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

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龙宣霖 来自: 网页 2021-04-1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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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12:07最佳答案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9 12:25 管爱娟 客户经理

    给你一个案例,你自己分析: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宋某将杨某、车主、肇事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在王店法庭,双方最后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由杨某偿还保险公司12万元,同时,车主某塑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借来一辆车子,为朋友开婚车,本是开心的事。可因为贪杯,好事变坏事,驾驶员杨某撞了人。麻烦的是,因为这事,他还两次成了被告:先是事故受害人起诉他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接着,保险公司又将他告上法庭,追讨已赔付的12万元交强险。近日,在王店法庭,倒霉的杨某最终没有逃过这一“险"案件回放 2009年5月2日,我市中环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主受伤。说起来,肇事人杨某也是个倒霉人,原来,当天为了帮朋友开婚车,杨某向某塑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借了辆轿车,结果因为席上贪杯,麻烦便接踵而至。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宋某将杨某、车主、肇事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宋某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元。 原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不料,因为醉酒驾车,杨某又成了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杨某酒驾肇事属违法,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垫付的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杨某和肇事车车主某塑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向两被告追偿12万元。 在王店法庭,双方最后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由杨某偿还保险公司12万元,同时,车主某塑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从此案来看,一审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做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承办该案的董法官解释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某属于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有权向杨某追偿。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关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伤残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制止醉酒驾驶、防止肇事者存在逃避赔偿责任的目的出发,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者支付伤残赔偿费用后,再向肇事者追偿。(嘉兴日报)(和讯财经原创)
  • 2021-04-19 12:22 龙小芳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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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4-19 12:19 粱俊芳 客户经理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饮酒驾驶可以赔付交强险!
  • 2021-04-19 12:16 齐显尼 客户经理

    酒驾一般都是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4-19 12:13 黄皖生 客户经理

    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费用后,有权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 2021-04-19 12:10 连书纳 客户经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被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1)至(4)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机动车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用赔偿财产损失。这里“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用赔偿财产损失”应如何理解?在《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未被修改之前,存在无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依法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失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我们不仅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更应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其第76条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加害人醉酒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中国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的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的答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当行政机关的答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时,应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交强险条款》第9条属于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经保监会审批的全国统一的格式条款,此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酒等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适用。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责任承担和免除均属强制性法律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任何下位法的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得违反和排除适用。第二,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非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主张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而要求合同以外的人承担义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依文意解释,《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除外,依该法条的文意解释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21条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任然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依目的解释,我国交强险立法体现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以区别于商业险。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肇事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显然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方醉酒为由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事实上,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发,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违反保障社会公益、救济弱势群体的基本职能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第五,由于交强险制度的在于及时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也有成本核算问题,如果由于保险公司理赔成本过大,运营亏损,也会危及交强险制度的存续,最终影响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关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有权机关未依法作出纠正之前,尚需严格适用,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第六,规定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加害人行使追偿权,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其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情况下对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途径消化或分解这一加重的负担,即对被保险人追偿。如此,一方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给予了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通过追偿权的行驶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制裁,起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 2021-04-19 12:04 龚安静 客户经理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没责任,也不赔付,因为在买保险时哪里内容有条款注明,另外(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人士驾驶出了事故,也是概不负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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