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齐晓娴 来自: 网页 2021-04-3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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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10:42最佳答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具体可百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30 10:48 赵飞虹 客户经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
  • 2021-04-30 10:45 樊扬诗 客户经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丧葬费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 2021-04-30 10:45 赵风茹 客户经理

    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
    以下是相关的 法律常识 ,实际 当中,是需要去结合 看看你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你可以在 律 师 链接 去 进一步 细问去 看看。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至于他的父母能否获得,关键是看他们有无固定经济来源。如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就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如果他们有固定经济来源如退休费等,原则上就无权主张抚恤金的份额。
    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父亲须达到60岁,母亲须达到55岁,才能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只要该职工的父母达到了申请的年龄,就可以去申请了。
    2、其他子女具备供养能力,则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子女不具备供养能力,则可以申请。

    其实就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的一条就可以看出来了,你仔细的理解下,尤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和“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
    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2021-04-30 10:42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扩展资料

    领取死亡抚恤金需要的资料及手续: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由申报单位携带退休人员审批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材料,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申报,下岗失业人员由保管档案的单位负责填报。

    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因病非因公死亡人员由档案保管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实际缴费对账单;

    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由其继承人携带去世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实际缴费对账单。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已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减少的退休退职人员,涉及到补差额款,由原办理死亡减少单位携带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遗属抚恤救济待遇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已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清的参保单位在职死亡人员,申报单位必须携带去世人员档案,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

    灵活就业参保死亡结清人员由继承人携带去世人员档案,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

    5、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未销户的,丧葬抚恤费按照原渠道划入原存折(卡中);

    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已销户的,以及在职人员死亡的其继承人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公证书原件、公证后的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通过银行代发机构划入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6、市属及县区企业死亡人员首先由经办机构初审复核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

  • 2021-04-30 10:39 齐敬甲 客户经理

    河北省的只有两个月的丧葬费用,不有抚恤金,不平等的啊!
  • 2021-04-30 10:39 黄盛木 客户经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具体可百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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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30 10:38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他老婆的夫妻金到那个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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