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工医保补贴15种慢性病都是什么病
边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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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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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11:41最佳答案
不知道你是什么地区的,参加的是什么类型的医保,这些好像都关系到慢性病补贴的办理。具体你应到当地社保局咨询,他们会有具体的涵盖范围和办理程序。一般来讲都要先报名,然后到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时要带你的既往病历,然后决定你是否能享受该待遇。享受后也不是终身的,一定时间后要复查一次,有的一年有的两年,你要是病好了就不能享有了!不好意思,就知道这么多,不知道能否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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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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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11:53 管爱娟 客户经理
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情况,你可以当地医保局咨询,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
2021-04-11 11:50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上面有详细的说明 -
2021-04-11 11:47 龙宝霞 客户经理
慢性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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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11:44 赖鹏华 客户经理
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此3类患者每季度可获得450元的补贴,
2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季度可获得600元的补贴。
3 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补贴待遇人员,每季度按照600元予以补贴。 -
2021-04-11 11:38 齐春敏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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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记者从哈市人社局了解到,进一步保障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自9月11日起,开展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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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11:35 齐显影 客户经理
不能继续使用。医保里面的慢性病登记手续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都是根据当时申请时候以及病历而进行补贴,而时间已经跨度大于1年一般不能继续使用需要重申。 -
2021-04-11 11:32 贾麒麟 客户经理
3日,记者从哈市人社局了解到,进一步保障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自9月11日起,开展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
申报对象
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哈人社发【2011】271号)、《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1号)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网络配图
鉴定步骤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到特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鉴定。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采取轮换交叉鉴定专家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鉴定。公示。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符合鉴定标准的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享受待遇。且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对参保患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等情况进行即时公示。
鉴定病种及依据
鉴定病种。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共22种。鉴定依据。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等。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申报鉴定时间
9月11日-17日(周六、日不休息)
申报鉴定地点
黑龙江省医院
(香坊区中山路82号,/8713181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南岗区颐园街37号,)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
(道里区丽江路1727号〈丽江路与群力第七大道交口〉,)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道里区地段街151号,/87672592)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道外区卫星路38号,)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道外区靖宇街119号, 电话: 0451-88029808)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总院综合门诊
(平房区卫健路3号, 、58625525)
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香坊区公滨路309号,)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道外区宏伟路217号,)
几种特殊情况的申报鉴定
↓↓↓
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鉴定。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鉴定。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进行申报鉴定。
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患者本人所在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院申报。
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现场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鉴定,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鉴定(经专家鉴定并非瘫痪卧床患者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注 意 事 项
↓↓↓
参保患者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经济负担。
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骗取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鉴定的,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依法予以追回。
慢性病申报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于鉴定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报鉴定医院医保管理部门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待遇有效期内,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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