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死亡,被保险人不配合理...
黄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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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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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1:15最佳答案
机动车驾驶员的保险,一般有“机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以及很多人寿险的保险。请核实买了什么样的保险?如果不明白所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得到理赔,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果你担心保险公司忽悠你,可以在百度上再次提问,也可以给我私信,我会尽力为你解答。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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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1:18 赵首永 客户经理
你的朋友已经死亡,想要赔偿只能他的家人对驾驶员的财产继承人进行索赔,而他的家人是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你们起诉的只能是驾驶员的财产继承人人,也就是说,你们可以从驾驶员一方得到赔偿,但是能不能拿到10万元,这就得看具体情况 -
2021-04-28 11:18 梅金荣 客户经理
看你买的是什么保险了。如果自己无责任和车相撞。可以叫对方的交强险陪。但是,交强险只有11W,如果自己有买车上人员险,可获赔、但是要看你买多少的保险,也可能有一定的免赔率的。 -
2021-04-28 11:15 黎皇兴 客户经理
2011年11月23日,陈在明所有的渝G12257号东风牌货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09版)》载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座的限额为5万元×2,新车购置价262700元。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险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5月8日6时23分,彭建辉驾驶川X08532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谢陈路下行隆鑫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正洪驾驶的渝G12257号东风牌货车、唐顺碧驾驶的渝 A1T017小型轿车分别相撞,导致三车受损、张正洪受伤等。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彭建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渝G12257号车在该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4257元,陈在明支付鉴定费2530元。张正洪的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3月6日,陈在明与张正洪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由陈在明一次性赔偿张正洪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共计115452元,张正洪的相关权利转给陈在明。2013年9月8日,四川省武胜县法院作出作出(2013)武胜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正洪受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42263.04元,陈在明实际请求6545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13年3月10日,和庆公司书面告知陈在明:永诚公司拒绝赔付,渝G12257号车的保险赔偿权利由陈在明主张。2013年11月,陈在明诉至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永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金66787 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50000元。
【要旨】
1、保险合同中关于不足额投保赔付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为常人所能够理解,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违反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涪法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永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认为,永诚公司对不足额投保赔付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永诚公司要求投保车辆的损失险按免责约定的比例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陈在明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永诚公司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故判决: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保险赔偿金116787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常人能够理解,保险人不应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依据该条款,投保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责时不能获得赔偿,违反交通规则有责反而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这与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法治原则相悖。故永诚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免责。故改判为: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423.30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50000元,共计75423.30元。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
1、对双方约定本案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判实务中,许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凡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要保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这说明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是: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是否为常人能够理解,故对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能够为常人理解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双方关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的约定即属该情形,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现行商业保险条款均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赔偿金,即俗称“无责免赔”条款,保险人也以该条款主张免责,投保人因此遭受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认识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法律适用作出统一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2、商业保险的本质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给投保人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该损失由保险人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代替投保人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等即使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保险事故给投保人等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仍然客观存在,如认定商业保险的“无责免赔”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投保人等不能依据该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而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反而可以获得赔付。这显然是在鼓励引导公民违反交通规则,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保险的本质,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2021-04-28 11:12 龚峰毅 客户经理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同于交强险,无法依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你可以起诉出租公司判决后,由法院直接执行保险金。 -
2021-04-28 11:09 管火金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您好!开车出门在外各种意外风险无法预测,不仅需要提高爱车的保障,更加需要提高车上人员的保障,及时投保一份合适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必要的。
因意外出事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吗
如果您的意外出事属于您所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那么您是可以获赔赔偿的,建议您仔细查看您所投保的产品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程序是什么
1.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这点关系到车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赔服务,报案时间的早晚,也会直接影响到理赔时间的快慢。
2.查勘、定损。事故发生地就近的保险公司网点工作人员进行查堪和定损,这是理赔的关键之处。
3.核价、核损。
4.投保人将理赔资料递交到保险公司网点,由工作人员将资料上传至车险理赔工作管理系统中。
5.理赔人员从接收到材料开始进行审查、理算、核赔。
6。投保人可到就近网点领取赔款或通过转账方式获得理赔款。为了便于您日后的理赔,建议您尽量选择正规投保平台来选购车上人员责任险,上提供有多款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产品,您不妨前来对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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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11:06 齐春对 客户经理
如果自己无责任和车相撞。可以叫对方的交强险陪。但是,交强险只有11W,如果自己有买车上人员险,可获赔、但是要看你买多少的保险,也可能有一定的免赔率的。追问:
对方全责,但是受损车也买了车上人员保险,车上有人员死亡,对方车肯定得赔,但是受损车的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残死亡的人还赔偿吗回答:
赔付的,有车上人员险就应该赔付。追问:
可是保险公司说对方是全责,事故车无责,所以不能赔付。回答:
是朋友的朋友的车,这辆车发生事故后,车上夫妻两人均死亡。他的车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他的车无责。对方车接交通事故进入理赔程序。问题是他的车保险公司说他的车无责,车上人员不予理赔,合理吗?回答:
举手之劳。不客气~~ -
2021-04-28 11:05 赵颖辉 客户经理
如果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适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损害致残或死亡,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性物件损毁等,比如宠物狗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即使其主人将宠物狗视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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