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划拔被执行人的人寿保险吗
龚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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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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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5:43最佳答案
可以。没有任何问题。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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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6:01 樊成钢 客户经理
保险一般是不在冻结财产的范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2021-06-28 15:58 龚少英 客户经理
一般情况下不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是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因此要看你的分红保险是不是属于人身属性的保险,如果是,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冻结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未经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没有权力要求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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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5:55 龚小花 客户经理
你好!我看了你的问题先做出如下回答:
1、执行局执行法院的判决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强制执行!
2、如果你能够赔偿损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不用动用你的分红保险金!
3、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局有权对你的分红保险金执行!
4、如果不缴纳相关的分红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退换你缴纳的金额!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 -
2021-06-28 15:52 赵颐轩 客户经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到银行划拨保险公司的钱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法院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所以说你申请执行后最多六个月内就能拿到赔偿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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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5:49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一、你好,分行保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要区别对待: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1、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2、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即收益人不是你自己),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三、因此你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你的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查封和强制执行。 -
2021-06-28 15:46 齐晓怡 客户经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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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5:40 米塞林 客户经理
第二种观点,法院可以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对其保险单现金价值予以强制执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对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认定,即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且该规定第5条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列举式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有类似的表述。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对可执行的财产并未作明确认定,只要不属于不可执行的财产,皆可纳入民事执行的范畴。保险单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两年以上的保单经解除后可返还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可作执行。而且,不可执行财产被界定为家庭必要生活物品、费用等,而人寿保险在当代社会已然发展成一种以生命、健康为标的的投资理财行为,性质上与“不可执行财产”不符。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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