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1997年至2004年期间的个人所得...

需求广州市1997年至2004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计算方式急需
车庆云 来自: 移动端 2021-07-2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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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19:12最佳答案

广州2003年个税起征点是1260,2004年1月1日开始调为1600,2008年3月1日开始调为20002003年至2005年12月标准为每月800元。2006年1月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2008年3月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4 19:09 赵顺起 客户经理

    2003年至2005年12月标准为每月800元。
    2006年1月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2008年3月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 2021-07-24 19:06 齐春春 客户经理

    800元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地都是一样的。
  • 2021-07-24 19:03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包括广东在内,全国3500/月。超过3500元的,为纳税所得额,所得额按下列征税,分段计算。如6000元工资,6000-3500=2500,1500*3%=45,1000*10%=100,合计145。
    税率如下: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 2021-07-24 19:00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一说吧,只有免征额(即扣除费用)。
    2002年免征额800。
    2006年免征额由800元提升至1600元。
    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升至2000元。
    2011年免征额由2000元提升到3500元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2021-07-24 18:57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
  • 2021-07-24 18:54 龚小荣 客户经理

    建议你看看这个网站,里面全部都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社保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0广州社保缴费缴费基数与社保费用明细表2010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养老保险基数:(10.7月 ~ 11.6月的购买社保基数区间:1655---8277)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数:(10.7月 ~ 11.6月的购买社保基数区间:1100---11340)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数:(10.7月 ~ 11.6月的购买社保基数区间:2268---11340)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8%,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医疗险单位7%,个人2%。失业险单位0.2%,个人0.1%。工伤单位0.4%,生育单位0.85%。广州社保缴费基数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序号险种缴费基数单位个人小计费率缴费(元)费率缴费(元)1养老保险165512%198.608.0%132.40331.002失业保险11000.2%2.200.1%1.103.303工伤保险11000.4%4.40//4.404生育保险22680.85%19.28//19.285医疗保险37801.2%45.36//45.366重大疾病 /9.83//9.83合计单位279.67个人133.5413.17企业客户缴费基数:养老1655~8277;失业、工伤:1100~8277元;生育:2268-11340元;外来工医疗:3780. 不计算医保年限,没基本医疗。广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与比例序号险种缴费基数单位个人小计费率缴费(元)费率缴费(元)1养老保险165512%198.608.0%132.40331.002失业保险11000.2%2.200.1%1.103.303工伤保险11000.4%4.40//4.404生育保险22680.85%19.28//19.285基本医疗22687%158.762%45.36204.126重大疾病 /9.83//9.83合计单位393.07个人178.86571.93◆2009广州社保缴费缴费基数与社保费用明细表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但实际部分企业是按最低标准,也就是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下面是2009年7月到2010年7月标准, 新年度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社保基数还没有出来,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还没有发布.最新最据一般在7月前发布,到时可以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广州市城镇户籍保险缴费信息执行时间:2009.5.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165522688608602268-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公司缴费比例12%7%0.2%0.4%0.85%-个人缴费比例8%2%0.1%---备注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广州市农村户籍保险缴费信息执行时间:2009.6.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市平均工资的60%-300%公司缴费比例12%7%0.2%0.4%0.85%-个人缴费比例8%2%----备注
  • 2021-07-24 18:51 樊振生 客户经理

    广州2003年个税起征点是1260,2004年1月1日开始调为1600,2008年3月1日开始调为2000元。广州市以前的和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计算方式:2008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
    目前是月收入超过2000起征,2008年3月开始上调到此标准,此前是1600/
    也就是说,低于起征点的,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计算实例:
    每月拿到3000块工资.(不考滤其他税前扣除的社保等费用),
    1.先计算超过2000的部分.3000-2000=1000,
    2.根据算出的超过部分,查税率表,那1000元对应的是10%的税率,而10%的税率对应的扣除数为25.
    3.计算应交税金:1000 x
     10% - 25 =75块.
    要交75块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的税率表明细表如下: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调整为1600元。
    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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