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具体指...
赵馥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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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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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09:28最佳答案
如何正确理解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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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09:31 赵飞英 客户经理
法律意义上上下班途中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并不必然地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例如必须要是正常的合理上下班路线,适当的时间范围,不存在违法行为等等。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一条件并不存在着简单地公式。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里发现的事故必然属于工伤(当然也有例外),这是因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之下,用人单位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就当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控制理论,工伤事故必须由用人单位负责。但职工上下班途中却脱离了用人单位的控制,因此早期的司法判例根本就不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视为是工伤事故,即使是现在的司法对这个途中认定要通过很多途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追究起来就要走司法程序了 -
2021-02-21 09:25 米国连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其中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应为合理的时间,具体时间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当时的情形,结合路程和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认定。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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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09:22 齐智善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认为: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距离以及准确的“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义问题。
我自己是这样理解该条款的:“途中”应该是员工的必经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也就是机动车出现撞车、撞人等现象)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包括乘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的伤害情形。 -
2021-02-21 09:19 齐晗希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2021-02-21 09:16 赵风英 客户经理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2021-02-21 09:13 赵顺财 客户经理
1. 职工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伤者本人的主要责任,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是伤者本人的非主要责任以上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其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这里“上下班途中”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点,正确的理解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 “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合理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 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这里重点是“合理路线”的界定。一般应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形和行为目的性具体分析对待,对上班途中的理解要比下班途中适当广一些。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餐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其工作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对其后的过程应区别对待,如是到单位去工作的过程可认定为上班途中,如是回家过程则不认定为下班途中。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购物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与朋友聚会或到商场途中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均不属于下班途中。
(2)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这里重点是“合理时间”的界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对于职工在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又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工作性质结合有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难掌握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与体制日益多元化,单位工作时间的界定亦日趋多样化。但大体可分为计件工作制和计时工作制。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我们认为,对于计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较灵活,迟到、早退直接影响其个人收入,所以该类情况下的迟到、早退一般理解为合理时间;对于计时制的职工,应视该职工一贯的作息规律而定,若屡发迟到、早退,单位又无处罚依据的,说明该单位默认该职工的灵活的作息时间,应视为合理时间。 -
2021-02-21 09:10 米国超 客户经理
工伤中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如何界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只要是你正常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都可以认定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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