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民事赔偿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如何计算民事赔偿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齐明松 来自: 网页 2021-04-1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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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10:55最佳答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8 10:52 齐昆明 客户经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的生活支出。
    影响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因素有四: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和伤残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案件的受诉法院有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交通事故被告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当结合诉讼的便捷性、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综合考虑选择最佳人民法院起诉,以达到诉讼目的。
    被扶养人的年龄是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年限分情况分别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给付至18周岁为止;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给付年限为20年。但是,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给付年限为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时间自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是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规定,被扶养人为城镇户口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农村户口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伤残赔偿指数是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后一个重要因素。伤残赔偿指数,每一级的赔偿指数相差10%,伤残等级越高,伤残赔偿指数越大,反之亦然。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
    因此,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最好请专业律师指导赔偿,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2021-04-18 10:49 赵颐轩 客户经理

    ”这里的“计入”可能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并列关系,即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最终确定为死亡赔偿金数额。另一种含义是涵盖关系,即不将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笔者认为在处理被抚养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关系时,应该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理由如下: 首先,原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持与已有法律的统一,才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在技术上拆分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的,二者之和才能充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在最高院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即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与死亡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一致的,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本应被死亡赔偿金吸收,不应再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当时考虑到该司法解释要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立法原则,才通过分别设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的方法,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行了拆分。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其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相加之和才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其次,若不累加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只简单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与无被扶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一致,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救济功能上都不同,二者并不排斥。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能代替死亡赔偿金。
  • 2021-04-18 10:46 黄盛润 客户经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当然最好还是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 2021-04-18 10:4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没有明确定论。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样。有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存,也有少地方明确计算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后不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 2021-04-18 10:40 黄盈椿 客户经理

    并未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只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入死亡或伤残赔偿金项目中,但并未取消该赔偿项目。
    如有帮助请采纳。
  • 2021-04-18 10:37 龚巧云 客户经理

    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引人关注的是该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正在大家对如此规定辗转猜测之际,最高院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该项赔偿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明确存在。
    理由是:
    一、 从文意解释来看,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消弭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思。“计入”就是“计算进去”,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
    二、 从逻辑上讲,如果最高院想消除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赔偿项目,无须再以通知的形式把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处理重申一遍。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消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
    三、 从法理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赔偿项目更是一项权利,甚至是关乎生存的权利,应当存在。确立了其应当存在,余下的就是其能否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涵盖以及是否重叠计算问题。
    从《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来看,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都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
    既然是财产性权利,权利承继就没有问题。进而就产生一个问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谁的权利?是受害人固有的还是被扶养人承继来的?还是被扶养人固有的权利?
    残疾赔偿金如果是受害人固有的且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被扶养人还能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主张权利;而残疾赔偿金如果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会给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权利带来麻烦。举此例子,就说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单独明确的必要。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其对死亡人的所谓“被扶养利益”和“继承利益”。也就是说,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有被扶养人的情形下,这里的死亡赔偿金理应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的所谓“继承利益”了(也就是其近亲属基于对被侵害人的继承利益而主张权利),这样会忽视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利益。
    我们的侵权法赔偿原则还是填补原则,这已经与发达国家的惩罚原则有差距。《人身损害解释》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计算二十年,这二十年的规定看似经过科学计算的结果,但是事实上任何试图通过具体的立法技术达到所谓的高度公平正义从来就是梦想;真正的公平还是要法官通过权衡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人的经济条件、受害人的经济条件、及当时及未来的社会发展情况等来判决,以达到个案的公平。笔者认为正是最高院看到残疾赔偿金不能填补受害人及被扶养人的损失,才出台通知要求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特别是目前通货膨胀的社会大背景下更甚。被害人死亡后,对于其家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难道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而所能弥补的吗?答案是否定的,远远不够。
    所谓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重叠计算问题,是陷于法律条文机械化的结果。
    消弭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者把其涵盖于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使问题简单化,反而不利于被扶养人权利的保护。
    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指向不同,是价值不同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明确。
  • 2021-04-18 10:34 黄相柏 客户经理

    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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