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吗?
龚峻梅 来自: 网页 2021-05-0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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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09:12最佳答案

市地税局作出政策解读
常报全媒体讯 本月起,购买商业保险个税优惠试点政策已在我市实施。市地税局12366热线近期接到许多市民关于保险抵扣个税的咨询,市地税局特别提醒,个人只有购买具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三类:一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二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三是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
根据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也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原来个人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3500元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购买了商业健康险,年缴保费不少于2400元,那么有2400元可以做税前扣除;年缴保费低于2400元,也有与所缴保费等额的税前扣除。以在我市某企业工作的王先生为例,每月工资1万元(已扣除五险一金),如果购买了大额个人税优健康险,那么每月可少缴税40元,一年就是480元。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市民注意三点:一是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炒股收入、房租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非政策规定内的所得项目,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是只有保监会核准的取得税优识别码的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才能抵扣个税;三是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为其办理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另外,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一处扣除。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04 09:18 龚宇飞 客户经理

    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当年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在此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的情况,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如,2012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那么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2.5%=2.5万元,那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6-2.5=3.5万元。
    2013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50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则2013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那么在扣除2013年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以后,扣除限额还有余额=3.75-2=1.75万元,用这剩下的1.75万元来继续抵扣2012年度结转过来的没有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3.5万元,抵扣后,还有3.5-1.75=1.75万元没有抵扣,继续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只要以后纳税年度当年该项扣除限额在扣除了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后还有余额的话,就可以用该余额继续抵扣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 2021-05-04 09:15 连书耀 客户经理

    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 2021-05-04 09:15 符胜忠 客户经理

    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要关注以下三项特殊内容,本期超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在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税前弥补亏损,根据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当年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之前弥补以前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最长可弥补5年。
  • 2021-05-04 09:12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 2021-05-04 09:09 黄生龙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 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
    四、关于税收征管(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2021-05-04 09:09 龚孝雄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2021-05-04 09:06 龚崇栋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四、关于税收征管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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