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过家关于南水北调中线移民搬迁,移民安置...
车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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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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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18:55最佳答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管理体制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借机多征多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占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
第六条 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恢复,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政策。第七条 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八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坚持责权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省、有关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确定负责征迁安置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征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级各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与有关市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责任书,落实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与沿线各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
第十三条 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是省征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按期、保质完成征迁安置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县确定的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工作机构是县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林业、通信、电力、文物、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所涉及征迁安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管理本行业迁建、恢复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市、县人民政府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宣传和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用地征收
第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用地征收。
(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向工程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压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共性用地报批材料,由项目法人直接提供给省国土资源厅。被占地群众异地安置、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恢复用地,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县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实行预公告,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三)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有关部门及被占压企事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同土地勘界,对地上附着物和占压影响的各类专项设施情况进行清点,共同确认,并由产权人签字。对主体工程外的附属工程永久用地,应按照节约和保护土地的原则,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进行优化。
(四)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线具有开发补充耕地条件的区域,应优先列入县《补充耕地方案》,并与被占地农民生产安置有机结合。《征收土地方案》由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市政府依据国家批复的有关政策所确定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听取意见后编制。
(五)县国土主管部门完成上述方案编制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按规定组卷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省南水北调办统一印制的分村、分户兑现卡,3个月内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各项补偿费兑付,并及时落实安置方案。(七)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对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先行用地。在确认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条 临时使用土地。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数量、使用目的、拟占用区域等相关材料。
(二)市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批复及现场实际,组织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方便和满足施工要求、减少对当地居民影响、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对临时用地方案进行优化。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优化后的临时用地方案,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申请。(四)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地类、权属和面积。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专项设施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五)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临时占地的位置、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及占用时间等。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复垦要求等。
(七)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生活和生产安置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安置。
(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选址并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条件的可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建设村民住宅楼,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居民点及生产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并审查批复。其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设计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含生产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安置农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生产安置,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适当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农业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就业安置。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复组织实施。
(三)投亲靠友安置。投亲靠友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本人需出具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证明和户籍准迁证,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同意,三方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谋职业自主安置(含投亲靠友非农业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亲接收地)有关单位对其职业与住房情况的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具备自谋职业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证。
(五)货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可实行货币安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异地农业生产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
第二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办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专项设施占压情况。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部门专项设施恢复工作,明确专项设施恢复的具体要求,管理恢复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设施恢复要求,安排本行业的恢复项目设计,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审查专项设施恢复方案和投资,审查成果作为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恢复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占压专项设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迁建时间和技术要求,并签订恢复协议。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签订恢复协议,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按协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恢复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电力、通信、水利等专项设施恢复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军队所属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恢复,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乡(镇)、村小型专项设施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不需恢复的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权属所有者。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与发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与省文物部门签订工作协议,省文物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任务,省南水北调办商项目法人编制年度征迁安置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省南水北调办将核定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分县征迁安置实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省南水北调办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南水北调办。市南水北调办依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征迁安置资金兑付方案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由市南水北调办审查批复后,抄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解兑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张榜公示后,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协议拨付居民房屋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城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恢复补偿资金。
第四十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执行。各级政府及农业、民政、征迁安置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征迁安置补偿资金中的直接费,市南水北调办可在单项工程内部、县之间调剂使用,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调剂后的节余资金,由市南水北调办安排用于征迁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其他费用的使用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一)管理费由省南水北调办按省、市、县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国土等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从县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掌握的管理费中解决。
(二)勘测设计科研费由勘测设计单位使用,地方协作、配合工作经费由设计单位支付给市南水北调办,具体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监理监测费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按招标或委托协议拨付给监理监测单位。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被占地农民劳动技能和征迁安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省南水北调办按工作任务划分各级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条 预备费的50%由省统一管理,其余50%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管理。各市在通过项目、县际间直接费调剂后仍不足,确需动用预备费时,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按国家确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基金,按《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及国家批复缴纳。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区。国家未批准计列的税费不予缴纳。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和征迁安置监理工程师。遇有错漏项和用地方案调整等情况时,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程序上报。(一)征迁安置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农村的补偿方案变更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树木、坟墓、小型水利电力设施等补偿方案变更,不突破已批复直接费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调办负责批复,在项目内或项目间调剂资金,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三)专项设施的设计变更,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经征迁安置设计代表和现场监理核实确认,报原恢复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在市、县内调剂资金。
(四)设计变更需动用预备费的,报省南水北调办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因故工期后延,造成临时用地补偿费增加,应分清原因,分别处理。因征迁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县掌握的直接费中调剂解决,仍有资金缺口可申请动用预备费解决;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
第四十七条 征迁安置工作节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征迁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迁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阶段验收和土地使用权移交
第四十八条 征迁安置验收以县为单位、以国家批准的标段划分为最小单元进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被占地农民生活和生产安置,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资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验收工作分为实施单位自查、县人民政府自验、市复验、省初验和国家终验五个阶段。各实施单位必须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实施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开展自查,其中专项设施自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成。自查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写出自验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申请市复验。
市南水北调办组织辖区内征迁安置复验,写出复验报告,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进行省初验。
省初验由省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由省南水北调办申请国家终验。
第五十条 文物发掘与保护验收由省文物部门负责,验收报告由省南水北调办纳入省初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自验工作完成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填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占地移交清单》,向项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与临时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规定工作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迁安置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征迁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加强征迁安置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监测单位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招标选择。
(一)监理监测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办法及经批准的征迁安置规划、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监理监测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控制征迁安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被征地居民生产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复,专业项目迁建恢复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三)征迁安置监理在征迁安置工作高峰期采用旁站监理,一般工作采用巡视检查的方式,征迁安置监测评估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
(四)占压实物数量变化和补偿兑付,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等材料。
第五十七条 各级管理和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征迁安置文书、技术、财务等类别档案,确保档案的规范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 建立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和省南水北调办每月通报、调度制度,建立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的协调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征迁安置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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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19:07 齐智国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是目前唯一一部有关工程移民的法规,可以在网上搜搜看看 -
2021-02-05 19:04 黄真强 客户经理
我记得好象是向河南迁移,主要向河南的南阳,信阳,许昌,平顶山,郑州这几个城市所管辖的县或区迁移,因为这是南水北调的中线的受益城市.而且路途不远. -
2021-02-05 19:01 黄真敏 客户经理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管理体制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借机多征多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占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
第六条 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恢复,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政策。第七条 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八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坚持责权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省、有关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确定负责征迁安置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征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级各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与有关市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责任书,落实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与沿线各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
第十三条 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是省征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按期、保质完成征迁安置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县确定的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工作机构是县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林业、通信、电力、文物、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所涉及征迁安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管理本行业迁建、恢复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市、县人民政府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宣传和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用地征收
第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用地征收。
(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向工程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压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共性用地报批材料,由项目法人直接提供给省国土资源厅。被占地群众异地安置、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恢复用地,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县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实行预公告,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三)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有关部门及被占压企事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同土地勘界,对地上附着物和占压影响的各类专项设施情况进行清点,共同确认,并由产权人签字。对主体工程外的附属工程永久用地,应按照节约和保护土地的原则,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进行优化。
(四)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线具有开发补充耕地条件的区域,应优先列入县《补充耕地方案》,并与被占地农民生产安置有机结合。《征收土地方案》由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市政府依据国家批复的有关政策所确定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听取意见后编制。
(五)县国土主管部门完成上述方案编制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按规定组卷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省南水北调办统一印制的分村、分户兑现卡,3个月内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各项补偿费兑付,并及时落实安置方案。(七)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对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先行用地。在确认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条 临时使用土地。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数量、使用目的、拟占用区域等相关材料。
(二)市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批复及现场实际,组织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方便和满足施工要求、减少对当地居民影响、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对临时用地方案进行优化。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优化后的临时用地方案,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申请。(四)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地类、权属和面积。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专项设施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五)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临时占地的位置、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及占用时间等。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复垦要求等。
(七)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生活和生产安置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安置。
(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选址并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条件的可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建设村民住宅楼,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居民点及生产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并审查批复。其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设计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含生产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安置农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生产安置,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适当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农业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就业安置。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复组织实施。
(三)投亲靠友安置。投亲靠友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本人需出具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证明和户籍准迁证,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同意,三方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谋职业自主安置(含投亲靠友非农业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亲接收地)有关单位对其职业与住房情况的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具备自谋职业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证。
(五)货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可实行货币安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异地农业生产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
第二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办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专项设施占压情况。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部门专项设施恢复工作,明确专项设施恢复的具体要求,管理恢复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设施恢复要求,安排本行业的恢复项目设计,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审查专项设施恢复方案和投资,审查成果作为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恢复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占压专项设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迁建时间和技术要求,并签订恢复协议。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签订恢复协议,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按协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恢复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电力、通信、水利等专项设施恢复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军队所属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恢复,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乡(镇)、村小型专项设施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不需恢复的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权属所有者。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与发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与省文物部门签订工作协议,省文物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任务,省南水北调办商项目法人编制年度征迁安置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省南水北调办将核定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分县征迁安置实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省南水北调办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南水北调办。市南水北调办依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征迁安置资金兑付方案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由市南水北调办审查批复后,抄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解兑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张榜公示后,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协议拨付居民房屋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城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恢复补偿资金。
第四十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执行。各级政府及农业、民政、征迁安置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征迁安置补偿资金中的直接费,市南水北调办可在单项工程内部、县之间调剂使用,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调剂后的节余资金,由市南水北调办安排用于征迁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其他费用的使用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一)管理费由省南水北调办按省、市、县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国土等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从县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掌握的管理费中解决。
(二)勘测设计科研费由勘测设计单位使用,地方协作、配合工作经费由设计单位支付给市南水北调办,具体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监理监测费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按招标或委托协议拨付给监理监测单位。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被占地农民劳动技能和征迁安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省南水北调办按工作任务划分各级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条 预备费的50%由省统一管理,其余50%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管理。各市在通过项目、县际间直接费调剂后仍不足,确需动用预备费时,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按国家确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基金,按《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及国家批复缴纳。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区。国家未批准计列的税费不予缴纳。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和征迁安置监理工程师。遇有错漏项和用地方案调整等情况时,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程序上报。(一)征迁安置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农村的补偿方案变更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树木、坟墓、小型水利电力设施等补偿方案变更,不突破已批复直接费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调办负责批复,在项目内或项目间调剂资金,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三)专项设施的设计变更,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经征迁安置设计代表和现场监理核实确认,报原恢复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在市、县内调剂资金。
(四)设计变更需动用预备费的,报省南水北调办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因故工期后延,造成临时用地补偿费增加,应分清原因,分别处理。因征迁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县掌握的直接费中调剂解决,仍有资金缺口可申请动用预备费解决;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
第四十七条 征迁安置工作节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征迁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迁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阶段验收和土地使用权移交
第四十八条 征迁安置验收以县为单位、以国家批准的标段划分为最小单元进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被占地农民生活和生产安置,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资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验收工作分为实施单位自查、县人民政府自验、市复验、省初验和国家终验五个阶段。各实施单位必须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实施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开展自查,其中专项设施自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成。自查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写出自验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申请市复验。
市南水北调办组织辖区内征迁安置复验,写出复验报告,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进行省初验。
省初验由省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由省南水北调办申请国家终验。
第五十条 文物发掘与保护验收由省文物部门负责,验收报告由省南水北调办纳入省初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自验工作完成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填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占地移交清单》,向项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与临时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规定工作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迁安置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征迁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加强征迁安置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监测单位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招标选择。
(一)监理监测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办法及经批准的征迁安置规划、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监理监测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控制征迁安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被征地居民生产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复,专业项目迁建恢复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三)征迁安置监理在征迁安置工作高峰期采用旁站监理,一般工作采用巡视检查的方式,征迁安置监测评估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
(四)占压实物数量变化和补偿兑付,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等材料。
第五十七条 各级管理和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征迁安置文书、技术、财务等类别档案,确保档案的规范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 建立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和省南水北调办每月通报、调度制度,建立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的协调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征迁安置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2021-02-05 18:58 赵顺贵 客户经理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于2003年12月30日开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丹江口水库(河南南阳淅川)陶岔闸引水,经长江流域与淮河流域的分水岭方城垭口,沿唐白河流域和黄淮海平原西部边缘开挖渠道,在河南省郑州市附近通过隧道穿过黄河,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自流到北京、天津。输水干渠全长1273公里,向天津输水干渠长154公里。年调水规模130亿立方米。
中线工程主要向河南、河北、北京及天津四省市供水。重点解决北京、天津、石家庄等沿线20多座大中城市的缺水,并兼顾沿线生态环境和农业用水。中线工程分二期实施,第一期工程建设主要目标: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从丹江口水库自流引水,到北京天津。中线一期工程平均每年可调水95亿立方米。同时为减少中线从丹江口水库调水后对汉江中下游的影响,修建引江济汉等四项生态建设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于2003年12月30日开工,目前已经开工的中线北京石家庄段应急供水工程开工建设7个单项工程,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其中北京永定河倒虹吸工程已经基本完工。
自1952年以来,长江水利委员会几代技术人员始终不渝地坚持开展中线工程的勘探、测量、规划与设计工作。1987年提出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报告》,1991年对此报告进行了修订;1992年提出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995年国家环保局审查并批准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995~1998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分别组织专家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了论证和审查,同时对中线工程丹江口大坝加高和不加高的多个方案进行了补充研究。新世纪伊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以及水资源的变化,长江委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一次对中线工程规划进行了修订。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整个南水北调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规划近期从汉江丹江口水库引水,年均调水量95亿立方米,工程大体上在2010年以前建成;后期进一步扩大引汉规模,年均调水量达到130亿立方米,工程预计在2030年完成;远景从长江三峡调水。近期工程首先将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利用新开的人工渠道(局部管道)输水。输水总干渠自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引水,在方城垭口穿江淮分水岭,从郑州西边的孤柏嘴处过黄河,之后大体平行于京广铁路(位于京广铁路以西),北上至北京团城湖,天津干渠从河北省徐水县西黑山处分水至天津外环河。输水工程全长1421公里,其中引水渠首至北京长1267公里,天津干渠长154公里。输水工程与河流全部立交,北京段、天津段局部采用管涵。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一是适时供水调度安全可靠。丹江口水库具有巨大的调节能力,主汛期除保证防洪外,调节库容达98亿立方米,汛后达190亿立方米。总干渠两侧已建成大量的水库,可以承担“充蓄”调节和“补偿”调节的任务,另有瀑河水库作为“在线”调节水库。通过总干渠并采用已有成熟经验的现代化控制技术和先进的调度管理手段,可确保供水调度安全可靠。二是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总干渠位于平原的西部,居高临下,控制范围广。与受水区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连接简单,供水调度灵活机动。三是具有丰富的水源后备。中线工程近期、后期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远景视需要可以从长江三峡引水。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宏伟的生态工程。中线工程受水区现状年均缺水量在60亿立方米以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靠大量超采地下水维持,从而造成地下水大范围、大幅度下降,甚至部分地区的含水层已呈疏干状态。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后,近期年均调水量95亿立方米,后期根据需要进一步扩大调水规模,可使受水地区的缺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将有显著改善。
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后,将有效提高汉江中下游地区的防洪能力。丹江口大坝加高后主汛期防洪库容将由77亿立方米增加到110亿立方米,再遇1935年洪水,汉江中下游地区基本不分洪,可以解除江汉平原的一大心腹之患。
中线工程对保护汉江中下游的水环境同样也起到积极的作用。规划在汉江流域兴建的四大工程——汉江干流上的兴隆枢纽、从沙市到沙洋的引江济汉工程、对航运受影响的河段实施整治工程、对引水受影响的涵闸和泵站实施改造工程,不但将调水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引江济汉”工程使得兴隆以下河段枯水期流量显著加大,预计可以基本消除汉江发生曾严重威胁武汉等城市供水安全的春季“水华”现象。
中线工程的总干渠不仅是一条“清水长廊”,也是一条“绿色长廊”。总干渠不经过崇山峻岭,施工条件优越,对环境的影响小。沿线河流均与总干渠立体交叉,可保证水质。同时,在丹江口水库水量充沛的时候,可以方便地将水放入当地河流中,以改善河道的水环境。此外,中线工程还将带动绿化、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的发展,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良好的经济工程。按2000年末价格计算,中线工程总投资约920亿元。这些投资的40%将转化为消费资金,这对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投资的乘数效应,中线工程的兴建,将拉动建材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中线工程还将带动南方调水区、调水沿线地区、北方受水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设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社会。
中线工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结合水资源调配的公共特性,构建其建设与管理体系,从而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建成后的良性运营。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运作、用水户参与管理”的原则,中线工程将成立“中线工程水源公司”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公司负责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及以后的运行管理,并卖水给供水公司;供水公司负责总干渠工程的建设及以后的运行管理,并将水卖给分水口以下的用水户协会。
水价是中线工程运行的关键。中线工程测算的水价为0.27~1.27元,既处在用水户可承受的范围内,又刺激了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建设期间通过提高水价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利于水权的合理分配,也为通水后水费的征收和管理创造了条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积极的社会工程。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需移民30万人,这是工程建设最大的难点,但同时也是解决库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居民生活贫困的重大机遇。据有关方面估计,即使不建中线工程,也需要将库周约10万人外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库区脱贫的问题。兴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将30万移民中的绝大多数外迁到居住和生存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将大大改善库周的生态环境,并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
中线工程建成后,沿线城市居民优质饮用水能够得到保证,干旱年份一些城市将不再出现“水荒”现象。对于数百万长期饮用高氟水、苦咸水和其他含有害物质的深层地下水的当地农民来说,中线工程将从根本上改善其饮水质量。
总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南北双赢”的伟大工程,它的重要作用必将随着历史的推进而不断呈现出来。“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是一代又一代水利工作者的宏伟夙愿,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在沿线人民的密切协作下,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这一利在当代、泽被子孙的宏伟工程早日开工建设。 -
2021-02-05 18:52 龚宁静 客户经理
淅川县丹江口库区淹没及移民概况
2.1 初期工程移民情况 丹江口水库初期工程淹没南阳市淅川县土地面积362 k㎡其中耕地1.9万hm2,动迁移民20.2万人,搬迁县城一座,集镇16个,各项淹没实物指标累计损失7.4亿元(当时价)。移民迁移安置工作自1959年开始,到1978年基本结束,历时20年,先后分六批安置。其中,迁青海2.2万人,湖北6.9万人,邓州市1.5万人,淅川县后靠安置9.6万人,人均迁安经费325元。由于人口增长和返迁回流等原因,到2001年底,南阳市丹江口水库移民达到20.6万人,其中:淅川县18.8万人,邓州市1.8万人。
根据市移民办对浙川县老城镇岵山铺村的调查,就人均住房面积而言,新老居民差别较大:没有动迁的老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1.36m2,动迁一次的人均18.49m2,动迁两次的人均16.53m2,返迁移民的人均仅14.09m2. 1992年,长江委编制的丹江口水库后期完建工程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对浙川县移民的安置意向是:县内安置4万人,除钟观、下集、吴店、白亭4处防护区内1万人基本不外迁外,其余3万人大部分后靠安置在仓房、香花、九重三镇;县外安置8万人,涉及南阳的邓州、唐河、社旗3个县(市)30个乡镇,其中,邓州市3.3万人,唐河3万人,社旗1.7万人。
3.1 浙川县安置1万人左右 该县2000年总人口70.8万,其中农业人口64.51万,实有耕地面积4.6万hm2,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071hm2,人均粮食产量308.1kg,人均纯收入1369元。在全省118个县(市、区)人均纯收入排序中倒数第三。另外,水土资源条件不足,而且为建立水源保护区,全县还有5 070hm225.以上的坡耕地应该退耕还林,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淅川县移民安置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具备大量安置移民的条件,但为避免移民搬迁安置新的社会问题,借鉴小浪底移民的做法,拟对约占移民总数6%的干部职工家属约1万人仍在县内安置。
3.2 邓州、唐河、社旗三县(市)安置6万人左右 经过对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定的移民安置区的调查,以水土资源为基础,以粮食人口容量和水环境人口容量为主进行分析研究,预选邓州、唐河、社旗三县(市)所属的30个乡镇作为移民安置区,安置区涉及436个行政村,农业人口100.48万,总耕地面积13.85万hm2,人均耕地0.138hm2,人均粮食产量624kg,可以接收安置移民6万人左右。
3.3 省内受益区安置7万人左右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供水区纵贯全省南北,规划近期供水区2.36万km2,包括南阳、平顶山、漯河、周口、许昌、郑州、焦作、新乡、濮阳、安阳等11座省辖市和30座县城。这些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一般较好,从小浪底外迁移民实施结果看,移民乐于迁入。
3.4 移民安置备选区域的选择 为了更好地做好南阳市移民安置前期工作,除拟建工程移民安置区外,还要在南阳市中线工程供水受益区的乡、镇、农场以及市农业局、畜牧局、司法局直属的愿意出让土地的农场、林场、劳改场等进行调查、分析、选择,排除河道蓄滞洪区,中线干渠占压及地方病和特殊病区涉及的有关乡镇,把水土条件较好、能满足环保要求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基础设施和经济比较发达,有发展经济的基础和潜力的地方作为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的备选区域。 -
2021-02-05 18:49 赵风英 客户经理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长江最大支流汉江中上游的丹江口水库东岸岸边引水,经长江流域与淮河流域的分水岭南阳方城垭口,沿唐白河流域和黄淮海平原西部边缘开挖渠道,在河南荥阳市王村通过隧道穿过黄河,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自流到北京颐和园的团城湖。供水范围主要是唐白河平原和黄淮海平原的西中部,供水区总面积约15.5万平方千米,工程重点解决 河南、河北、天津、北京4个省市,沿线20多座大中城市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并兼顾沿线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用水。中线输水干渠总长达1267公里,向天津输水干渠长154公里。[1]
中线工程可调水量按丹江口水库后期规模完建,正常蓄水位170米条件下,考虑2020年发展水平在汉江中下游适当做些补偿工程,保证调出区工农业发展、航运及环境用水后,多年平均可调出水量141.4亿立方米,一般枯水年(保证率75%),可调出水量约110亿立方米。
2014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2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正式通水。选择14时32分开,寓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长度1432公里。
中线工程可缓解京、津、华北地区水资源危机,为京、津及河南、河北沿线城市生活、工业增加供水64亿立方米,增供农业30亿立方米。大大改善供水区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推动中国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提高汉江中下游防洪标准,保障汉北平原及武汉市安全。[17]
生态作用
中线工程对保护汉江中下游的水环境同样也起到积极的作用。规划在汉江流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域兴建的四大工程——汉江干流上的兴隆枢纽、从荆州沙市到沙洋的引江济汉工程、
对航运受影响的河段实施整治工程、对引水受影响的涵闸和泵站实施改造工程,不但将调水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引江济汉”工程使得兴隆以下河段枯水期流量显著加大,预计可以基本消除汉江发生曾严重威胁武汉等城市供水安全的春季“水华”现象。中线工程的总干渠不仅是一条“清水长廊”,也是一条“绿色长廊”。总干渠不经过崇山峻岭,施工条件优越,对环境的影响小。沿线河流均与总干渠立体交叉,可保证水质。同时,在丹江口水库水量充沛的时候,可以方便地将水放入当地河流中,以改善河道的水环境。此外,中线工程还将带动绿化、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的发展,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宏伟的生态工程。中线工程受水区现状年均缺水量在60亿立方米以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靠大量超采地下水维持,从而造成地下水大范围、大幅度下降,甚至部分地区的含水层已呈疏干状态。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后,初期年均调水量95亿立方米,后期根据需要进一步扩大调水规模,可使受水地区的缺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将有显著改善。[18]
经济作用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良好的经济工程。按2000年末价格计算,中线工程总投资约920亿元。这些投资的40%将转化为消费资金,这对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投资的乘数效应,中线工程的兴建,将拉动建材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中线工程还将带动南方调水区、调水沿线地区、北方受水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设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社会。
中线工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结合水资源调配的公共特性,构建其建设与管理体系,从而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建成后的良性运营。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运作、用水户参与管理”的原则,中线工程将成立“中线工程水源公司”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公司负责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及以后的运行管理,并卖水给供水公司;供水公司负责总干渠工程的建设及以后的运行管理,并将水卖给分水口以下的用水户协会。
社会作用
移民安置点--舒家沟卧龙岗社区[19]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一项积极的社会工程。据有关方面估计,即使不建中线工程,也需要将库周约10万人外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库区脱贫的问题。兴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将30万移民中的绝大多数外迁到居住和生存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将大大改善库周的生态环境,并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
2005年,开始加高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丹江口水库大坝,由原来的162米加高到176.6米,水位从157米提高到170米,总库容达到290.5亿立方米。为此,丹江口水库上游地区淹没面积达到144平方公里,整个库区移民34.6万人,其中河南省16.4万人、湖北省18.2万人,安置区涉及上述两省16个市60个县区287个乡镇,2000多个村。
移民安置一直是影响中线工程决策的重大问题,但同时也是解决库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居民生活贫困的重大机遇。移民分期分批安置。从2009年8月完成试点移民搬迁开始,至2012年5月,河南省16万多人的移民搬迁全部完成,加上湖北完成的18.2万移民搬迁安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34万多人的移民工作全部完成。2012年9月18日,在郧县柳陂镇的卧龙岗移民安置点,湖北省省长王国生宣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省移民搬迁任务圆满完成。”至此,中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搬迁全部结束。
中线工程建成后,沿线城市居民优质饮用水能够得到保证,干旱年份一些城市将不再出现“水荒”现象。对于数百万长期饮用高氟水、苦咸水和其他含有害物质的深层地下水的当地农民来说,中线工程将从根本上改善其饮水质量。[19] [8]
为确保江水进京安全,日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北京段开始截断河北水、排空管道内水,对长约80公里的管道暗涵、PCCP管道、永定河倒虹吸工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体检将持续至6月底。 -
2021-02-05 18:46 黄盛毅 客户经理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初步设计阶段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直接费概算)的批复》(国调办征地[2009]215号)的精神,为了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阳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移民个人补偿标准
(一)农村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30元/㎡、砖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砖混530元/㎡、砖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属房210元/㎡。
(二)城镇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71元/㎡、砖木493元/㎡、木406元/㎡、土木396元/㎡;偏房:砖混571元/㎡、砖木370元/㎡、木305元/㎡、土木297元/㎡;附属房217元/㎡。
(三)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砖石围墙53元/㎡、土围墙41元/㎡、门楼506元/个、烤烟房438元/㎡、混凝土晒场49元/㎡、三合土晒场33元/㎡、散畜圈150元/处、粪池100元/处、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压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气池1200元/口、有线电视150元/个、电视接收器50元/套、电话316元/部、农用车辆75元/辆、炉灶150元/个、旗杆10000元/根,村组副业设施和设备补偿费7000元/处按权属关系补偿。
(四)移民搬迁费。农村移民搬迁费为途中食宿费县内45元/人、出县外迁95元/人,途中医药费10元/人、路途意外伤害保险25元/人。搬迁运输费、搬迁损失费、车船补助费、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按照搬迁远近计算,每人不尽相同。
(五)零星果木。果树中,结果80元/株、未结果10元/株;经济林木中,成树50元/株、幼树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树15元/株、幼树8元/株。
(六)其他项目补偿单价。移民新村双翁厕所、沼气池2000元/户、过渡期生活补助1200元/人、渔船900元/吨、渔具300元/套、网箱8元/㎡、库汊网具10元/㎡、坟墓迁移1000 元/座、出县外迁移民生活安置补助费1200元/人。
二、外迁移民生产安置费标准
外迁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为人均2.3万元,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人均0.2万元用于补助移民个人购置农机具;人均0.1万元用于补助移民个人购买种子、肥料和农药;人均0.15万元与国土部门土地整治投入相结合,在移民安置和划定责任田后,由安置地政府统筹用于实施移民土地整治;人均0.1万元用于支付移民集体生产发展用地补偿;人均0.05万元由省统筹掌握,用于解决安置区生产安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暂留人均0.3万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
三、外迁移民基础设施标准
外迁移民基础设施费为人均1.5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区新址征地、居民点内外基础设施建设、膨胀土处理、村台处理。
四、外迁移民奖励标准
对按时完成搬迁安置的外迁移民,从库区耕地占用税中按人均0.2万元安排移民奖励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操作办法
(一)库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移民个人实物指标和补偿标准予以公示后,制定移民个人补偿资金明白卡,并将资金明白卡发给移民。
(二)移民搬迁费中除误工补助费和搬迁损失费可以兑付给移民个人外,其余部分由库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用于移民搬迁过程中各种支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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