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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可先行垫付
齐明松 来自: 网页 2021-05-1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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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3:45最佳答案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11 13:45 齐晓天 客户经理

    弃车逃逸缴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但缴纳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2021-05-11 13:42 齐晓威 客户经理

    报案,找到肇事车辆,然后才能得到理赔
  • 2021-05-11 13:42 赵颖辉 客户经理

    想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理赔 首先就是要确定肇事的车辆的问题,找到了肇事车辆,确定保险公司,都可以起诉的,祝好运,幸福平安
  • 2021-05-11 13:39 龚小芝 客户经理

    弃车逃逸与肇事逃逸都会加重处罚,只是以逃跑时有没有留下车为区别,是法律上为了一些特别情况而定的词汇。
    这两者对保险公司理赔并不直接造成影响,因为理赔主要依据交管所开立的事故责任报告书
  • 2021-05-11 13:39 辛国爱 客户经理

    1、不可以的,一定要找到具体的保险公司,看一下事发地是否有监控吧。
    2、可以申请这个。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上网搜索一下这个条例吧。
    文章地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2021-05-11 13:36 齐文玲 客户经理

    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5-11 13:36 齐智娟 客户经理

    【正文】车主甲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该保单综合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该综合险条款中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解释为:“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
    某日甲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一死一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甲未能及时抢救伤者,而是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甲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甲某与二轮摩托车主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付清了赔偿款。在理赔期限内,甲某到乙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认为,甲某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拒绝向甲某赔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理解。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本案中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离现场后未在四小时内主动报案,因此应当推定其为“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投保人认为,本案属弃车逃逸,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要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必须要驾驶员逃逸和保险车辆驰离现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案中保险车辆未驰离现场,且未影响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未加重保险公司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对弃车逃逸作出免责说明,按照格式条款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有关法律规定,弃车逃逸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解释,“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 本案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甲某的行为属弃车逃逸,按文义理解,弃车逃逸不属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所解释的“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该保险条款所排除的“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的情形。但由于上述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定义的解释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从格式条款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的角度而言,既然该保险条款未对弃车逃逸又不在四小时内报案的情形明确作出免责说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投保人弃车逃逸为由主张免责,并且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并未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被交警部门推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未实质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案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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