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如何转入国内进行投资

境外大额资金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转到国内进行项目投资.br请各位回答时注意几点br1,合法br2,快速br直接在网上复制粘贴的不给分。br回答详细并被采纳为最佳答案者追加50分。
齐敬磊 来自: 移动端 2019-01-2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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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06:47最佳答案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
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然而面对企业的外汇融资需求,境内银行提供的外汇融资服务却稍显逊色,支持实体经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立自由贸易区后带来的便捷: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区内自由进出,在区内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销、制造、拆装、改装、加标签、分类、与其他货物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9-01-23 07:05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国外资金进入国内要交汇率税多少,
  • 2019-01-23 07:02 黄益民 客户经理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扩展资料: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 2019-01-23 06:59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在境外资金钱进入中国的过程中,大量的是借助一些貌似合法的手段。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可以变通为合规操作的有四种方式:
    一是虚增贸易的方法。目前我国企业进出口实行的是强制结售汇制,所以国外的美元要换成人民币进入中国,就可以通过境内的对外贸易企业虚报贸易出口的方式,提高出口货物的价格,开高出口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一部分境外的外币通过出口贸易流入国内。
    二是假造贸易合同,出口预付款。先炮制出无贸易背景的假合作合同,国外的进口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将货款提前进入中国企业的帐户,到帐后企业通过结汇变成人民币存款。在人民币升值后,境内企业以不履约为由,对境外企业退还货款,购汇后汇出,完成一次套汇。
    三是在中国开办企业。采用独资或者合资的方式,将注册资金带进来,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采取资本金快速到位的方法,原本分批付清的往往在短时间内很快到位。但这部分注册资金不一定都用于企业运作,这样外来的资本金就变形为热钱的来源。并且国外的投资公司还可以采用追加投资的方式,将更多的外币资金调进来。然后,在静待人民币升值后,以投资不成功为由,将资金撤离。
    四是通过QFII进入中国。一方面可以通过QFII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购买中国公司的资产。
    此外,资本项下的管制并不能为境外热钱的流入设一道密不透风的隔离墙。资本项下可以分成43种,这43种中已经有很多都放开了。只有短期的、投机性的、进入股市的,我们是进行管制的,而对于直接投资这种中长期的资金进出,国家是允许的。而这样资金怎么使用,政府就很难监管到了。
    境内外银行的货币互换也是热钱流入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国内企业需要使用外汇时,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可以调用境外的银行资金来使用。国内这部分外币实际上就没有汇出去,截留在境内了。
  • 2019-01-23 06:56 龙安隆 客户经理

    1.我国目前是外汇管制的国家,境外资金要进入中国市场需要严格的审批。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投资、外债。
    2.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融资,也一样,可以直接对外投资、境外发债、上市、借外债等等。
    3.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话,国家有可能在区内放开对外汇、资本等方面的管制。
  • 2019-01-23 06:53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进入:

    1、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可通过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2、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3、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通过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4、虚增贸易的方法。目前我国企业进出口实行的是强制结售汇制,所以国外的美元要换成人民币进入中国,就可以通过境内的对外贸易企业虚报贸易出口的方式,提高出口货物的价格,开高出口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一部分境外的外币通过出口贸易流入国内。

    扩展资料:

    1、正常情况下资金流入流出不涉及税收,但是会涉及到相关业务征税,比如说如果是贸易方式进来要征营业税,如果是增资进来,应该是工商收印花税;如果要股权转让进来,要代扣代缴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

    2、境外公司资金要进入国内的话,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如果是非外资限制和非外资禁止的领域,正常情况下分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两大类,可以通过双方交易的方式由境外支付给境内,如果是要投资性质的话,就要通过资本项下的方式进来,两种都要外管局审批。

    参考资料:

  • 2019-01-23 06:50 赵风莉 客户经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首先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不在此三类范围的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外资进入境内的方式

    (一)直接投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有明确说明: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相较之前审批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备案制以后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到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并购方式

    并购包括股权并购以及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购买外债方式

    境外主体直接以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一般来讲,即外债)的情况下,主要受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中制定的最新的外债政策,我国已取消了外债的事前审批,将企业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并且实行本外币全口径管理,即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都统一纳入该模式管理。

    相较之前,基本上全面放开内资企业的跨境融资通道,境外相关机构可将贷款发放予内资企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现阶段其即可选择投注差模式,也可以选择新的外债管理的模式,一经选定备案,原则上不再改变。

    但是,在此之前,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部门。发改委于2015年9月颁布上述2044号文,要求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须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之后还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故对于外债的管理模式,人民银行的最新要求与发改委在2044号文中提出的备案要求该如何适用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然而,上述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机构举借外债的情况,若境外机构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则不再受上述监管限制,而适用《贷款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可以视具体项目情况,结合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多元化投资(例如可转债、过桥贷款、委托贷款等)。

    (二)间接投资

    外资间接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平台等方式向境内投资。也就是说首先设立一个投资主体或平台,然后通过该主体或平台再进行投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1、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

    近些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属于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在中国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将受到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严格限制。

    然而为兑现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5年6月23日)、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2015年9月21日)、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6年6月6日)关于对外开放的承诺,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宣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当然,除了采用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方式进行投资以外,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国家允许其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中长期投资。

    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境内的证券市场。

    2、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两类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则未被列入《2015年指导目录》中,所以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被属于「允许类」而准入中国市场。

    说道私募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就不得不提合格境外投资人,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指合格境外投资人,在QFLP制度下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QFLP基金”)是作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

    QFLP基金是以对未公开上市的股权进行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相关部门的备案监管。QFLP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但目前比较常见的是有限合伙制的QFLP基金。

    二、外资进入境内的程序

    如前所述,外资主要通过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或者通过设立投资平台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方式进入境内,两种方式都涉及了外商投资企业,限于篇幅,所以笔者就重点最常采用的对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及其登记进行说明。

    (一) 对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1)《2015年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2015年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2015年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而非属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属于「允许类」,仅需进行外商投资备案即可。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而“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有明确说明: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修法决定》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务部于2016年10月8日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其中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业务类型一栏,包含了「创业投资管理」及「股权投资管理」。很显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属于仅需备案管理而无需取得核准。

    而备案的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

    4、具体设立流程

    综合上述分析,前述属于「允许类」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当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投资备案,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同步向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前述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备案后,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需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须向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

    此部份与前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有所差异,未来如何调整,可进一步关注。

    (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及其登记

    1、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归类为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进入中国完成企业设立前,应当取得地方政府核准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且有外资比例的限制。

    但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宣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而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两者显然的存在不一致。

    前述不一致的情况,有二点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入中国应当备案或取得核准?二是可否开展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受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的限制?

    上述问题,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被未被单独列入外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的类型。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仍然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列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属于应当取得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取消外资不得超过49%的限制,但要求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仍然存在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政策不一致的情况。

    从目前可以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本文认为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地方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有关要求,于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

    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要求中方控股,则如何落实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外商独资”方式进入中国的政策,则仍有待后续观察。

    综合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外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需依前述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备案,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则仍需于外商投资准入阶段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再进行后续工商设立登记,及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有关要求,于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

    拓展资料: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四、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五、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六、删除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删除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百度百科

  • 2019-01-23 06:44 赵颖轶 客户经理

    境外大额资金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转到国内进行项目投资.
    请各位回答时注意几点;
    1,合法
    2,快速
    境外资金流入境内渠道研究
    第一部分概述
    一、境外有资金情况分析(一)投资金融市场
    1、QFII(境外外汇)
    QFII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过证监会的审核之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外管局
    允许的额度内将外汇换成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
    2、RQFII(境外人民币)RQFII是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二)投资非金融市场
    1、外商直接投资(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2)参股境内企业(3)购买境内企业债券
    2、外资银行的货币互换首先,境外投资者将一笔外汇存入某外资银行的离岸账户;其次,该外资银行的中国大陆分行以上述外汇存款为抵押,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大陆的关联机构提供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二、境外无资金情况分析
    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
    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
    第二部分渠道分析
    一、QFII方式
    (一)QFII概念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QFII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金(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QFII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交所委托
    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QFII的单个证券账户只能通过1家受托证券公司的
    1个QFII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每个QFII只能有一个托管人,且可以更换。
    (三)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QFII投资范围: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
    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④权证;⑤资产支持证券;⑥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 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5)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6)QFII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2、 QFII对境内证券投资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QFII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10%。超过比例的部分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减持(2)所有QFII对单个A股公司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数的30%。若超过30%,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发出减持通知。*QFII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
    其战略投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鼓励中长期投资)。
    二、RQFII方式(一) RQFII概念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给予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券商,以预设的人民币额度投资内地股市或债市,首次的总额度为200亿元
    (三)R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RQFII投资范围: 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④权证;⑤资产支持证券;⑥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R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RQFII投资范围: 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④权证; ⑤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4)证券投资基金 (5)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6)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三、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一)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政府采取积极招商引资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外国在华投资绝大多数以资本金名义结汇,按照现行的外资管理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只需办理登记,结汇由授权银行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从而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逐利提供了便利。
    (二)购买企业债方式
    1、交易模式:境外机构委托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发行RQFII产品,认购内地企业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2、公司债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3、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
    (3)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5)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6)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7)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 租(一)境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渠道境外融资图,如下
    (二)操作流程
    1、融资企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2、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
    3、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4、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
    (三)操作分析
    1、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
    (1)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
    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具有相对较高的优势,“最高可以做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10倍。2、较难取得境内银行涉外担保 银行涉外担保,一方面需要融资企业有外债额度,另一方面每家银行的涉外担保也有上限,所以能拿到额度的一般是实力比较好的融资企业在上述融资链条中,银行看重的不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而是最终通过售后回租使用资金的融资企业的信用。
    3、融资企业融到的资金投向广泛链条上的融资企业‘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融到的资金投向并没有范围限制。实际操作中,很多资金用来购买理财产品,有的用来放贷,流向房地产等领域。
    4、融资成本 境内银行会收取2.5%左右的担保费。包含相关税收,加上境外1%-3%的资金成本,综合成本一般在4.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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