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的养老保险今年交的是多少钱?听...
齐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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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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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6:42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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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6:51 齐春敏 客户经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属、省属、外地驻郑企业及部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均适用本条例,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五条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犯。
第六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和各县(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筹集。征收标准由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体改等部门及工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
对不能或不易计算其实发工资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十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租赁、承包或被兼并时,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该单位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第二节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条例施行前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只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第三节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追加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三部分组成,从职工本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按下列比例计发: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职工,按本人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计发;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发;
(四)本条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退休、退职职工,退休、退职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本人退休、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发。
第二十二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职工,追加养老金根据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百分之一点四的比例计发。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仍按原规定标准计发。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省、市新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或原规定的生活补贴提高计发标准的,其金额高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额的,只发差额部分;低于或等于增加额的,不予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其中缴纳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标准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
对前款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从职工退休、退职后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五进行调整。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原计发办法不变,每年可按前款规定调整退休费和退职费。
第二十六条 退休、退职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支付。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尚未列入社会保险项目的医疗费及其他养老保险费用,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可以为所属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和获得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优先为其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三十条 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自主选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职工所在单位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十二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退职后死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或余额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或余额作为职工个人遗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不进行社会调剂。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
社会保险机构所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的规定,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殖。基金增殖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殖部分全部转入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分别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逐步实行全市统一提取基数和比例,统一核算、管理,统一使用调剂金和积累金。
第四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人员增减、工资变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等有关情况。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同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在职、退休、退职职工有权核查本伤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足应缴款额,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可按日并处以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现有企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四个月内,新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
(二)拒缴或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拖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为全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瞒报职工人数或采用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私扣职工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如数退还,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截留、私扣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截留、私扣款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退休、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丧失,不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发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或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职工与企业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机构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城镇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的养老保险,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慢慢看清楚 应该对你有用 -
2021-04-21 16:51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的15年就是,在劳动者在社会工作中,为企业工作时,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管劳动者之后换个多少间企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满15年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都可以按月领取相应的退休金。15年是最低年限,当然年限越高以后的养老金就越多。 -
2021-04-21 16:48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是有必要交的,因为在交了养老保险之后,人们到达了退休的年龄,那么在这个一个情况之下,人们可以放心大胆的退休。哪怕是在退休之后,人们也可以领到合适的工资,这样的工资让老年人在晚年的吃穿有了保障。当然在退休之后,老年人也可以会选择继续做一些工作,而这一些工作,除了可以保障他的生活之外,养老保险所获的钱可以说是一个额外的收入,可以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的富裕。倘若有一天他不继续工作了之后,那么也不至于身无分文。
一、养老保险必要性老年人退休下岗,那么取代他们原来职位的人,就是拥有着新鲜活力的年轻人。有了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是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更替的,在这样的更替的情况下,岗位的人员不会因此而匮乏,而年轻人可以继续为企业效力。再加上现在的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就会让子女承担更多的养老压力,而子女在外拼搏是非常不容易的,养老保险可以减轻子女供养老人的负担。
二、养老保险的普遍性对于现在的老年人来说,很多人从年轻的时候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这就说明养老保险并不是一种没有任何作用的保险。现在的企业单位在员工上岗时会自动的帮你去交费养老保险,这也是比较人性化的措施,是我们平时说的五险一金。年轻人一直交养老保险,直到他们退休为止,而在退休后的几个月内,这种养老保险就开始返还机制了。
养老保险即使是没有多余太多钱,在返还回人们年轻时缴纳的钱财也是非常有用的,这样也不会导致人们在老年时候没有人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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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6:48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你好,各地情况不同,自己缴纳是按照当地标准缴纳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3。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所以养老保险交的比较多一些。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比如你的月工资是4000的话,每个月要扣掉你8%*4000=320元的养老保险费。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国家补助的养老金。具体算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
2021-04-21 16:45 赵飞虎 客户经理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正常是按当地去年省社平工资的60%的20%缴纳,养老保险正常时连续缴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果你缴满15年还未到退休年龄,需要继续缴纳直到退休年龄为止。如果是我只想缴15年,可以从45岁开始缴纳,如超过45岁还未缴纳养老保险,还可以在50岁前缴纳,到退休年龄的时候一次补齐满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了。 -
2021-04-21 16:45 赵顺贵 客户经理
不需要连续交,中间可以断交,总的缴费时间加起来有十五年就可以了。根据以下法律条例可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累计缴满十五年的,是累计,不是连续缴满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未缴满十五年的解决办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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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6:42 黄盛权 客户经理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如果只是交满社保15年到退休了,每个月可以领到多少钱的待遇?15年的养老保险的一个缴费年限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一个最低缴费年限,仅仅只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来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那我退休以后每个月领到的退休金待遇相对也是比较低的,大概只有800块钱到1000块钱左右。
而且这个800块钱到1000块钱的一个待遇,是必须要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才可以获得的。另外还有另外一种养老保险,叫做新农村合作养老保险。如果你参保的是这一种养老保险的话,那么所获得的待遇会更低。农村养老保险应该最终的,养老金待遇不会超过500块钱。绝大多数参保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他退休以后往往只能获得两三百块钱左右的一个养老金待遇。
想让自己的养老金待遇更高。就要在15年的基础上继续参保。如果条件允许,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并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继续参保,因为只有较长的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才能够让自己获得一个较高的养老金待遇,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成正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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