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国人寿保险为了明天保险对单亲的被投保...

我妈妈于1997年12月31日零时为我买了中保人寿保险为了明天的保险.2009年1月1日她因癌症病故,现在家里只有我和爸爸。想知道这种情况保费是否可以减额
齐晓岚 来自: 网页 2021-05-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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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14:13最佳答案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这会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同时还有每年增额的部分一并赔付。

就企业内部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强调营造一种“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共同进步”的和谐氛围。就企业内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意指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才能把公司建设好;只有齐心协力把公司建设好了,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就公司与客户及社会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指只有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寿险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寿险需求,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自身的成就对客户、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强调自身的成就建立在成就他人的基础之上,符合寿险业的服务性特点。

就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关系来说,“成人达己”意味着中国人寿愿意在公平竞争的规则之下与对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扩展资料:

发生下列情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2、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3、第十条所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5、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

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领取退保金。发生上述情事1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

发生其它情事保险人按本条款《退保金额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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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3 14:16 米大丽 客户经理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也就是说需要有您父亲的父亲、您的母亲、您父亲的其他子女放弃继承。就是写一个声明。
    至于第一项,是否已经办理户籍注销手续了?如果还没办理的话,那户口本就行了。

    正常来讲,要这么多其实挺扯淡的,联系当地12378投诉一下会办的快一点。

    第二项是否需要其实存在争议,主要是没有明确的私法解释,保险法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过往案例的判决结果,其实其他继承人是无权处置这份保险的,实际中很多公司变更投保人也没这么麻烦,国寿可能是怕卷入家庭遗产纠纷当中所以要的多了点。
  • 2021-05-23 14:10 齐春春 客户经理

    如果第一次办理分红时被保险人未成年,那就只能用投保人银行账号领取。如果两者都是成年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领,就看第一次办理分红,是用谁的银行账号了。
  • 2021-05-23 14:07 米大丽 客户经理

    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问题可以联系中国人寿官方客服9551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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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3 14:04 车广东 客户经理

    “为了明天”没有保额递增功能。
    不过有的营销员利用“为了明天”每三年返还一次生存金的特点,私下给客户再加保“鸿福相伴”这个险种(每三年交一次保费),看起来是保额递增了,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
  • 2021-05-23 14:01 樊扬诗 客户经理

    这款保险的条款在保额部分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按照现在保险法的原则,这种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表述不清的先按通常释义,没有通常释义的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
    具体条款如下:
    为了明天 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条款、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零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单生效
    第四条 保险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增加保额
    第六条 保险人将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每年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额。增额部分属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之外的部分,保险人于给付保险金额时一并给付。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告 知
    第八条 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要据实告知。
    第九条 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故意隐瞒或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殴斗、酗酒行为及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以内的自杀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4、核辐射、核污染。
    5、无证或酒后驾车。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缴费方式为按年缴纳,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保险费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择定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五千元。
    第十二条 本保险保险费缴费期限为二十年。
    失效 复效
    第十三条 缴费期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第十四条 自保险单失效二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算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但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退 保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2、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3、第十条所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5、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
    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领取退保金。发生上述情事1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发生其它情事保险人按本条款《退保金额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借 款
    第十六条 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 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相应保险年度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九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费缴费期限内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缴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单所填被保险人年龄发生错误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超过投保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保险单无效,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未到投保条件规定的最低年龄,保险单自被保险人达到最低年龄时开始生效。
    3、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和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上述情事,保险人按原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保险金额的给付。
    4、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保险人无息退还多缴保险费。 索赔时效
    第二十六条 自疾病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 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情事: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 2021-05-23 13:58 龙层花 客户经理

    意思就是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这会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同时还有每年增额的部分一并赔付。举个例子,如果被保险人的《为了明天》基本保险金额是10万元,且投保了13年,赔付的金额=10万+10万*5%*13=16.5万元。如果看不懂就打电话95519,叫你的业务员来帮你办就行了。
  • 2021-05-23 13:55 辛培军 客户经理

    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1997年推出的一款针对0岁至六十五周岁健康群体的,中国人寿“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年缴620元,15年。特别约定里有一条:根据投保人要求:缴费期15年前5次生存保险金不领,到55周岁每月领取养老金,并且每三年会给付一笔生存金的一款寿险,这款保险很合算现在没有这么高投资利益的保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款保险已经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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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1、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以后的每三年,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金是被保险人保额的百分之十。

    2、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那么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保险金包括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的综合作为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自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那么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它的合同终止,保险金包括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的综。

    4、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全残,那么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金包括保额和部分增额,同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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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身寿险 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