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哪些保险

我在上海上班,想请教大家“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哪些保险”?听说是“三金”,如果是“三金”的话,那都分别指的是什么?公司和个人在工资里面扣的交的比例又是多少?谢谢
连丽红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3 12:33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4-13 12:54最佳答案

1、我国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2、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3)在我国,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3 12:5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正常国家现在规定的应该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这是指城镇户口职工
    当然,有的地方,只要求三险,即:养老、医疗、失业
    以上的,一般都是当地的政府规定的,都是合乎要求的,不违规
    非城镇的另议
    公积金,现在是国家提倡交,但没有规定必须交,具体要看企业的情况,一般企业的流动量大,或者农业户口的人多,通常不太愿意交,因为不买房想取出来还是比较麻烦的
  • 2021-04-13 12:51 齐明柱 客户经理

    按照国家规定,现在企业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是在职的员工,单位会为你办理缴纳,其缴纳标准:
    养老保险:
    单位交20%,个人交8%,其中8%进入到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
    单位交8%或9%,个人交2%,其中2.8%进入到个人医保卡上(每月进一次)。
    失业保险:
    单位交1.5%,个人交0.5,供员工失业时到社会上领取失业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加是1%和0.8%,有的地方是单位全额负担,有的地方是每月扣员工1元钱,出现工伤时向保险公司理赔。生育保险则是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费用,由社保部门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交10%,个人交10%,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买房时可提取,也可用来购房贷款,是低息的。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只有两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 2021-04-13 12:48 章要在 客户经理

    五险。
    社保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 2021-04-13 12:45 赵马元 客户经理

    1、新劳动法并没有明确公司必须给员工投保的险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国家规定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
    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
    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
    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
    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输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
    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
    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
    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
    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
    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
    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
    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
    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1-04-13 12:42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1. 对长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劳动合同工。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 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 2021-04-13 12:39 黄生龙 客户经理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纳五险:养老保险,医保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有的单位还会为您缴住房公积金。
  • 2021-04-13 12:36 齐晓威 客户经理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纳五项保险
    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险

相关百科精选

  • 如何购买一... 家庭财产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

  •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