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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只知道银行卡帐号可以查询到持卡人的信息吗?16回答
最佳答案:
是无法查到这个人的信息的。出于安全角度,只知道银行卡号和姓名,是无法查到身份证号码和开户行。如果有特殊用途,提交申请材料,银行会根据情况进行查询。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机构,比如公安局,银行,需要进行某种调查时,通过银行卡号可以查询出持卡人的姓名。
拓展资料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2017年8月1日起,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2019年4月22日,中国银联发布了《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2019)》 。2020年8月15日,百度公司、百信银行联合中国银联推出国内首款数字银行卡--百度闪付卡 。8月31日, 中国银联发布首款数字银行卡“银联无界卡”。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基于借记卡、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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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一般纳税人16回答
最佳答案:
目前,国家不断鼓励自主创业,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要注册一家公司。但是有对注册公司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今天呢企盈小编就给大家来讲下关于公司注册完成后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的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讨论。
其实,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在增值税管理上,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计算方法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下面简要介绍一下:
一、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款抵扣的方式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直接用收入乘以征收率来进行计算缴纳,征收率一般为3%,不动产销售等特别的业务适用于5%的征收率。
二、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方面,一般纳税人除了传统的政策性优惠外,如免税农产品等,其他的相关优惠很少。
在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一个非常大的增值税优惠,就是每月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可以享受每个季度30万元销售收入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空前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政策红包。
三、客户需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业务开展方面,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发票,很多的客户是需要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除了8个试点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外,其他的小规模纳税人都不能自行开具发票,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可能对业务开展是有一些影响。
第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如果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客户方更希望获得13%税率的发票,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税款抵扣,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也能获得更大的优势。
四、类型转换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将来的发展需要,随时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国家又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就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优惠政策,而且只是到今年年底。到明年,还不知道有没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旦选定,一般纳税人基本上就不能再回头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因此你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来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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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如何填报16回答
最佳答案:
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 同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税、免税、低税率、加 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额等,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注意准确填报这些优惠项目。
一、收入确认类优惠的填报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报表中需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首先应包括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之中;其次,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最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和《主表》的第17行填报。
(二)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计收入”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6行至第8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6行和《主表》的第18行填报。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 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主表》)的第16行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在《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第10行至第14行填报,然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的第 16行填报。但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3个条 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减、免税项目所得”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报。
(五)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等。
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必须是在减免税额已包含在《主表》第27行的“应纳所得税额”之中,否则不允 许填报“减免所得税额”。详细“减免所得税额”首先需要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33行至第38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第28行填报。“减免所 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报。
二、费用扣除类项目的填报
(一)加计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按研 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 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指标中已经列报了相 关费用,否则不允许填报“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首先应该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9行至第13行中详细填报,然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附表三)第39行和《主表》的第20行填报。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先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9行填报,然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8行和《主表》的第21行填报。
(三)抵免所得税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抵免的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 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企业按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 免税额;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明确的其他抵免所 得税额部分。
“抵免所得税额”先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40行至第44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的第29行填报。“抵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但目前对前3项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税法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部分。
实行限额抵免的按《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与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的合计填报;实行定率抵免的按第17列“定率抵免”的合计数填报。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但应将境外所得填入《纳税调 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2行的“境外应税所得”项内,否则不允许抵免。在填报《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时,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 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提醒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的减、免税项目必须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给予减税或者免税。汇算清缴期 是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最后期限(按税法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部分除外),已备案或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在汇算清缴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 放弃,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已放弃的减免税优惠额。
(二)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三)注意纳税调整项目两大要点:一是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注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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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指期货推出会对那些股票产生影响16回答
最佳答案:
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资金的影响分析
股指期货交易将会导致股市资金的分流,对股票现货市场形成冲击。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即使有,也只是局部与短期的,从整体与长期角度看,股指期货的开展只会促进股市交易的活跃与价格合理波动,从而推动股市更加健康发展。从国外股指期货的研究来看,Kuserk 和Cocke(1994)等人对美国股市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由于吸引了一批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加入,股市的规模和流动性都有较大的提高,且股市和期市交易量呈双向推动的态势。国际股指期货的实践看,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长期推动作用。以美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后,充分发挥了股指期货避险作用,使投资者在1987
年股灾中的损失得到缓解,并很快便迎来了牛市。事后,很多经济学家指出,假如1987年危机发生时没有股指期货,其后果不堪设想。在缺乏股指期货之类对冲工具的情况下,一旦股票指数处于相对低位,场内投资者人人自危,争相出逃,场外投资者持币观望,不敢入市。正是这种行为的普遍化造成了我国股市目前的“漫漫熊市”。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有利于吸引场外资金的进入,特别是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外资等大资金的入市。股票市场上资金充裕,股票需求旺盛,必然会推动股票,使股市走出“熊多牛少”的怪圈,有助于我国股市长期健康发展
股票市场借空机制与股指期货推出关系的分析
我国股市不能融券,没有借空机制,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功能难以发挥,要开展股指期货,必须首先解决股票市场借空机制的问题。从国外市场人士对借空机制与股指期货定价关系分析看,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缺乏借空机制会影响股指期货的错误定价;另一种是缺乏借空机制不会影响股指期货的错误定价。笔者认为,在我国,有无借空机制不构成开展股指期货的必要条件。首先,有无借空机制在一定程度
上会影响市场套利的效率,但不会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造成根本性的障碍;其次,当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事先已经拥有大量股票头寸时,借空机制对套利交易没有影响,而我国的现状是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的股票,因此,借空机制的影响将十分有限;再次,建立借空机制需要一定的条件与过程,从国际市场的实践看,香港、韩国等开设股指期货时均没有借空机制,香港1994 年允许部分成份股借空,1996年才取消成份股借空限制,但借空交易量比较小,1999 年占股票交易总额的3.5%;韩国在1996年9月才允许做空,但根据1998年统计利用借空机制进行指数套利的交易量非常小,不到股指期货交易量的1%。这说明允许借空有一个条件与过程,并且它的作用不能片面夸大。可见,在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没有借空机制对交易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今后可随着股指期货的发展与条件的成熟,逐步建
立借空机制以提高股指期货市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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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泄露银行卡的前六位数和后四位数有问题吗16回答
最佳答案:
如果不小心泄漏了银行卡后四位和用户名没有太大的风险,只要没有泄露全账号,也没有泄露取款密码就没有问题,即使全部卡号泄露(只要有密码)也没有问题。要注意个人信息就好。
1.仅仅知道了银行卡卡号和姓名一般是有一定风险的,很可能银行卡被“克隆”,尤其是磁条卡。要注意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因为不法分子获取被泄露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设备软件,便能“克隆”出一张跟原卡一模一样的银行卡。所以用户尽早到银行更换IC芯片卡,特别是那些大额储蓄卡,可以从源头上降低被盗刷的风险。持卡人也最好定期更改密码,这样更能保证资金的安全。
2.目前很多第三方快捷支付是通过卡号、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进行签约的,签约之后,通过快捷支付操作交易,不需要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如信息泄露,为造成资金风险,建议办理挂失、修改信息。并且对于短信验证码之类的信息千万不要泄露。对于已经丢失的资金,建议报警处理。然后挂失银行卡,保证卡内剩余资金的安全。最好修改手机号码。一定要注意如收到验证码,千万不要泄露。
3.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如果发现ATM机的密码防护罩和入卡防护槽有异常情况,为了安全起见,不要使用,同时立即告知银行。为防范假ATM机的情况,客户应尽量选择有显著标识的自助银行,在银行的录像监控下使用ATM机。最好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分开存放,不要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及密码。
拓展资料
1.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拿到签购单及卡片时,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的卡片。
2.开通手机短信服务,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交易,马上致电银行进行挂失。如果怀疑资金被盗,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并对银行卡账户及时进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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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合同乙方银行卡号变更,这个变更证明谁帮我写写16回答
最佳答案:
不拘泥于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如实表明变更内容,内容符合合同基本要件,不违反民法公平、合理、诚信信用原则就可以。
可以拟定个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写明原合同乙方主体单位变更为后来的主体单位,然后合同双方在上面签字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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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能不能抵扣16回答
最佳答案: 可以.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属于缴纳“营改增”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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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能不能抵扣16回答
最佳答案:
问:我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现咨询以下问题: (1)根据文件规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差额部分金额较大,请问应该如何操作是结转下期扣除还是分期扣除? (2)根据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计算税负超过3%部分时,分母“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金? (3)企业涉及到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根据公式计算时,“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本金?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收。具体操作方式为:本金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分期扣除;利息部分按照取得结算凭证金额在当期扣除。 2、计算增值税税负时,分母包含本金部分。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在计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当期全部销售额仅指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本金。 财税〔2013〕106文中有关融资租赁业法规条款的理解 财税〔2013〕106号文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表述、计税依据、扣除凭证等规定趋于合理。笔者对其逐条理解如下:
1.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上述定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定义一致。 2. 改变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计税依据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中不得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同时根据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也就是说,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抵扣链条发生断裂。同时,“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又包括本金,也就是存在重复征税,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
针对上述问题,106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做出多带带规定,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不存在安装费、保险费的扣除问题,因此在扣除范围中删除了安装费、保险费。
同时由于债券利息与借款利息性质一致,因此增加了出租人发行债券的利息可以扣除的规定。 3. 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本金部分只能开具普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差额扣除,出租方未缴纳与本金有关的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复抵扣本金部分进项税。因此出租方在收取价款开具发票时,应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直租业务可扣除范围作出调整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直租业务由出租方购买有形动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定销售额的时候,应该按包含本金部分交税。
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对于直租业务可扣除范围减少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已经计入资产成本,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扣除。 5.明确法规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关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的规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就注册资本有特殊规定。 6.差额征税可扣除的有效凭证范围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差额扣除的有效凭证规定,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承租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但问题是按照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承租方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那么承租方如何开具发票? 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开出的发票应定为零税率,同时,出租人在收取本金时向承租人开出的本金部分的发票也定为零税率。希望此问题能尽快得到总局的明确,方便税企双方操作,规范整个开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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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二年...16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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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火灾家庭财产保险属于综合型保险,算是理财险,保本同样又有收益。 要看你买的这款保险的期限是多久,所以一年后能不能取到钱是一个问题,若是要交5年,那么就要期限满了才返给你你的本金及收益。若是你签订了协议的,那么就放心不会收不全(前提是有合同之类的)。 你去银行存款,不是去的柜台吧,银行有专门设置的网点(证券或者保险),而你可能是被保险经纪人给推荐了买保险。 扩展资料: 1、投资型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一个分支,这类保险是属于创新型寿险,最初是西方国家为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之后演变为客户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 投资型保险分为三类:分红险、万能寿险、投资联结险。其中分红险投资策略较保守,收益相对其他投资险为最低,但风险也最低;万能寿险设置保底收益,保险公司投资策略为中长期增长,主要投资工具为国债、企业债券、大额银行协议存款、证券投资基金,存取灵活,收益可观;投资联结险主要投资工具和万能险相同不过投资策略相对进取,无保底收益,所以存在较大风险但潜在增值性也最大。 2、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家财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 ①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③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 ④安居类综合保险 ⑤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⑥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参考资料:
