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经鉴定为完全性失语二级带偏瘫四...

交通事故造成经鉴定为完全性失语二级带偏瘫四级伤残,将如何赔偿
赵风蕾 来自: 网页 2021-04-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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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10:45最佳答案

一、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7.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4.8.2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你说的右眼失明,如果是眼球缺失,可以构成七级伤残,如果是无视力,可以构成八级伤残。
二、你说的颅骨粉碎性骨折导致记忆力减退,如果伴有其它体症,如智力下降,影响正常日常生活,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做智商检测,根据智商降低的多少,评定相应等级的伤残,如果单纯是记忆力下降,不能评定伤残。
三、颅脑损伤后如果留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失语等,也可以根据肢体肌力下降的多少,评定相应级别的伤残等级的。
四、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八级伤残赔偿30% ×20年即6年的赔偿。因为各省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不一样,所以赔偿也不一样。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8 10:57 齐新海 客户经理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六、长期护理费:4196× 12× 20× (50%、40%、30%)
    七、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八、交通费:500-2000元
    九、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20×90%=586776.6元
    农村标准:11669.3×20×90%=210047.4元
    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十一、假肢费用:以假肢公司的建议,赔偿20年.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90%
    农村标准:8343.5×[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90%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18-实际年龄)÷2]×90%
    农村标准: [8343.5 ×(18-实际年龄)÷2]×90%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80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3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 2021-04-18 10:54 樊振生 客户经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双方事故责任比例,以及对方的年龄,户籍综合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2021-04-18 10:54 齐晓怡 客户经理

    为你解答:

    一、医疗费:以单据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50-100(各区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六、长期护理费:4196× 12× 20× (50%、40%、30%)

    七、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八、交通费:500-2000元

    九、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4757.2×20×70%=486600.8元
    农村标准:13360.4×20×70%=187045.6元

    十、鉴定费:依单据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5673.1×[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70%

    农村标准:11103×[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70%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5673.1×(18-实际年龄)÷2]×70%

    农村标准:[11103×(18-实际年龄)÷2]×70%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十三、假肢费用:以假肢公司的建议,赔偿20年.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3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 2021-04-18 10:51 堵新心 客户经理

    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全国统一交强险总金额12万2,其中伤残赔偿金11万,这十一万是不分责任的。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的赔偿金额,例如天津为例:2013年天津市城镇四级伤残赔偿金:414764,那么对方的承担金额计算公式是:(414764—110000)x 70/100=213334.8如果你是农村户口的话按照你所在地农村赔偿金来计算。由于肇事方是摩托车,无交强险,那么理论上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你的也由撞你的一方承担11万,那么摩托车应赔付你是213334.8+110000
    第二,伤残赔偿金需要对应自己所在的省市交通事故赔偿伤残赔偿标准。第三:交通事故如果满足两个条件是可以农转非的,比如外地农村户口人员来城市工作,1.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2.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工作人员,提醒拥有机动车一族,购买车上后一定要及时上保险,交强险是赔外车不赔己车的,需要上交强险的同时再上一份商业险更有保障。
    祝你好运吧
  • 2021-04-18 10:48 黄益汉 客户经理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2021-04-18 10:42 齐景嘉 客户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 2021-04-18 10:41 樊振生 客户经理

    如你说的情况,应该是二级伤残,其标准如下: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条款5。
    二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
    伤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2级伤残赔偿系数=90%
    2、死亡赔偿金计算:
    城镇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 年龄60岁≤X≤75岁: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X)年
    C 年龄 X≥75岁: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 年龄60岁≤X≤75岁: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3、误工费:
    按照实际误工损失计算。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70元/天】
    5、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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