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那些政策

医疗保险有那些政策,比如说对带下岗员工的?我月工资一千元,是按照下岗员工的待遇交的保险,那么请问我每个月打入医保卡里面有多少钱啊?
齐晓平 来自: 网页 2021-06-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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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06:13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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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已过10年,但是部分参保人对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理解尚存在许多误区。
5月31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就最常见的误区加以解读。
误区一:医保患者住院时间达到15天必须出院。
解读:医保患者住院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病人能否出院、何时出院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来决定,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部门制定的出院标准。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未好转),即使住院时间达到15天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部分医院为防止医疗费用超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患者出院的做法,是严重的医疗违规行为。
误区二:医保患者住院之时,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花光后,医疗保险才给报销。
解读:参保人员医保卡内的钱就和银行存折一样,都属于参保者的个人财产,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必须负担基本医疗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和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而医保卡中的钱可用于支付以上费用。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有病住院了,在出院结账时就可以用您医保卡中的钱支付住院期间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果住院前您的医保卡中的钱已全部花光,那么以上费用就必须用现金支付了。
误区三: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花完了患者就得出院。
解读:这里所说的“医保给医院的费用的额度限制”,简称“人均定额”。它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管理手段,是医保部门与医院之间结算的依据。目前沈阳市根据定点医院级别确定各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单次结算医疗费用,这是个平均费用值,有的小病花不了,有的大病会超出,但总体上是平衡的。
人均定额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并不是给参保患者的医疗费。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这一点卫生行政部门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而不是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为依据。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好转),即使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参保患者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凡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办理出院手续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2161176)。
误区四:沈阳市民都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这种理解不准确。按照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中小学生、大学生、经社区及民政部门参保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铁路医保和省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职工不在沈阳市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之内。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28 06:34 龚小芝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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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二次报销怎么报?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退休人员、军残补助等基金将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再报一次。其实就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也就是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
    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怎么报?
    一、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二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注意:门诊、住院为两个起付线。
    三、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报多少?如果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较多,超出了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的费用将按大额医疗互助的有关标准报销,即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年以内,大额医疗互助的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10万元。
    医保二次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领取二次补助时,请持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居民***、本人的本市***或存折(农商银行账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不是本人前来办理,还需****人的二代居民***的原件及复印件。

  • 2021-06-28 06:31 窦连水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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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户口人员,可以在沈阳市缴纳社会保险,分成两种情况:1.在沈阳市新参保的外地户口人员,必须要通过单位办理才可以;2.在沈阳市已经参保的外地户口人员,在职员工由单位办理,离职员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缴

  • 2021-06-28 06:28 黄盛毅 客户经理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自付超过600元,参保者可享受“二次报销”
    2、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人群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不在补充医保保障范围之内。
    3、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沈阳的限额为10万)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均在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之中。补偿比例从40%到70%不等。
    超过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 二次报销的钱怎么给
    今年就医在定点医院直接补偿
    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从今年3月开始分期分批发放补偿款。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银行账户补偿;
    ②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补偿;职工个人也可办理申办手续;
    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
    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5、 补偿标准: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40%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50%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60%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70%
    6、查询方法:
    医保网站查询。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版块查询。
    自助语音电话查询。参保人员可拨打自助语音电话62167890,根据语音提示查询。
    医保局业务窗口查询。参保人员可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的业务窗口查询。
    举例说明:
    住院费用36000元,以前自付4272.8元,现在自付2001.84元。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名在职职工,在某特三级医院发生住院费用为36000元(其中:甲类药品8000元;乙类药品16000元,先行自付比例为8%;体内置放材料12000元,限额支付9000元),起付标准1200元,自付比例14%。
    此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1.甲类药品8000元;
    2.乙类药品16000元中扣除个人先行自付8%部分〔16000元×(1-8%)〕=14720元;
    3.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支付9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扣除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付比例14%=(8000元+14720元+9000元-1200元)×14%=4272.8元。
  • 2021-06-28 06:25 符胜忠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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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指南
    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一、适用人群
    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选择定点方式
    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
    三、药品报销范围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五、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

  • 2021-06-28 06:22 龚崇权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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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很多,现在国家很重视这一块,可以多多关注官方网站,来及时了解最新信息。

  • 2021-06-28 06:19 黄真强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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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劳社发〔200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3500份)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非从业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未就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下同)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水平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80元。
    二、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 2021-06-28 06:16 齐显峰 客户经理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劳社发〔200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3500份)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非从业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未就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下同)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水平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80元。
    二、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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