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让灵活就业人员补交...

我的情况很特殊,08年工作,10年辞职,此前单位缴纳五险一金,10年到现在一直欠缴,档案也在原单位放着。不知道算不算灵活就业人员,请高人指点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要转到个人名下续交,听说还要补灵活就业的两年。如果现在找到了工作缴纳保险可以一起补上吗?如果找不到何时缴纳保险的,那保险应该怎么办是好?档案是放在社区,还是自己手里?对以后工作,工龄有影响吗?谢谢
齐晓影 来自: 网页 2021-04-1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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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0:41最佳答案

今年底前,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今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欠费。
从明年1月1日起,沈阳市不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
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沈阳市出台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
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你问我答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给沈阳市养老保险政策还带来哪些新的变化。昨日,本报特地邀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享受待遇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3、到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能否一次性趸缴至十五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不允许,但可以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其中,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
趸缴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4、将到退休年龄从未参保,能否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答: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
愿望,我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参保缴费时以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此前已按相同政策参保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5、在原户籍地参保现在沈工作,今后能否在沈领养老金?
答: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移至我市,符合养老待遇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意思是,在年底要缴清,不然就按你交的年数算了。比如说你现在交了四年,欠了三年,以后只能一年一交,再交十一年。如果在年底前补清三年的,那么还需要每年交,交到第八年,也就是满十五年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4 11:00 黄盛林 客户经理

    好像是不让了 我也听说了
  • 2021-04-14 10:57 赵风莉 客户经理

    是否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中间中断缴费,各省政策规定不一样。有的省份不允许补交跨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有的省份则还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但是必须补交利息滞纳金,且补缴年份不能超过三年。具体规定,建议你到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去咨询了解。
    希望采纳。
  • 2021-04-14 10:54 龙安隆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你现在已缴11年,再缴4年,即符合办理退休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要求,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了。当地实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不能再向前补缴,只能向后顺延缴费,是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中发生中断后,再续缴的,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再进行补缴,必须在办理续保手续后顺延缴费。
  • 2021-04-14 10:51 齐晓强 客户经理

    灵活就业人员,以前如果交过养老保险,中途停下来了,这个是可以补交的,如果以前没有交过,现在是不能补交,只能从现在开始交满15年。
  • 2021-04-14 10:48 黄皖疆 客户经理

    现在一般在单位里面工作的人,单位都会为她交保险。这是每个职工享有的权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交养老保险,但是以前的不能补缴。
  • 2021-04-14 10:45 龚富贵 客户经理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交是可以的,只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即可,拖欠的时间越长所需要缴纳的费用越高,如果存在恶意拖欠的社保局经查...
  • 2021-04-14 10:42 齐晓彬 客户经理

    今年底前,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今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欠费。
    从明年1月1日起,沈阳市不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
    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沈阳市出台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
    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你问我答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给沈阳市养老保险政策还带来哪些新的变化。昨日,本报特地邀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享受待遇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3、到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能否一次性趸缴至十五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不允许,但可以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其中,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
    趸缴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4、将到退休年龄从未参保,能否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答: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
    愿望,我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参保缴费时以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此前已按相同政策参保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5、在原户籍地参保现在沈工作,今后能否在沈领养老金?
    答: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移至我市,符合养老待遇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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