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租车司机,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我和...
我的车和一骑自行车人挂蹭,我没事,人家花了40来万。出租公司有权利和义务赔偿吗
黄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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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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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16:45最佳答案
因完成工作任务造成的侵权,直接由雇主(单位)赔偿,但是单位有权根据您的过错向您追偿。比如如果你没遵守交通规则,则有过错。具体追偿多少根据过错,您和单位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您完全没过错,单位和保险公司应该出了。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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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16:48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应当有车主,司机和挂靠公司连带承担, 司机和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在内部有效,对外无效! -
2021-04-17 16:48 黄生龙 客户经理
肇事司机是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4-17 16:45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出租车公司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有买保险的话那你们就没那么大压力的。。 -
2021-04-17 16:42 赵顺贵 客户经理
出租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运营,有偿使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何种情况,你若有重大过失,公司可以追偿。
现在的问题是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最多60日)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个程序时间加起来3个月应该是超了,你可以向它的上一级申请。 -
2021-04-17 16:42 黄皓燕 客户经理
网友你好:
被挂靠公司有责任!
根据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足以赔付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剩余的不足部分,被挂靠公司要和司机或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
2021-04-17 16:39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按:这是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近百万,二审判决赔偿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终审判决结果,令当事人的索赔基本不可能实现。笔者代理当事人成功申请再审,成功地将公司拉入赔偿责任人的范围,,使其判决书不再是一张空纸,确保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甲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乙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丙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申请人甲某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X) 一中民终字X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乙公司、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判令乙公司、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甲某因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北京XX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的雇主丙某与乙公司对甲某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 一审判决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认定上思路清晰、分析透彻。应当说,一审判决是依法保护了甲某的合法权益。但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为: 由丙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 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市高法主持正义,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再申明以下理由: 一、二审判决由丙某个人承担责任,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是违背事实与法律的。二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与丙某就运输一事有协议书,双方之间仅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且该公司并非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因交通肇事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只能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不能由合同相对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该责任。”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为丙某与乙公司之间订立了运输合同是错误的。 二审判决认为在乙公司与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未明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依照二审判决结果来看,此合同关系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是雇佣关系的话,则其应当判令乙公司和丙某承担连带责任;而二审判决却是判令丙某个人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将二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 但在乙公司提交的其与丙某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乙方必须严格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遣及安排的运输流向,否则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暂停乙方运输队车辆。”我们认为:在运输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需要服从另一方的情况,但前述条款恰恰表明在乙公司与丙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而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正是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中所特有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对于前述合同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退一步讲,如果本案中丙某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必定存在挂靠关系,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丙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为首钢拉货。为什么丙某不用自己的名义给首钢拉货?恐怕是因为资历浅、信誉低、人家首钢不会与之缔结合同。但丙某又想给首钢拉货赚钱,所以他必须要找一个实力雄厚、商誉好、与首钢有合同关系的单位为依托,打着前述单位的名义来为首钢拉货,若非如此,丙某想进首钢的大门都困难。 另外,如果仅允许丙某和乙公司在赚钱、分利益的时候拴在一块儿,一到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就划清二者界线,恐怕有所不妥。因为那样不符合“谁受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在为乙公司进行工作。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必定存在挂靠关系。否则,对于本案中丙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无法阐明。而二审法院认为丙某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我们认为:究竟二者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是解决本案问题的关键所在。正是因为二审法院没有搞清二者的关系,所以才导致二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 二、本案应由丙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乙公司是雇主。1、乙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雇用关系。 关于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有人认为: 要考虑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有无劳动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要考虑受雇人是否受领报酬,符合上列条件者,可以认为雇用关系存在。我们认为: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雇用关系的认定,应以雇用者与司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有没有合同、领没领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因为这些提供劳务的人在客观上以雇用人的名义进行工作,且受雇用人的指挥、监督,所以应当承认他们之间的雇用关系。反之,若只有合同,而无选任、监督关系,就不存在雇用关系 (如出租车撞人,乘客不会替司机赔钱) 。在本案中,乙公司决不会找一个他信不过的或身体、精神状态不适于驾驶工作的人为之服务,所以司机的人选必定是经乙公司首肯的。另外,司机在工作中,也肯定要服从、接受乙公司给他安排的工作,如工作时间、工作路线、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吗。所以在司机与乙公司之间是存在雇用关系的。 2、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在为乙公司拉货。 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在为乙公司工作(此点已为一、二审判决认定) ,非为丙某工作。基于受益者承担责任的原则,乙公司也应当承担雇用人责任。 (二)、丙某是一般雇用人;乙公司是临时雇用人。1、交通事故发生时,乙公司对司机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安排。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论丙某是不是司机的雇主,在此时均丧失对司机的实际掌控,而此时正在实际管理、控制公司的人是乙公司。应当说此时的丙某已非司机的雇主,司机也非丙某的雇员; 此时司机的雇主是乙公司,司机是乙公司的雇员。而一审法院也应是以此理由下判的。 2、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在为乙公司工作,在为乙公司的利益奔波。乙公司是拉运行为的受益人。 所以我们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处于乙公司的监管、控制之下,且司机在为乙公司工作、执行乙公司的业务,所以,本案应由乙公司和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二审法院对于司机与丙某、乙公司之间关系的错误认定,导致了判决中适用法律的错误。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提出上述申请。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再审,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 日 -
2021-04-17 16:39 宇文献花 客户经理
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出租车主和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营养费、鉴定费的。受害人可以先找出租车司机或是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方不赔时,去法院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和保险公司,搜集证据以及了解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对维护你的利益而言非常重要。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出租车公司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
1、司机为出租车公司的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全部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收入。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或者职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问的。
2、司机为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对于此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一种租赁或者使用权的的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者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租。在出租车的车门外仍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
3、 司机为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是名义车主,司机是实际车主,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要低一些。
这种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车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使用费用,或者叫挂靠费用。
4、即所谓的“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三种情况:
a 、首先是二驾作为主驾的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驶;
b、其次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的费用,其余的利润归自己所有;
c、最后一种就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目前对于二驾的管理,有些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报出租车公司备案或者登记。但绝大多数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
这种情况是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权人再次与他人次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
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是哪种内部关系,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该车车门上写着的“某某出租车公司 ”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或者更为复杂的一些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判断赔偿的依据。公司 的财力相对于单个驾驶员或者某个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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