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朋友骑电动车带我撞到桥栏骨折住院职工...

喝酒后朋友骑电动车带我撞到桥栏骨折住院职工医保能报吗
齐晓娇 来自: 网页 2018-12-2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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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4:58最佳答案

如果是自己全责,医保就全部报销;如果是他方负全责,就应该由他方全部赔钱;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只报销你负的那一部分责任,比如你有3成责任,医保就只报销那3成责任,剩下的7成由他方赔偿。
如果有报警,交警会开责任认定书,就会知道责任分成。如果狗主人赔钱了,而医保又全报,就会构成骗保行为,要罚款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8-12-28 15:19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交警判决你同等责任,如果对方在交警队没有关系,那你就要检讨一下自己是怎么开的车。因为一般情况下你过失不大交警是不可能判你责任的。说实话我很讨厌开不来车的人,我看你可怜,帮你出点主意,但是你要吸取教训。首先电动车是没有保险的,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所以从规定上来说,对方的保险公司也有义务用对方的车身险来赔偿对方的车。但是报保险公司次数多了保险费是要上涨的,所以如果他的保险公司出钱给他修车对他的保险费也许会有影响,至于影响多少要根据车价来核定。先来来说说对方车主对你的责任,既然交警判定他有责任,那他对你是有义务的,你受伤了,在1万块的检查费医药费之内对方保险公司都是要赔偿的。所以你可以叫他带你去医院检查,并且你可以说很多的地方都疼,很多地方都要检查。并且你不要出检查费,这个检查费应该由他出,因为从法规上来说,他是可以到保险公司报账的。你按照我说的这样做,交警都会支持你。对方车主会权衡,到时候他给你垫付的医药费远远超过了修车费用,那他找保险公司报账会很麻烦,他没有必要为1600元搞的这么复杂。可能我给你说了很多你不懂,总之他让你出钱给他修车,你就让他出钱给你看病,修车的价格1600是定了的,但是看病看多少没有人可以控制。你甚至可以检查出几千上万的费用,我相信对方车主很明白。至于你自己受伤了,有问题你就要早点去看,让那个车主出钱,时间拖久了别人可以说这不是他造成的,是你后来造成的,大家都说不清楚。如果没问题,你就和车主签份协议,大家把这个事情了了,你也不要他出钱给你医,他也不要让你出钱给他修车。最后我还要提醒你一点,交警判决同等责任并不是说你们两个所有的费用就共同按50%承担,究竟是怎么算的有一个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不是几句话说的清楚的,你不用管。你按照我说的做就行了。
  • 2018-12-28 15:16 赖鹏博 客户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2018-12-28 15:13 辛国清 客户经理

    机动车车辆合法,有证驾驶,没有酒驾,就是电动车负全责。但是中国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非机动车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要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所以机动车要破费一点了。无责任赔偿害死了多少人,恐怕不会是少数。闯红灯,中国式过马路造成的死亡不都是无责任赔偿造成的吗?此次事故如果没有无责任赔偿,电动车不会去闯红灯,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 2018-12-28 15:10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先报警,赔偿问题, 可以协商, 签订协议,建议委托专业而律师起草。

    • 电动车作为绿色朝阳产业,在中国发展已有十年之久。在电动自行车方面,2010年底,中国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1.2亿辆,而且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从能耗角度看,电动自行车只有摩托车的八分之一、小轿车的十二分之一。从占有空间看,一辆电动自行车占有的空间只有一般私家车的二十分之一,成为非常有效的节能交通工具。

    • 从发展趋势上看,电动自行车行业市场前景依然看好。特别是,作为一种节能环保、出行便捷、使用成本相对较低的中短距离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在二、三级城市和农村地区颇受欢迎。

    • 随着产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农村道路建设的加快、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空间会进一步扩大。

    • 电动自行车曾以其价廉、便捷、环保的功能优势,收到城市中低收入阶层青睐。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从研制开发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小批量投放市场,至2012年以来的生产和销售,一直呈逐年大幅增长的势头。

    • 由于需求旺盛,近几年中国电动自行车市场一直保持跨越式增长。

  • 2018-12-28 15:07 樊成钢 客户经理

    乘坐电动车摔伤,按照法律是骑电动车驾驶员的责任,乘客本身没有责任,骑车的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但是处于道德方面,是好心带你一程,也不好提出过分的要求
  • 2018-12-28 15:04 连东英 客户经理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现如今不少城市大街小巷中都出现了大量的电动车,而现实中因为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那么要是电动车撞人导致伤者骨折的话该怎么赔偿呢?
    一、电动车撞人骨折赔偿多少钱
    1、单纯骨折损伤不足以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带康复后根据具体的机体功能受损程度来作鉴定;
    2、按目前情况,对方医药费和误工费是需要责任方承担的,至于后续如果对误工损失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和个税证明;
    3、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一般情况下交警作出了责任划分之后,如果有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之后就没有其他事情了。剩下的只有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
    二、电动车撞人骨折医疗费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i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5、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三、电动车撞人骨折误工费赔偿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由于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在电动车撞人导致骨折的时候,往往不会按照机动车撞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此时,一般只需要赔偿伤者医药费和误工费。
  • 2018-12-28 15:01 赵风莲 客户经理

    这个可以有两个定义,如果定义为交通事故,这是驾驶员的责任,驾驶员需要对你做出赔偿,交通事故医保不报销,住院的时候最好别说是坐车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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