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

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樊扬诗 来自: 网页 2021-04-14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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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07:15最佳答案

雇主需要承担雇员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风险,为了帮助雇主转嫁这方面的经济风险,建议雇主选购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什么意思?雇主责任险是保障什么的
所谓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哪些人需要买雇主责任险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高雇佣人的保障,就需要购置雇主责任险。至于如何投保,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投保。
2.雇主责任保险只赔偿意外身故与残疾,您在投保前一定要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于您后期的理赔方便。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您在投保前需要对您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有清晰的了解。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4 07:24 樊振玲 客户经理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1、被保险人不同

    雇主责任险,其被保险人是公司,主要保障的是公司的利益;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主要保障的是员工的利益。

    2、保障的范围不同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意外情况以致伤残或者死亡,属于雇主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即由保险公司承担本应为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的保障主体是员工,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皆属团体意外险保障范围,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赔付方式不同

    如果不幸发生意外,要进行理赔获得经济赔偿时,雇主责任险是先将理赔款付给雇主,通过雇主给雇员。而团体意外险则是直接将理赔款赔付给雇员。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14 07:21 齐新海 客户经理

    您好!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劳工赔偿法规,雇主对所雇佣的员工在受到意外伤害事故而受伤、残疾或者因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残疾或者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人却是与雇主有合同关系的雇员。
    至于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它们区别还是挺大的。雇主责任险赔的钱是针对投保者,也就是单位,是单位应该赔给职工的钱,而且职工在非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是不赔的,包括职业病伤害,误工费,诉讼费等。而团体意外险赔的钱是赔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受伤害者,不管保险公司赔给了被保险人多少钱,都不能免除单位应该赔给个人的钱。而且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是24小时全天的,工作不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都赔,但是不包括误工、诉讼、职业病等的伤害治疗。
    团体意外险可以相当于一种福利,是公司帮员工出钱买了一份保险。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给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保护公司的利益的。另外,团体意外险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有,雇主责任险只有财险公司才可以经营。
    最后,如果你还是不太清楚两者的区别,建议你可以去中民保险网在线咨询保险专家。
  • 2021-04-14 07:18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最经会经常碰到一些企业为了转移对于员工的风险,在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种难以作出选择。其实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保障范围有所重叠。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就是责任;而团体以为而保的是员工的人身安全,属于意健险。
    被保险人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企业负责人,而意健险的被保险人则为员工。
    赔偿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工作时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职业病、误工费等;但是团体意外仅对意外伤害进行赔偿。雇主责任险仅保障员工工作时间所发生的意外,如果企业想为员工买24小时的保险,可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
  • 2021-04-14 07:12 窦连池 客户经理

    我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企业,在经营当中经常会发生员工意外伤害的情况。为减少员工意外伤害给我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于日前向当地人保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经过与人保公司进一步沟通得知,在发生员工意外伤害后,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不支付给员工个人。据此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请问,此种责任险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 2021-04-14 07:09 赵飞虎 客户经理

    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企业,在经营当中经常会发生员工意外伤害的情况。为减少员工意外伤害给我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于日前向当地人保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经过与人保公司进一步沟通得知,在发生员工意外伤害后,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不支付给员工个人。据此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请问,此种责任险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解答】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当中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减轻因员工的意外伤害,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你公司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 因此依据以上规定,不能将交纳雇主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最近,有业内人士撰文认为,雇主责任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该保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各位同行讨论。 实践中,的确有很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或税务中介服务人员不能准确判定雇主责任险的性质,误认为雇主责任险款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正确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税法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其次应对雇主责任险作出准确的定位,正确划分其所属保险类别,明确该险种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谁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如此,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税法对保险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企业为自己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准予扣除,而与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如果为他人投保,即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限额内)、补充养老保险(限额内)是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参加的财产险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近似于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 二、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家要求劳动者个人在缴纳一定基本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企业也须相应地为其员工缴纳基本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目的是保证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以鼓励企业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三、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限额内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一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如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正确界定雇主责任险的类别及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应当注意,此处的雇主是指用人单位(如企业),不要误解为企业的投资者。 一、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显然应当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而不属于人身保险,并且该险种不具有投资功能。实践中,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业务,寿险公司一般不开展此业务。 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 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是为自己投保,为本企业支付保险费用。当保单所载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负担了应支付给受害职工的赔偿金,但不能就此认为职工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使企业没有办理该项保险,职工也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企业索取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雇主责任险将负担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出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减少了企业自身的开支,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统一理赔,统一向合法权益受损的员工支付。企业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费,是为自己支付保险费,并不是为投资者或企业职工支付保险费,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范畴,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其支付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也应该准予税前扣除。
  • 2021-04-14 07:06 黄睿哲 客户经理

    我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企业,在经营当中经常会发生员工意外伤害的情况。为减少员工意外伤害给我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于日前向当地人保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经过与人保公司进一步沟通得知,在发生员工意外伤害后,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不支付给员工个人。据此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答: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当中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减轻因员工的意外伤害,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你公司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因此依据以上规定,不能将交纳雇主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 2021-04-14 07:05 齐晓影 客户经理

    【问题】 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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