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齐春敏 来自: 网页 2020-11-28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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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07:01最佳答案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扩展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0-11-28 07:07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增值税红字发票通俗来说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

    开具方法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扩展资料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同上述第3点操作。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参考资料:

  • 2020-11-28 07:04 梅金荣 客户经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2020-11-28 06:58 米增建 客户经理

    一,开红普通发票
    普通票不用申请红字,在税控机里直接点“负数”就可以了。本月已交税款在下月就抵消了,不会多交的
    二,开曾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2020-11-28 06:55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由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扩展资料

    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 

  • 2020-11-28 06:52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 2020-11-28 06:49 黄皖生 客户经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180天或360天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限制,并不是对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限制,如果发生了销售折让,可以随时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 2020-11-28 06:46 车庆云 客户经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或发生退货、折让等,销售方已经抄报税或者跨月的,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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