管理规范。

出具的资料真实度高。而一部分小医院,由于缺少正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过多,医疗行为、费用记录不规范,医疗票据管理不严,确定为异地定点医院应从严控制。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台参保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对异地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取消其异地定点医院资格。

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逐步发展到在全国医保系统内通过内部网络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将违规医院列入黑名单。

可随形势的发展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的诚信状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医保欺诈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8 18:16 龙层花 客户经理

    退休人员可以异地就医。正常情况下,患者疾病比较复杂,本地医院治疗有困难,本人申请、医院同意,报当地医保批准即可去异地就医。还有老人在异地子女家生活或居住半年以上,经当地医保局批准也可以异地就医。特殊情况,异地发生急诊病历,可以就地治疗然后回本地按规定报销医保承担的部分。如果不经医保部门批准,私自去异地就医也可以,但报销比例会低于20%以下。
  • 2021-08-18 18:13 车少静 客户经理

    1、已开通凭医保卡异地医保结算的,不需要再办其他手续。

    2、尚未开通异地结算的,应先到你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填写好登记表(一式三份)后,到你居住地找一家或两家有社保定点医疗资格的医院盖章签认,把盖章后的表格拿回原参保地社保局办好审批手续就可以异地看病报销了。

    3、参保人员在异地入院后三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住院医院名称、地址、科室、床号、联系电话、病情,不按规定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该参保人员的此次住院病种、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稽核方式。稽核方式有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委托异地定点医院稽核。

    扩展资料:

    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申报标准

    1、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管理措施

    1、同步推进三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在全国严格推行住院实名制,医院收治病人时严格核对个人身份证,减少冒名住院。

    2、实行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制度。一般应要求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在二级甲等以上。等级高的医院规模大,内部运作均按程序化管理,加之实行了计算机系统管理,票据、药品管理规范。

    出具的资料真实度高。而一部分小医院,由于缺少正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过多,医疗行为、费用记录不规范,医疗票据管理不严,确定为异地定点医院应从严控制。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台参保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对异地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取消其异地定点医院资格。

    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逐步发展到在全国医保系统内通过内部网络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将违规医院列入黑名单。

    可随形势的发展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的诚信状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医保欺诈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8-18 18:10 辛培军 客户经理

    异地就医需要先申请,参保地医保批准了,才可以先自付,然后回去报销的,未经批准异地就医,费用不报销
    退休人员可以考虑去参保地医保申请退休人员医保异地安置,这样可以在居住地选择1到2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付,然后再回去申请报销,不用办理事前申请了
  • 2021-08-18 18:07 窦连江 客户经理

    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在6个月内如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本市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急诊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手续。
    已经退休的办理异地社保就医手续的流程:
    一、就医关系从本市转到外省市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城保退休人员,需长期定居外省市,可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将就医关系转到外省市居住地。
    2、办理手续时,应当正确提供外省市居住地的详细信息(如省市名、地址、邮编等)
    二、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到本市
    1、就医关系在外地的退休人员需回本地定居,可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
    2、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应先报销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再申请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3、个人帐户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参保人,其在外省市的医疗费未超出个人帐户资金标准的,应将个人帐户资金的余额以现金方式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当场将上述资金计入其个人帐户。
    三、其他
    1、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在6个月内如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本市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急诊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手续。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 2021-08-18 18:04 齐敬甲 客户经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市、县(市)分级统筹形式。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单独收缴并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由各统筹地区单独管理,彼此之间不能结算、调剂。由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标准不同,各地区医疗保险网络建设、软件设计以及医疗保险卡类型也不相同。因此,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实现医保卡在全省通用,其他各省也是如此。
    针对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就医等问题,各统筹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异地安置人员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基本保障了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需求。主要做法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提供在异地选定的医院,发生费用后将病历、收据、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寄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凭上述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并由单位将现金返还本人。
    针对目前由于医疗保险卡在全省不能通用,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造成不便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开展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 2021-08-18 18:01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如果你当地已开通凭医保卡异地医保结算的,就不必再办其他手续。

    尚未开通异地结算的,就必须先到你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填写好登记表(一式三份)后,到你居住地找一家或两家有社保定点医疗资格的医院盖章签认,把盖章后的表格拿回原参保地社保局办好审批手续就可以异地看病报销了。

    扩展资料:

    异地医保就医,是指参与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异地医保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异地医保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近年来广东、山西、湖北、辽宁等多省已经实现异地医保就医结算。

    “异地医保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

    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参考资料:

  • 2021-08-18 17:58 黄盛杨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在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候,在异地就医费用,按照本地标准就地报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便捷。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六)规范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区分参保人员个人与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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