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金是商业保险都有的吗?
米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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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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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45最佳答案
一、健康保险
这是比较受欢迎的险种,因为疾病一直以来都伴随着人类的生活,而且一去医院就不是一笔小的数目,所以健康险是大家选择较多的。健康险指的就是医疗险和重疾险:重疾险一般是定额给付类型的,只要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疾病,保险公司就会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则一般是费用报销类型的,赔付保险金额要通过事后报销的情况,且前提是发生了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还会扣减社保已经报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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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寿保险
商业保险还包括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准的,以被保人生存或者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故失去生命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合同随即结束。与其他保险不同,人寿险的受益人不会是自己,只能为他人提供保障,一些人会选择此类保险,以此保障自己的亲人在自己生命结束后还能得到一些经济上的保障。
三、财产保险
除了健康险和人寿险商业保险还包括财产保险,它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三大类型。财产损失保险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应用于企业、社团等的企业财产保险;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利润损失保险;适用于家庭理财的家庭财产保险等等。
责任保险则是约定赔付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比较常见的。较后就是信用保险,常见于商业中,比如合同保证、产品保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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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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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48 粱俊芳 客户经理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可查询对应的保险条款,已承保的保险公司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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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42 黄田青 客户经理
生存金也叫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金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生存金一般出现在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等寿险产品中,这些保险产品大多具有生存金返还功能。
扩展资料
对于保户来说,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到保险公司直接领取。保户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直接去保险公司进行办理和领取。
二是直接与银行账户关联,由保险公司自动进行划拨。保户可以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预留自己的银行存折账号,无需亲自领取,直接由保险公司将生存金打入保户合同所预留的账户中。犹豫期后,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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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42 粱俊芳 客户经理
生存金就是活着保险公司就会给钱, 一般多见于分红险。 也叫做生死两全保险, 生(活着的时候)给钱, 有的是一年返钱, 有的是两年返回来一次钱, 有的是三年一返钱, 都不一样的。 而如果在保险期间死亡, 保险公司也会陪您保额的钱。 -
2021-08-17 09:39 齐晓娟 客户经理
购买商业保险,按所购买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假如保单约定缴费10年,50周岁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那么你到保单约定的年限领取了生存金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继续生效。
假如保单约定缴费10年,50周岁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保单约定领取生存金后保险不责任终止。那么你到年限领取生存金后,你与保险公司就没有关系了。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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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38 连保军 客户经理
客户你好
在这里能感觉出你是一个很仔细的人
有很多人没有接触过保险,人寿保险市场真正是从9几年开始的,到现在也不过20年的时间,中国人均保单才零点几,中国人又那么多,在9几年的时候,因为初期也是没有专业的原因,把这个市场做坏了,甚至买菜的大妈也可以做,当然只有在那个时候负责的人留了下来
为什么他们会做的就,就是因为在不断拜访客户中找失败的原因,真正可以打动客户的只有真诚,真心为客户着想才会有成绩,做这个行业不是想赚什么钱赚什么钱,开始的时候一定会这样想,但是做了一段时间知道这个行业的目的的时候才发现,这个行业是真正有爱心的人才可以做的
客户把钱给我,我把钱给公司,公司给我奖金,我给客户保障,客户有事了公司拿钱,我帮助客户办理,就是这么简单的程序,如果做好了无论做人还是各个方面都是一个提高。
我现在做保险一年多的时间,也接触过很多别家公司的,其实每家公司都有好业务员不好的业务员,不好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发的,他们不想有没有对公司带来什么,没有想过有没有给客户带来什么,也有句话这么说的吗“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所以后很多事无法改变,“保监会”为了让业务员更能真诚的面对客户,在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时候,在每个保单中间又加了一个单页,就是个人投保提示书,这里面都是给客户看的,签字的时候也要在单页上写,全部都是业务员的如实告知也专业准则,对客户的利益也是更大了。
客户上面也说了,现在每家保险公司都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所以每家都在出最好的险种回馈客户,但是每个险种都是“保监会”通过严格检查才可以推出的,其他保险公司可以模仿,但是需要3个月后,模仿还不可以出完全一样的。
所以所有险种差别都不会很大,分红保险一定有一个固定领取,还有就是不固定的分红,大公司能做到的就是分红高点,在固定这里,如果哪一家不出复利的生息的,那这个公司就是不相干了,想被收购。
每个行业都有各种的人,人也分很多种,改变一个人是要靠周围的环境还有习惯,如果一个人完全不了解保险,有个业务员怎样说他就怎样信,那也没有办法,现在的社会只有多学习,多了解才可以了。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或者消息 本人
我用我的专业回答你的问题,很乐意帮忙
太平洋人寿 大连分公司 资深业务主任 李阳 -
2021-08-17 09:35 黄真强 客户经理
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这样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这个意见,用保险行业的人听得懂的话说,就是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应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保单是否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内购买。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持这个态度呢?其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于下面的考虑:
一、因为夫妻间有生活上、经济上的相互扶养义务,生存金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依据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金具有明显的支撑物质生活之目的,类似于社会养老金等,类比于养老金,因此认定婚内领取的年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是比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类似于投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难解释为孳息,那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并无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婚内领取的生存年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如果保单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生存金认定为为夫妻共财产完全没有问题。但若保单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其领取之生存金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讨论都以保单本身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基础,如保单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交完全部保费的,或者保单是父母交完保费后赠与给子女个人的,亦或者是虽然在婚内购买,但能证明全部用个人财产交付保费的)
首先,从生存金本身来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不宜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从生存金的本质属性上说至少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每月、每年、每两年三年等)领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所交总保险费(本金)作为死亡赔偿金给付给死亡受益人,这类的生存金非常类似于投资收益;
第二类:传统养老保险产品,如果保证领取二十年的产品。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领取生存金,活多久领多久,被保险人去世后,若还没有领购二十年,剩余部分作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若已经领购二十年,则保险合同直接终止。这里领取的年金,不仅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还。
第三类:到期生存金,如80岁之前按年领取,80岁时若生存,则按所交保费给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结束。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龄而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但这就是纯粹的本金返还。
第一类类似投资收益的我们后面再讨论,对于第三类,纯粹属于本金返还,本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龄后,将本金作为生存金领取回来时却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与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颁布前,我国实行房屋等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4年经过,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8年4年的转化规则之所以被废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体现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2],这种本金返还性的生存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第二类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还,将其一概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业保险的生存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基础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后,如果没有养老保险金,则生活、甚至生存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依据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原则,一方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同时扶养夫妻双方。但商业保险的生存年金则不同,第一、他的领取时间可以是老了以后,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强之时,在这个角度上很难看出其肩负的扶养夫妻双方之责任。第二、购买商业生存金保险一般都是为了保证较高的生活品质,而不是保证基础之生活,这也和社会保险金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三、很多商业年金保险都是父母付款为子女购买,为保证自己的子女个人比较好的生活品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属于子女个人,如果一概的认定生存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违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当。
再次,如果认为生存金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也是不太合适的,第一是仅有前面说的第一类生存金才类似于投资收益,第二类和第三类都包含本金返还,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仅针对第一种情况,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认为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与孳息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投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因为投资的获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3]。
同时,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过程中,付出了如寻找承租人、管理装修房屋等等共同劳动,该租金也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而与之对应的是,即使是投资收益,以股票为例,公众婚前从证券市场买入一定量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只是被动的取得股息或分红,或者在增值后将其抛出获利,无需持有人付出劳动,则投资收益部分宜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5]。
由此可见,共同劳动之付出是认定的关键所在。而保单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给付,并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劳动,因此即使将其认为属于投资收益的一种类型,也因为该投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将取得的收益部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似乎更为适宜。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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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9:32 连丽花 客户经理
生存金基本个商业保险都有,主要是看客户如保支取,不到就会累积生息,取了就没有,分红型保险签合同会要求客户填领取方式。个人认为保险代理人连这个都没有搞清楚就上岗,对客户是很不负责任的,保险之所以现在比较难做,就是因为很多代理人没有对客户实行如实告之的义务以及解释说的义务,以至发生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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