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包括换牙吗

急求
齐晓天 来自: 网页 2021-07-20 11:20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7-20 11:29最佳答案

据国家政策指示: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要参照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但是,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儿童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特别是没有规定先天性疾病的费用报销问题。于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了“报销目录”。也就是说,“儿童医保报销目录”包括了本市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本次公布的补充报销范围两部分。
据了解,此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包括了先天性疾病内容、诊疗项目内容、医院制剂内容、中成药内容、西药内容、新增西药的剂型内容等六部分内容。具体来说,此次补充报销范围包括46种先天性疾病、90个诊疗项目内容、161个药品。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0 11:45 边友康 客户经理

    补牙是在医保范围内的,换牙不是。
  • 2021-07-20 11:41 黄盛洁 客户经理

    参保大学生、中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有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普通门诊医疗、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如下:
    1、住院报销没有病种限制。
    2、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脑血管病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11种疾病;
    3、门诊意外伤害病种范围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
    4、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注】参保学生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各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各地的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查看当地的学生医保政策,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了解更多学生医保报销相关办事指南,咨询电话:12333。

    扩展阅读:

  • 2021-07-20 11:38 黄盛沛 客户经理

    城镇居民参保儿童医保后,可以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
    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2、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3、门急诊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
    4、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提醒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扩展阅读:

  • 2021-07-20 11:35 辛国江 客户经理

    补牙换牙是不管的。大学生医保报销,是必须住院的,牙齿美容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
  • 2021-07-20 11:32 米士刚 客户经理

    北京市民老人小孩都有社保;下面我将一老一小保险报销方式说明一下;
    例如,某城镇老年人住院费花了5万元,可以报销的金额是:(50000-1300)×60%=29220元。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当医疗费用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其余30%自己负担;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7万元。
    例如一个参保孩子,患病住院花费了10万元,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0-650)×70%=69545元。
    医保报销范围有何限制?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老年人部分可报销的费用如下: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此外,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在以上基础上,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双方”要缴多少钱?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1100元由财政补贴。
    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每人每学年筹资100元,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可选几家定点医院?
    参保的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他们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16家A类医院直接就医,总共超过100家医院;参保儿童可以到定点儿童医院就医。

    扩展阅读:

  • 2021-07-20 11:26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2021-07-20 11:23 齐新玉 客户经理

    答: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学生儿童的医疗需求,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儿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京发改〔2007〕2044号)文件,自2008年4月1日起,将7项儿科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具体项目如下:

相关百科精选

  • 民安保险 民安保险是我国最早创建的民族...

  •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人寿”)是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以下简称“明治安田生命”)和海尔集团旗下的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组建的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