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相约游泳溺水死亡如如何赔偿
成人相约游泳溺水死亡如如何赔偿
齐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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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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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6:25最佳答案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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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6:31 龚小芝 客户经理
这种情况还谈不上赔偿问题。
提问唯一赔偿理由(或者说原因)是“相约”,但相约和死亡事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成为要求赔偿的理由。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全文都明确赔偿的基础是存在侵权方(侵害方或责任方)。有了侵害才谈得上赔偿;有了应尽责任而未尽责任导致的侵害,才谈得上赔偿。
所以,如果要提出赔偿的申诉,应举证相约人具有侵权行为(相约人也应当能够举证自己不具有侵权行为)。 -
2021-03-08 16:28 黎琼锋 客户经理
成年人之间一起去游泳,由于各自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相互之间并不因相约而负有救护义务,所以不负赔偿义务。
但是还要看游泳过程中,你的行为是否使自己负有了义务。比如说死者明确表示不会游泳或不善游泳但一朋友硬拉他入水或向其保证会在危难之时给予救助,那么就负有了责任,要赔偿。 -
2021-03-08 16:22 车巧怡 客户经理
1.要是保险了并且不是自杀的话
就是按意外死亡赔偿喽~
2.看你是在哪里溺水的喽,要是在游泳池的话得到的赔偿就更多拉!要是在没人的地方就算意外呗!
(还是不要溺水的好) -
2021-03-08 16:19 黎皇兴 客户经理
比较麻烦的问题,要看溺水、救助过程,因为都是成人,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对游泳可能存在、导致的危险都应当知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不能说谁有过错,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谁邀集的?谁选中的场所?溺水中是否积极实施救助?顶多适用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但我觉得都有困难。 -
2021-03-08 16:16 黄相森 客户经理
1、如果没有特别情况与理由,从法理上说,几个成年人一起去游泳,其中一人溺水死亡,同去者是无需担责的,因为每个成人都应对自个的行为自行负责。
2、不过,很多事件中多多少少总有一些说不清的理由,比如本不去深水区,但某人提议去什么的。如果有这类的情况,有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3、此外,法官可能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让同去者多少稍许承担一些责任,也就是赔点儿,也算是对弱者的一些安慰吧。至于赔多少,是与各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有关的,内地这些年一般年轻者的全责赔偿标准基本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
4、参考案例可以在百度中搜索关键句:“21岁小伙子游泳溺亡 两同伴被判担责一成”。 -
2021-03-08 16:13 赵飞虎 客户经理
河里不让游泳,则相约去游泳就违法了。违法的时候再注意也狂然。 -
2021-03-08 16:10 黄皖疆 客户经理
如果是成年人邀请未成人去游泳,而且没有经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情况。
这种情况由于前一种行为引发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如果因为这种不作为而引起损害结果,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
被判定是过失杀人得具体分析下,否则则会认定为意外事件
从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和行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
如果是有能力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就是有能力去救助溺水的孩子,却不救的话,这种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两个都是成年人,虽然有互相照顾的义务。
如果发生死亡的结果,所承担的仅仅是一些赔偿。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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