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已获对方赔偿,还可再获得工伤...
对方负全责我一朋友前段时间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想问下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对方也给予了相关赔偿
辛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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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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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12:25最佳答案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仍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进行工伤赔偿。
但是,在进行工伤赔偿时,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不可以在工伤赔偿中再行主张,也就是已经获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在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的主要项目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仍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进行工伤赔偿。
但是,在进行工伤赔偿时,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不可以在工伤赔偿中再行主张,也就是已经获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在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的主要项目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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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12:31 齐景岳 客户经理
符合工伤条件的,在获得肇事方赔偿之后,还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享有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2021-06-06 12:28 赵顺铃 客户经理
可以认定工伤
但不可以领取伤残津贴了
第一
没交工伤保险的,当然不能向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了,只能问单位要补贴
第二:
根据不重复补偿的原则,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的,不再享受工伤赔偿和补贴 -
2021-06-06 12:22 赵风莉 客户经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
2021-06-06 12:19 齐晓怡 客户经理
如果你是在发生事故的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受理(如果参加工伤保险了那么按照你所受伤的等级所应陪偿的费用加上医疗费用减去法院判决对方给你的赔偿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应给你的补偿,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公司就应该全额陪偿你所受工伤和在工伤期间的所有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面两项是在你解除劳动合同时补给你),现在时间超过了一年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如果你还想得到工伤补偿,那么我建议你去法院试试(当然,法院一般可能不会受理)。最后我想说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等级鉴定是两回事,工伤认定申请是在你发生工伤事故一年内都可以申请,工伤等级鉴定是在你发生工伤后第一次医疗期满后就可以做的。 -
2021-06-06 12:16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你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对方已经跟他赔偿了医药费,误工费。可是你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这也属于工伤。你可以到时了解过去做伤残鉴定。代表科技还工商跟他发一些补助。 -
2021-06-06 12:13 车广侠 客户经理
上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享有工伤待遇吗?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集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021-06-06 12:10 边占武 客户经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先向肇事方要求赔偿,在不能获得赔偿后,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肇事者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了。但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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