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养老保险怎样领取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养老保险怎样领取
齐敦禹 来自: 网页 2021-08-0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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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16:20最佳答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3个月工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01 16:35 符翩翩 客户经理

    职工在职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的余额继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8-01 16:32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在职员工死亡,当地社保局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直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手续:

    所需材料:

    1、填写《在职职工异动表》、死亡人死亡证(派出所销户)、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2份(1份交登记科办理死亡停保手续,1份交养老待遇科办理退保手续);

    2、继承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继承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本地)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1份。

    办理方法:

    家属带着材料以及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完成后,会在社保系统内自动减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参保人员死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8-01 16:29 齐景国 客户经理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具体结算方式同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来确定。

  • 2021-08-01 16:26 边华涛 客户经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家属带身份证明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个人账户本息手续。

  • 2021-08-01 16:23 齐晓岚 客户经理

    职工在职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8-01 16:17 黄登盛 客户经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荷泽市:牡丹区
    20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荷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2021-08-01 16:14 辛培军 客户经理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为了更好的回答你的问题,我特意搜索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关于死亡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毕竟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不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回答。这是回答任何问题最基本的标准。

    在山东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申请退休的人员,其身故保险金全部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由社保基金支付。具体范围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和直系亲属的定期困难补贴 但由于各地规定不同,标准也有很大差异,即山东省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纳入企业职工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或退休职工死亡后,不论工作级别,丧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使用,并留给家属;如果雇员死亡后有直系亲属,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 一次性支付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非因工死亡或患病的,按该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10个月;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正常生活困难标准按地区分类,一类地区每月460元,二类地区每月410元,三类地区每月360元等。

    退休职工死亡后,需要及时向当地社保部门报告,从死亡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如果当地社保部门不及时上报,额外的基本养老金将从未来死亡待遇中扣除。 家属向社保部门申报后,可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区或村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或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证明,向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养老金。 除领取死亡抚恤金外,死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未用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使用部分可由家属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家属综上所述,山东省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三方面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1000元;二、一次性抚恤金是本省职工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三是供养直系亲属的经常性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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