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长退休老人没火葬,有没有抚恤金和遗孀...

请问市长退休老人没火葬,有没有抚恤金和遗孀补助?
齐春敏 来自: 移动端 2021-05-0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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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2 09:18最佳答案

一、退休职工死亡未火化可以领取抚恤金,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死亡者遗属领取丧抚费时需携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领取人关系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

二、根据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从2013年1月1日起,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扩展资料: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02 09:24 赖鹏博 客户经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时,需要火化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殡葬管理本是受两个法律体系调整的不同主体,但过去一些地方进行“搭车执法”或“搭车行政”,是不当的。

    很多省、市、自治区已经出台了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

  • 2021-05-02 09:21 齐晓威 客户经理

    参加社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领的待遇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两部分。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其家属凭借其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领取,棺葬人员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难补助部分,金额为其生前8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
    除这两部分之外,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月享受抚恤金。这里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规定的直系亲属,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2021-05-02 09:21 龚崇栋 客户经理

    如果在火化区域,属于火化范围的,需要提供火化证;属于因为宗教或者民族因素采取其它安葬方法的,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人发〔2009〕94号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2021-05-02 09:18 赖鹏举 客户经理

    供参考:
    据悉,在此之前,根据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的同意,对此条文进行修改,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未实行火化的,其遗属也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死亡者遗属领取丧抚费时需携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领取人关系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
  • 2021-05-02 09:15 赵顺铃 客户经理

    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实行火化,并且凭据死亡者,火化证领取相关待遇,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由民政部门开证明,领取相关证明,因此,如果在实行火化地区,不实行火化的,不能领取死亡后的任何待遇。

    拓展资料: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项目及相关规定:

    1、丧葬补助费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3、遗属抚恤金

    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6、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办法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 2021-05-02 09:12 齐晓娜 客户经理

    属于火化对象的,没有火葬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7号
    七、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七十一)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七十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七十三)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
    (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 2021-05-02 09:10 齐新海 客户经理

    这里市长是看不到的。
    我来解答一下吧,说的不一定对,只是从政策角度去分析。
    国家规定,是否火葬与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关系。但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的时候,需要有火化证明。
    也就是说,没有火葬社会保险是没有权力处罚的,但同时,社会保险不能支付这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待遇。
    遗属补助是国家在1980年的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是指对死亡职工(含退休)家属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企业支付一定的补助。也就是说,这个补助原则上是企业支付,而且是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会支付。
    因此,社会保险可以不支付,就是支付也需要先认定是否生活困难。
    我说的是国家方面的政策。如果你地方政策不同,算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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