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适合这一周...

中国人寿“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适合这一周岁的小孩吗???
齐文玉 来自: 网页 2019-12-3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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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14:36最佳答案

美满一生保险对小孩是可以的,只是不知你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这种理财类的保险可以选择交费高些,每年交一万,交五年即可.所得利益可以更高些.同时,五年后交费结束,小孩六岁要上小学,家庭可以开始准备初高中教育金,没有太大冲突.准备每年交费的一万,可以用一年期零存整取的方式,每月零存800-900元,下年交费时就不会有太大压力,而且家庭支出的安排也可以有计划.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9-12-31 14:45 连丽芳 客户经理

    关于国寿的美满一生,咨询的人不少,我不知道你具体买这个险种的目的,作为我个人不是很推荐为小孩买的。
    这是一款定额定周期返还的终身保障险种,你不要算到孩子75岁,对于你来说对于孩子的责任时间是到孩子25岁(孩子25岁后,不需要你操心,也操心不了),那你就看这25年内这款险种的价值了。我更希望你选择的险种其保险利益是有效定位在这20年或25年这样时间的,这样其价值和意义则更加有效和明确。
  • 2019-12-31 14:42 连保军 客户经理

    现在很多人买年金保险不清楚就购买了,美满一生应该是领取生存金比较快的一种,部分地方部分人存在夸大和误导的行为,其实这个产品保障不高,收益或许被夸大了。
  • 2019-12-31 14:39 黄盛沛 客户经理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属于养老保险,投保范围在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扩展资料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

  • 2019-12-31 14:33 车广东 客户经理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 x 交费期间(年数) x 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x 110%。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和十二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关爱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关爱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已给付关爱年金或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已给付的关爱年金和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 x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019-12-31 14:30 赵飞英 客户经理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不保疾病。
    条款第五条列明保险责任如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 2019-12-31 14:27 车广伟 客户经理

    没有。生存给关爱金,期满给保险金。身故给身故保险金。
    中国人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优势:
    此款保险还未推出就收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其人性化设计,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充分体现了优秀的特色。
    一是稳健理财、长久关爱:
    该款产品设计为期缴业务,保险责任包括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从投保到75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关爱年金如涓涓长流,使您赢得长久关爱。
    二是即投即返、提前获益:
    生存年金有别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保单生效后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即刻享受。
    三是灵活理财,缴费轻松:
    客户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三、五、十年缴费期,且允许保单借款,从而实现资金灵活安排。
    四是满期返还、丰厚回报:
    满期金一次给付,保证高质量晚年生活;每年分享丰厚的分红回报,可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同时,身故保障金是基本保额乘以交费年度的1.1倍。
    中国人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满足市民的投资需求:一是保证本金安全;二是固定收益高于定期存款利率;三是投资回报见效快;四是资金具有一定灵活性;五是要有较全面的保障功能。“美满一生”正好满足了广大市民的以上需求,有利于各阶层市民的财富增长。
    中国人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不足:
    1.没有重大疾病保障;
    2.75岁就结束了,只是解决一段时间内问题的保险。资金使用不灵活,有限制保障额度较低,如果交完后,领取前身故,只能得到缴纳费用的110%。
  • 2019-12-31 14:24 齐敬磊 客户经理

    广州国寿李亚英竭诚为您服务:
    不知你买的哪种,给个计划给你看看吧
    即投即领: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
    收益不断:从保单生效直至74周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
    身故保障:保障是基本保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倍
    分红回报:每年可享受分红
    满期给付:生存至75周岁可得到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李亚英
    姓别:女
    年龄:33 岁
    年交保费: 10000 元
    保险金额:11670 元
    交费期间: 12 年
    关 爱 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74周岁止,每年领取关爱年金 1,400.4 元,共领 42 次,合计 58,816.8 元。=11670*12*1%=1400.4 =74-33+1=42
    注:关爱金=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满 期 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时一次性领取 140,040 元祝寿金,合同终止。=11670*12=140040
    注: 满期金=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 障 金:
    ① 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 因意外伤害或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最高给付保险金 154,044 元,合同终止。=11670*12*110%=154044
    注:身故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10%
    分 红 金:
    投保人每年享有分红,红利领取可选择现金领取或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假设以 中 等水平预测,至75岁累计红利为: 67350 元。(红利视中国人寿实际经营状况而定)
    “美满一生年金保险”计划总回报测算:
    关爱金 58816.8 元 + 期满金 140040 元 + 分红金 67350 元 = 266206.8 元
    本计划书并非保险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中国人寿全国服务热线:95519。
    上面的分红是按现在的分红水平预测值,关爱金是固定有的。
    美满一生有3年期,5年期,8年期,12年期四种“交费期间”,不知你投保的哪种,这个计划是以12年期为例,
    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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