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工伤
辛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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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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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1:40最佳答案
如果是已退休发生工伤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退休后属于退出劳动力市场,属于提供的劳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理赔。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为工伤;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是工伤,按劳务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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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1:46 齐旭明 客户经理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
2021-03-08 11:43 龚子龙 客户经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这个问题应做如下区分处理:
1、如果受伤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领取养老金,则不再认定为工伤,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受伤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处包含应退休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退休但未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可以认定工伤,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解释限定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
2021-03-08 11:37 连丽艳 客户经理
1、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农民工的话,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扩展资料: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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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1:34 梅金荣 客户经理
这个提问是有争议的问题,现行司法政策明晰的答案如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为工伤;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是工伤,按劳务关系对待。
司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
2021-03-08 11:31 路誉盛 客户经理
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些情况未能就细节明确说明,各省结合《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以辽宁省为例,制定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其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据此解释为:退休人员不予认定工伤,但可委托鉴定,单位根据鉴定结论予以赔偿。
2、目前有些单位聘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后,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对这部分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事例中,依据法院判决的实例,应予认定为工伤,而且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应依法保证工伤患者的工伤待遇。
3、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患者都享有补偿权,在司法解释中,赔偿标准都参照工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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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1:28 窦连水 客户经理
1.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2.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3.只能说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 -
2021-03-08 11:25 赵飞行 客户经理
今天上午,一朋友咨询:其67岁父亲受聘担任环卫清扫工,昨天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我回答工伤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如你父亲已享受退休待遇肯定不算工伤,但仍可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四十五周岁。 因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故该死者家属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可以认定死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亦即雇佣关系。因为死者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与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据死者家属陈述,死者虽达退休年龄,因为是农民并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构成工伤则存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似乎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均强调已经享受退休待遇。 本人理解,这种情况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工伤。针对这种情况,我查询了一些案例,认定和不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的都有,以不认定居多。因此建议家属到景德镇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及仲裁部门去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否构成工伤,因由他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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