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辞职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详细的问题说明,有助于回答者给出准确的答案
赵香汝 来自: 网页 2021-04-24 13:43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4-24 13:49最佳答案

现实困惑
沈某于2007年9月,与一家大型商场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了该商场采购员。2012年7月,因同事间产生矛盾,赌气辞职,沈某主动与商场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一直未找工作。2013年1月,沈某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沈某,沈某无法享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沈某表示不理解,因为自己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用,可为什么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如果把少缴纳的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补上,沈某是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呢?
律师答疑
沈某不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即使他把少缴纳的两个月的失业保险费补上,他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是自愿中断就业的。《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在本案中,沈某是由于自己主观意志,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并向企业赔付了相应的违约金。李某的暂时性失业是自愿的,不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企业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4 14:07 符育明 客户经理

    辞职了,可以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 2021-04-24 14:04 齐敦益 客户经理

    辞职了,可以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 2021-04-24 14:01 米塞林 客户经理

    辞职了,可以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 2021-04-24 13:58 连丽红 客户经理

    自己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自己辞职的是因本人意愿和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相关惩罚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

  • 2021-04-24 13:55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什么是失业和失业保险?
    所谓失业,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失业保险则是指为保证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四种: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3.财政补贴;4.职工个人缴费。此外,其来源还有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用于失业职工的部分包括:1.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其他费用。除上述可以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外,失业职工还可以在参加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以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医疗的,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些都是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当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业人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应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素质,创造就业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找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抓住所有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 2021-04-24 13:52 黄益泉 客户经理

    现实困惑

    2012年1月,董某进入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到第二年的时候,董某觉得自己在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大发展就决定辞职。董某辞职后就一直未找到工作,于是董某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可是工作人员却告诉董某,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董某认为,自己明明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为什么现在却不能够享受了。董某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律师答疑

    董某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他把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上,他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是自愿中断就业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在本案中,董某是由于自己主观的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并向企业赔付了相应的违约金,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不满足享受事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企业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理荟萃

    由于自己的主观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虽然,人们所面对的一些客观的不利后果,法律会尽全力去弥补。但是,如果由于我们主观上去做了一些对自身无利的事情,那么就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 2021-04-24 13:46 边华涛 客户经理

    不能,因为享受失业保险的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自己辞职的肯定享受不了。

相关百科精选

  • 永安财产保...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

  •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