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重疾平安拒赔结果说没达标,怎么能得到帮...

得了重疾平安拒赔结果说没达标,怎么能得到帮助,得了病还要治疗保险费还要继续交几十年,怎么办,能帮助吗。...得了重疾平安拒赔结果说没达标,怎么能得到帮助,得了病还要治疗保险费还要继续交几十年,怎么办,能帮助吗。展开
齐晓岚 来自: 移动端 2021-07-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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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09:08最佳答案

一、我相信,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以“当初投保的时候体检不详细”来拒赔的,这绝对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楼主不太懂保险,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话没有理解,只记得了只言片语。
二、我个人猜测过程如下(注:我不知道具体详情,是按楼主所说的情况推测的,不一定准确,但我相信大致如此),举个例子吧:
1999年,某A在B保险公司业务员小C的劝说下投保,当时保险公司也做了简单的体检,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都没问题,于是顺利承保了,某A也按时交保费了,2007年某A突然患了癌症,到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某A在1995年曾经患过乙肝,于是拒赔。
某A与保险公司交涉,认为:①是经过保险公司体检的,查不查出来有病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客户无关;②另外,当时业务员小C也没有问过自己有没有生过病;③还有,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我交了这么多年保险费了,现在生病了,保险公司却不赔钱,就是在骗人。
保险公司称:①体检只是简单的常规检查,并不是什么都查的,你不告诉我曾经生过病,我又不可能全查的,就连医院也不是什么病都能查出来的;②你说业务员当时没有问过你有没有生病,但保险公司有你当时的投保书在,投保书上要问的什么病都有,当时你是签过字的,投保书上什么病都没有告诉保险公司,当然是你的错了;③我们保险公司看书面的投保书是问过了,你客户说当时业务员没问,那你找业务员小C对质去,这个小C早在2002年就离司了,都已经五年了,我保险公司也不知道他(他)到哪里去了,要找你找去;④不论你交费几年了,只要你当初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我保险公司都可以不赔。
三、纠正上面的一些错误观点:
①有人认为找电视台就能解决问题:当然有一些问题找了电视台确实容易解决,但你也要想到,你是不是都有理呢?如果你道理不充分的话,电视台也不播的,你没理的话,播出去也没有人支持你的,反而是你出丑了;退一步讲,电视台真的播了,保险公司反而不在乎了,反正坏的影响已经出去了,我就是赔了也挽回不了影响,我干脆坚持到底,有本事你闹去;②有人认为体检过的,就不存在如实告知问题了,这是个错误的说法。打个比方来说,某人到医院去看病,他什么都不说,朝医生跟前一坐,就让医生看,医生怎么知道他究竟是什么地方不舒服呢?是牙疼?是胃痛?是心脏病?是拉肚子?是脚气?是鸡眼?是砂眼?是不育症?是头颅内长了个小瘤?这是没办法猜的。要想看好病,一定要告诉医生病史和症状,医生才能对症检查治疗。同样的,你告诉医生曾经生过肝炎,那么医生会针对肝脏做B超、两对半等等检查,那么很容易就查出来了。退一步讲,假如保险公司真的对客户全面体检了,有人想过要多少钱吗?几百?几千?上万?你交的保险费还够体检呢!!!你想想这可能吗?③有人认为起诉就能解决问题,这要看你是否真的有道理?是否有证据了。现在打官司是讲证据的,你就是一肚子的道理,你没有证据提供给法庭的话,法院也不会判你羸的。打个比方来说,甲欠乙一万元钱不还,乙要不到钱,就去法院起诉,却拿不出借条来,也没有其他人证物证的,法院当然不可能凭白无故地凭你一面之词就判甲还钱啊,就是你当法官也不能乱判啊,法庭得讲证据。现在你仔细想一下,你有什么证据来证明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骗了你啊?④有人认为法院一定是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这也是错的。我们且不说保险公司一般和法院关系不差。即使按法律规定来说,也不是一律偏向客户个人的,只是在保险条款不严密、有漏洞时才偏向客户个人解释;⑤有人说“不可抗辩条款”、“弃权”、“禁止反言”等条款规定了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了,这也是错误的。在我国并没有这个规定!!!这只是部分西方国家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年龄误告二年后不可解除合同,对于既往病史并没有这个规定。
四、对楼主的一些建议:
①不要太激动,不要一味就认定是保险公司骗人,建议先冷静下来,多和保险公司沟通,多听听保险公司是怎么说的,保险公司说的有没有道理,他们为什么那样说,他们有什么证据?②被保险人是否确实存在即往病史未如实告知?如果确实有未如实告知事项存在,建议就不要再多费周折了,尽早和保险公司妥善协商解决问题吧;③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是论证据说话的,你让为你受业务员的骗了,好的, 你拿出业务员骗人的证据来,你拿不出业务员骗人的证据,就不能说人家骗人;④看一下投保书,看上面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地方是不是亲笔签名的,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那么保险公司有明显的过错,基于这一点,保险公司会做出让步的。⑤如果你确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患癌症,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有业务员代签名的,而被保险人确实没有投保前病史,业务员确实是误导的话,我相信保险公司一定会让步的,万一不让步的话,可以带上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
五、对个别保险行业人员的建议:
①业务员展业请规范,不要有误导情况,否则害了客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名声,也损坏了自己的形象,如果客户有充分证据的话,多年以后也是可以起诉的;
②对“表见代理”、“不可争条款(即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弃权”、“禁止反言”、“有利于客户原则”等规定没有理解透的,不要来误导其他人;
③不要故意抵毁其他保险公司来抬高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样同样会引起别人的反感,也会得不偿失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19 09:23 赵骥万 客户经理

    重大疾病保险都有90-180天的等待期,昨天买的保险,今天就查出重疾,保险公司肯定不赔,更别说豁免了。一般处理结果,退还保险,合同终止。因为有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
  • 2021-07-19 09:20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从理赔申请的那一刻,该重疾险就已经变成终止效力,结果肯定已经确定了,重疾只能赔付一次
  • 2021-07-19 09:17 连保军 客户经理

    关于重大疾病理赔金的申请平安的制式条款一般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 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六)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于医院的释义: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 10 )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也就是说是要是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检查报告就应该可以!只要报告能够确实证明是恶性肿瘤且不再免除责任范围内就应该可以理赔。但是注意需要“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这个您有没有。如果有的话就行,如果资料详实可以联系当地保监会和行业协会协同处理。
  • 2021-07-19 09:14 赵骆伟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7-19 09:11 齐景国 客户经理

    医院有诊断结果打报案就可以了,当然前提是过了90的观察期
  • 2021-07-19 09:05 齐斯琴 客户经理

    能否豁免需要看条款。如果投保人是你丈夫,而且条款里边包含投保人重疾豁免责任。那就是可以豁免的。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可以豁免。保费还是得继续缴纳的。不过可以申请减额交清。
  • 2021-07-19 09:02 齐敦禹 客户经理

    这样跟你解释吧,如果刚买保险就查出重疾是不能够豁免的,因为保单都是有等待期的,不是立刻生效的,现在越来越多重疾险里会有“被保人豁免”或者“投保人豁免”的自带保障或者可附加保障。

    那么奶爸就来给大家说说【保费豁免险】那些事:

    一、豁免的作用

    豁免,其实叫保费豁免险,是一种可附加的保险功能,当投保人或被保人在缴费期内发生豁免险规定的情况时,比如患轻症、重疾、身故或全残,可免去这张保单剩下未交的保费,合同仍然有效。

    二、投保人豁免选上了更好?

    投保人豁免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为投保人购买一份重疾险,保额就是为被保人购买那份保单的总保费,而保费就是选上这个功能增加的费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类似于一份“减额重疾”,毕竟每交一年的保费,可以豁免的总保费就少一点,相当于这份重疾的保额减少了,但豁免所需要的费用是不会减少的。

    *以复星康乐一生2019为例:

    结合奶爸说的投保人豁免的本质。

    等于,每年花408块,买了一份保29年,保额最高15万(5348*29)的重疾险。

    是否划算,就看买一份同样期限和保额的产品成本是多少。

    1、投保人出险情况

    投保人分别患重疾、轻症、身故的情况,对于最后的测算结果都是不一样的。

    2、出险时间

    出险越早,投保人豁免,免除的未交保费越多。考虑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那年龄大的人买投保人豁免比较适合。但保险公司也不傻,他们限制了投保人的年龄,一般不能超过55周岁。

    无论如何,上述的测算都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结论,因为没有人能够预知风险什么时候来临,哪种风险会来临。但奶爸可以肯定告诉大家,投保人豁免这个功能并非一定是买到等于赚到。

    但有一种情况,奶爸还是比较推荐附加投保人豁免的,那就是夫妻互保——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对方保单的投保人。

    由于现在的产品往往自带被保人豁免,万一其中一方出现什么问题,自己的保单由于被保人豁免不用缴纳剩余保费,而对方的保单因为投保人豁免也不用缴纳剩余的保费。两份保单都不用交钱,但合同还是继续有效。

    三、附加投保人豁免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投保人豁免这个功能不能简单地说好与不好,但选择这个附加功能的时候,还是要注意这些问题。

    1、投保人需要通过健康告知

    很多产品在附加投保人豁免的时候,需要投保人和被保人一样通过健康告知。

    如果投保人通过不了,是不能选择投保人豁免功能的。

    2. 投保人豁免占用重疾累计保额

    不少产品,像光大永明超级玛丽旗舰版和百年康惠保旗舰版,会把投保人豁免计入重疾累计保额。

    很多产品会有一个累计保额的限制,附加的投保人豁免,就相当于买了另外一份重疾险,这份重疾险的保额就是可以豁免的最高保费,而这份重疾险的保额就会影响到重疾险最高保额的购买。

    总结一下就是保费豁免确实是一个实用的保险功能,但是否要附加,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能附加就是锦上添花,不能附加也不用遗憾。在选购产品,考虑保费豁免时,想要更划算,还是要算一笔账,考虑好各方面的情况,这或许有点麻烦,但保险,毕竟关乎消费支出,还是要精打细算的。更多重疾险信息也可以看看《》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资料来源:奶爸保险知识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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