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再起诉保险人主张权利

能否再起诉保险人主张权利
赵骥万 来自: 网页 2021-05-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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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14:47最佳答案

你好:首先我要为你感到高兴.你知道吗?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可以说一般的营销人员都不会知道.你具然还可以将这段原话说出来.真的不错.
保险要遵循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要有最大诚信原则.其中有一个叫"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的.它是因保险代理人<营销人员>产生的.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对投保人作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代理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从保险代理关系看.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的.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所以.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
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这项内容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我上面所说的.你现在明白了吧.最后祝你取得更大进步.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7 14:44 齐明杰 客户经理

    起诉啥??
  • 2021-05-27 14:41 齐敦禹 客户经理

    可以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寿命和身体受到损害不能简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商业保险报销数额不阻碍被保险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就本案而言,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不当驾驶而受伤,在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 2021-05-27 14:38 梅金莉 客户经理

    未获得足额赔偿,投保人能否再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6月21日,记者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案例。法院判决,剩余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张某驾驶一辆奇瑞轿车行至晋阳高速公路35KM+400M处隧道内,擦碰右侧隧道墙壁后越过中心单黄线与柴某驾驶的雅阁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作为原告将张某诉至阳城县人民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张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柴某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38459元由张某负责赔偿。判决生效后,原告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张某处获得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张某无赔偿能力,未获得赔偿。
    柴某想到自己驾驶的雅阁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额150000元,便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已经就此作出了判决,这钱应该由侵权人张某承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柴某又向晋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759元。
    晋城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在原告所投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受损失根据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40459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 2021-05-27 14:35 辛培军 客户经理

    另外张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损失已经由王某赔偿了,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张某的损失已经由王某赔偿了,如果人寿保险公司还赔,张某就获得了双倍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观点,人寿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因为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以补偿为原则,目的在于填补损害,而人身保险则更多基于对人自身价值的考量,不适用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要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逻辑,不允许当事人获得双重利益。但本案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价值不能用货币量化。张某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人身保险事故,其在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仍负理赔义务。也即,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 2021-05-27 14:32 赵风蕾 客户经理

    大多数情况下,生存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成年的话,有时候生存受益人也可以是其父母。
    而受身故受益人肯定不能是被保险人本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如果还生存的话,身故受益人还不存在受益权,只是个期待权(等被保险人身故才能享有的权利)。
    所以,如果被保险人还生存的话,索赔权益人就是被保险人自己,当然是自己起诉了。
    -----------------
    有些特殊情况下,保单约定的生存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自己,另论。
  • 2021-05-27 14:29 符翩翩 客户经理

    在一起交通事故里,肯定是会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害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最无辜,在遇到交通事故后,许多受害人在面对身体上的危害并且金钱上损失而得不到应该有的赔偿时,就打算起诉。那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可以直接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属该种情形,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法理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至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由于一方面机动车方是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责任,故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方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至于案由,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对待。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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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7 14:26 齐晓彤 客户经理

    您好:
    6月3日,章某驾驶客车内坐王某、李某,行驶至京昆线9KM +300M处,与董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与此同时右翻后的货车车厢压住黄某驾驶的轿车(乘坐赵某),造成五死三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章某的小客车报废。保险公司定损15万元。章某起诉董某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董某赔偿149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章某只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元,董某无执行能力案件终结执行。章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149000元车损险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即责任比例为0,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零。另外,被保险人就车辆损失已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现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是重复要求赔偿。
    本案的焦点是,被保险人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后,因侵权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其损失无法得到填补时,被保险人能否请求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放弃或者已得到全额赔偿,而非能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案中,被保险人不仅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反而积极向第三者起诉主张了赔偿权利。
    本案被保险人先起诉侵权人,后起诉保险人,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具体事实不同,不是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起诉责任者胜诉而无执行能力,可以再起诉保险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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