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计划生育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领取失业保...

因违反计划生育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籍宝霞 来自: 移动端 2021-08-1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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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07:20最佳答案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中断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中断就业之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3、进行适用等级,并有求职意愿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多种多样,情节有轻有重,并非违法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只有与人的我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同时符合其它良心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1 07:32 齐敬甲 客户经理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领取的。
    登陆至 你可以去询问律师碰到的法律问题。
  • 2021-08-11 07:29 龚崇松 客户经理

    首先要看看你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你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而且也要注意,你符不符合这个法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2021-08-11 07:26 辛在柱 客户经理

    不一定。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规定缴足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并且非劳动者本人意愿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失业手续后领取失业金。
  • 2021-08-11 07:23 米增强 客户经理

    相关案例孟某系某工程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和孟某按时交纳了失业保险等费用。孟某工作很努力,表现不错。但是单位领导一直没给自己涨工资。孟某对此十分不满,于是便经常请假或长期旷工。孟某希望以此让领导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由于孟某长期不上班,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的进度。单位负责人多次告知孟某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班,但是孟某对此置之不理。后该公司向孟某下发了通知书:告知孟某必须在指定时间到单位上班,否则已经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孟某未按指定时间去单位上班,后单位向孟某又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孟某办理交接手续。孟某于是拿着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孟某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孟某则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该经办机构的主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案例解答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员工长期请假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在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特征,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另,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他也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发给他失业保险金。 具体到本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孟某所在的工程公司,而非孟某本人,孟某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单位和孟某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孟某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有关档案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于由于孟某长期请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孟某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对孟某的一种惩罚。 目前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规章制度只要有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后具体的处理规定,这样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单位就可以按照规定处理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
  • 2021-08-11 07:17 齐晓影 客户经理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单位开除,单位这样做属于合法行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员工手册上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
    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企业已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非婚生育或者无计划生育超生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仍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可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开除。若员工与企业签合同时,企业未将违反计划生育作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企业就将员工开除就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四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21-08-11 07:14 黄盛沛 客户经理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公民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廊坊市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放:职工违反国策生育二胎被解除劳动合同
    厉某于1987年1月到廊坊市某县供电局工作。2004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6月厉某被查出存在计划外生育问题。2009年6月12日,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下发对厉某的处理意见,并建议厉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党、政纪处理。2009年6月18日,该供电局作出《关于厉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决定》,与厉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厉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该处理决定应予撤销。后厉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撤销单位的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供电局称,厉某此前曾担任该单位人事劳资科科长,2003年2月在其主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该单位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有关事宜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办法,厉某对此应当知晓。2009年6月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展的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厉某被查出有计划外生育的违法行为。
    供电局认为,厉某违法生育,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根据厉某的行为,依据劳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建议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厉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该供电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
    劳动仲裁: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合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行为,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处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并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这些处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劳动法律法规。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即为违法解除。本案中,供电局下发处理决定与厉某解除劳动合同,关键看供电局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撤销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供电局于2003年2月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有关事宜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供电局是依据该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的相关规定,与厉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我们认为厉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该供电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
    劳动仲裁委特别提示: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公民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首先遵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简单依据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来处理,只有这样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报记者张莉慧)
  • 2021-08-11 07:11 龚崇栋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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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违反计划生育被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离职证明、身份证和劳动合同: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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